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定繼承順序、配偶應繼分,以及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的差別。 區分可以繼承的財產、一身專屬權利與繼承債務,理解當然繼承、公同共有及有限責任。 會計算特種贈與的歸扣,並區分歸扣、民法「視為所得遺產」與遺產稅的死亡前贈與。 熟記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管理程序,以及五種遺囑的方式與見證人人數。 核心觀念 一、誰能繼承:順序、代位與失權 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人,順序依次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一順序有人繼承時,後一順序原則上不繼承,所以父母優先於兄弟姊妹。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較近者優先。祖父母包含父系與母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都可以繼承,也不分男女。 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分配。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因此,配偶與一名子女共同繼承時,各得二分之一。沒有子女的人死亡時,若父母、兄弟姊妹都不存在,由配偶與全部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繼承。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子女的配偶(媳婦或女婿)不能代位繼承;拋棄繼承也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最近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自己的地位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 再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已經取得繼承權,之後才死亡,其已繼承的部分再由他自己的繼承人繼承。例如父親死亡後,兒子因傷心過度隨後死亡:父親的遺產先由母親與兒子共同繼承,兒子取得的應繼分再由兒子的配偶及子女繼承。判斷關鍵是死亡的先後:繼承人先死是代位繼承,繼承人後死是再轉繼承。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後,真正繼承人並不因此喪失已取得的繼承權,仍可依所有權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因此,繼承開始已經超過十年,才知道其他共同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只能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不能再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二、繼承什麼:當然繼承、公同共有與有限責任 繼承採當然繼承:繼承人不必表示接受,就在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我國民法沒有宗祧繼承制度;當然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責任,都是民法繼承編的相關制度。股票、借款債權、抵押權及具有財產性質的經營權,原則上都可以繼承。占有也可以繼承,所以被繼承人占有他人土地的狀態,也由繼承人承受。 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繼承,例如扶養請求權、離婚請求權。精神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但已經依契約承諾或已經起訴者除外。繼承人原本對被繼承人負有的義務,不會因為繼承而消滅。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父債子還」並不是現行法的原則。繼承人有數人時,對外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內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分擔。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所以死亡前半年受贈的財產也要併入計算。繼承人如果自願以固有財產清償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債權人受領清償具有法律上原因,繼承人不能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也不是對每一件遺產各自擁有固定比例。應繼分只是抽象的比例。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原則上由遺產支付。拋棄繼承應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是自繼承開始時起算,也不是向戶政機關辦理;二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以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得請求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請求酌給的人是受被繼承人扶養的人,不是扶養被繼承人的人。被繼承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三、生前贈與:歸扣、視為所得遺產與遺產稅 制度適用範圍與效果 特種贈與歸扣共同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時,將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這項制度沒有「死亡前二年內」的限制。 民法視為所得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用來決定繼承人對遺產債務的清償範圍。 遺產稅視為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依稅法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不是以繼承開始時或分割遺產時的價值計算。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者,不須歸扣。歸扣是分割遺產時的計算調整,不是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父母資助婚後自組家庭的子女購屋,屬於分居贈與,應該歸扣。留學學費、生活費、攻讀學位費用、生日禮物及旅遊費用,都不屬於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因此不歸扣。題目問民法上應否「併入遺產計算」時,就依照上述標準判斷。生前借給子女的款項,被繼承人因此取得借款債權,本來就屬於遺產,不屬於贈與歸扣的問題。 計算順序如下:繼承開始時的遺產先扣除債務,再加上應歸扣的贈與,按應繼分計算,最後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已受贈額。 三名子女,淨遺產300萬元。