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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計算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應繼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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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誰能繼承,再計算應繼分:配偶以外的繼承人有法定順序,並非所有在世親屬都能一起分遺產。 熟記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三分之二;四順序繼承人都沒有時,配偶取得全部。 分清配偶與其他繼承人的算法: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是平均分配配偶取得後剩下的部分。 注意影響繼承資格的事實:親等遠近、同時死亡及喪失繼承權,都可能改變實際參與分配的人。 核心觀念 一、應繼分是各繼承人依法分得遺產的比例 應繼分是繼承人對遺產應享有的比例。題目若問「應繼分多少」,通常回答分數;若問「可分得多少萬元」,則將遺產乘以應繼分。例如遺產360萬元,應繼分為六分之一,分得金額就是60萬元。 二、配偶以外的繼承順序:有前順位,就排除後順位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決定: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 第二順序: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 配偶不列入上述四個順序,而是與有繼承權的該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有子女可繼承時,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均不參與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母親仍在世時,由配偶與母親繼承,兄弟姊妹不能加入。 依民法第1139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子女是一親等,孫子女是二親等;子女均在世且有繼承權時,不能把孫子女也算進平均分配的人數。若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另須注意民法第1140條的代位繼承規定。 三、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不同順序共同繼承的比例 與配偶共同繼承的人配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如何分配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單純由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與每名子女各算一份 第二順序:父母二分之一父母平均分配剩下的二分之一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剩下的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平均分配剩下的三分之一 無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全部由配偶繼承遺產全部 依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配偶與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共同繼承時,應先依第1144條算出配偶的比例,再由同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剩下的部分。 四、四種常見計算模型 配偶與子女:若有配偶及n名子女,且無代位繼承等特殊情形,每人的應繼分均為1/(n+1)。配偶與一名子女,各得二分之一;配偶與三名子女,各得四分之一。遺產120萬元由配偶及三名子女分配時,每人取得30萬元;遺產2000萬元由配偶與一名子女分配時,各取得1000萬元,父母及兄弟姊妹都分不到。 配偶與父母:配偶固定取得二分之一。父母均在世時,父、母各得四分之一;僅母親在世時,母親取得剩下的二分之一。父母人數減少,不會使配偶的比例提高。遺產360萬元由配偶與母親繼承時,配偶得180萬元,母親得180萬元。 配偶與兄弟姊妹:配偶固定取得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一名兄弟姊妹取得二分之一;三名兄弟姊妹則各得六分之一。兄、弟、姊、妹不因性別或長幼而有不同份額。 配偶與祖父母:配偶取得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有繼承權的祖父母平均分配。若祖父、祖母二人共同繼承,兩人各得六分之一;遺產360萬元時,配偶得240萬元,祖父、祖母各得60萬元。 再婚情形也依相同規則處理。被繼承人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仍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現任配偶與這些子女共同繼承時,照樣平均分配;例如現任配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為四分之一。 五、同時死亡:彼此不相互繼承,分別計算各自遺產 依民法第11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時,推定為同時死亡。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生存,同時死亡者彼此不相互繼承。解題時應分別以每位死者為被繼承人,重新確認其繼承人。 例如兩名兄弟同時死亡,父母均已死亡,其中一人未婚無子女,另一人有配偶但無子女,另有一名兄弟生存:未婚者的遺產由生存兄弟單獨繼承;有配偶者的遺產,由其配偶與生存兄弟各得二分之一。兄弟之妻不是另一名兄弟的配偶,不能以配偶身分繼承另一人的遺產。 六、喪失繼承權:殺害未遂須「受刑之宣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 故意致死: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但未致死:必須受刑之宣告,才因本款喪失繼承權;未受刑之宣告,不能依本款認定喪失繼承權。 常考陷阱 「配偶一律分二分之一」:錯。與子女共同繼承時須平均計算;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為三分之二。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配偶得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錯。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配偶與父母三人平均,各得三分之一」:錯。配偶先取得二分之一,父母再分其餘二分之一,各得四分之一。 「與一名兄弟共同繼承,配偶得三分之二」:錯。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一律為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是與祖父母共同繼承的比例。 「三名兄弟姊妹加配偶,共四人,各得四分之一」:錯。配偶先得二分之一,三名兄弟姊妹各得六分之一。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祖母得三分之一」:錯。三分之一是祖父母合計的部分,祖父母二人時各得六分之一。 「沒有子女,配偶就取得全部」:錯。還要確認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是否有繼承權。只有四順序都沒有繼承人時,配偶才取得全部。 「母親與弟弟都在世,就都能分」:錯。母親屬第二順序,弟弟屬第三順序;母親有繼承權時,弟弟不能參與。有子女時,母親與弟弟都不能參與。 「子女與孫子女都是卑親屬,所以一起平均」:錯。親等近者為先,子女在世且有繼承權時,孫子女不加入人數。 「同時死亡的兄弟可以先互相繼承,再轉給各自家人」:錯。同時死亡者不相互繼承,應分別計算遺產。 「殺害被繼承人未致死,即使未受刑之宣告,仍喪失繼承權」:錯。未致死者,須受刑之宣告才因此喪失繼承權。 記憶口訣 「子孫看親等,父母再手足,最後祖父母;配偶隨順位,先定誰能分。」 「配子平均分,配父配兄半;配祖拿三二,無人配偶全。」其中「三二」指三分之二。計算固定三步:找順位、定配偶、分剩下;遇到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則將配偶加入人數一起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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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5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比例?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
  6. 25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比例?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7. 25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何? (A)遺產之二分之一 (B)遺產之三分之一 (C)遺產之四分之一 (D)與父母平...
  8. 18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 (A)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B)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C)應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