一人購屋獲資助60萬元,應歸扣;另一人讀博士花費60萬元,不歸扣。計算基礎為300萬元+60萬元=360萬元,每人應繼分120萬元。未受特種贈與的子女可以分得120萬元。 兩名子女,淨遺產300萬元。一人留學受資助150萬元,不歸扣;另一人開店營業受贈150萬元,應歸扣。計算基礎為450萬元,每人應繼分225萬元。留學者分得225萬元,營業受贈者再分得75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特留分是否受侵害,應依遺產扣除債務、加上應歸扣贈與後的數額,按個別繼承人的特留分計算,不能只看遺贈數額大小。例如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兩名子女中有一人曾因分居受贈60萬元: 計算基礎為600萬元-400萬元+60萬元=260萬元。 每人應繼分為130萬元。扣除已受贈額後,受贈者可分得70萬元,另一人可分得130萬元。 每人特留分為65萬元。受贈者已經取得60萬元,所以只須再保留5萬元;另一人須保留65萬元,合計須保留70萬元。 淨遺產200萬元扣除遺贈120萬元後,還有80萬元,足以保留70萬元,因此沒有侵害特留分,繼承人不能行使扣減權。 四、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民法稱為無人承認繼承。這種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是由法院、檢察官或國稅局直接管理;遺產管理人也不同於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並向法院報明;利害關係人可以召集親屬會議。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國庫都屬於利害關係人。沒有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在期限內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檢察官是法律另外規定的聲請人,不屬於利害關係人。 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為了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而有必要時,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同意,可以變賣遺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不歸屬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地方政府或慈善機構。 五、遺囑的法定方式 遺囑必須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滿十六歲的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就可以立遺囑。現行法以十八歲為成年;舊題將十八歲的人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修法前的用語,但結論相同:十八歲的人可以獨立立遺囑。 種類見證人判斷重點 自書遺囑不需要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能以電腦打字代替。 公證遺囑二人以上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證據力最強。 密封遺囑二人以上遺囑可由他人繕寫;遺囑人簽名後密封,在封縫處簽名,並向公證人提出。公證人在封面記明相關事項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三人以上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不是由公證人代筆。 口授遺囑二人以上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使用;可以採筆記方式或錄音方式。 口授遺囑採筆記方式時,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不是由見證人全體筆記。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失效。 常考陷阱 「兄弟姊妹優先於父母」「只有祖父、外祖父繼承」:父母是第二順序,優先於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都可以繼承。 「子女拋棄繼承,孫子代位繼承」「子女的配偶可以代位繼承」:拋棄繼承不是代位原因;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 「繼承人後死仍算代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死亡,是再轉繼承,由該繼承人的繼承人(包括其配偶)繼承其應繼分。 「逾十年後仍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消滅,只能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分割前各自分別共有」「各有二分之一的權利」:分割前遺產為公同共有,應繼分只是抽象比例。 「父債子還」「超額清償後可請求不當得利」: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自願多清償後,不能向債權人請求返還。 「拋棄繼承向戶政機關辦理」「自繼承開始時起算」:拋棄繼承應向法院辦理,三個月期間從知悉得繼承時起算。 「扶養被繼承人的人可以請求酌給遺產」:可以請求酌給的是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 「留學、生日、旅遊費用要歸扣」:只有結婚、分居(包括婚後購屋資助)及營業贈與須歸扣;借款屬於債權,本來就是遺產。 「歸扣按繼承開始時或分割時的價值計算」:歸扣按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遺贈金額大,就當然侵害特留分」:必須先算出計算基礎及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再判斷是否受侵害。 「無人承認的遺產歸地方政府」「由法院或國稅局管理」「變賣須經法院同意」: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變賣須經親屬會議同意,剩餘財產歸國庫;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檢察官是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是法律另外列出的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主體,不屬於利害關係人。 遺囑方式:自書遺囑不能電腦打字;代筆遺囑需要三人以上見證人,由見證人中一人代筆;口授遺囑在生命危急時仍需要二人以上見證人,且由其中一人筆記;密封遺囑可以由他人繕寫,但須有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同行」:記法定繼承順序。「先死代位,後死再轉」:區分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婚、分、營;贈時價,先加後扣」:記歸扣原因與算法。「自書零、公密口二、代筆三」:記遺囑最低見證人人數。「選管一月、清冊三月、變賣親會、餘歸國庫」:記無人承認繼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