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繼承因死亡開始,採當然繼承。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繼承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區分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與拋棄繼承,關鍵在於誰先死亡,以及喪失繼承的原因。 歸扣只適用於因「結婚、分居、營業」所受的贈與,價額以贈與時為準。計算順序是先加回、再分配、最後扣除。 無人承認繼承:由遺產管理人管理,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清冊,變賣遺產須經親屬會議同意,賸餘遺產歸屬國庫。 五種遺囑方式要比較:見證人人數、是否須公證人參與、由誰書寫或筆記。 核心觀念 一、當然繼承、應繼分與遺產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我國採當然繼承,繼承人不必先表示接受,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除外。 民法繼承編規定的制度包括當然繼承、拋棄繼承、限定責任(限定繼承)、代位繼承等。以承接香火為目的的宗祧繼承,並不是現行民法的制度。 配偶與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例如配偶與一名子女共同繼承,各為二分之一,而不是配偶三分之二。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 依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應繼分只是抽象的比例,並不表示已取得每一件遺產的特定部分。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原則上由遺產中支付。 二、繼承債務:對外連帶,對內按應繼分 現行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有數人時: 對外:在所得遺產的範圍內,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對內: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各自的應繼分比例分擔。 有限責任只是限制繼承人「以什麼財產負責」,債務本身並沒有因此縮減。所以繼承人若用自己的財產清償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繼承人不能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例如遺產100萬元、債務300萬元,繼承人清償300萬元後,不能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中200萬元。 此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也要列入對債權人負責的範圍。例如死亡前半年的贈與,就必須併入計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與下面的歸扣是兩套不同規則。 三、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與拋棄繼承 制度判斷關鍵 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再轉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已取得繼承權,之後才死亡。其繼承所得,再由他自己的繼承人(包含配偶)繼承。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舉例:甲死亡後,其子丙隨後死亡。丙已經繼承甲的遺產,丙的應繼分再由丙的配偶丁及子戊繼承,這是再轉繼承,不是戊代位繼承。也不是兒媳丁直接繼承公公甲。 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子女拋棄繼承時,孫子女不能主張代位繼承。任何繼承人都可以拋棄繼承,法律並沒有限制特定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拋棄。 四、歸扣:先加回,再分配,最後扣除 依第1173條,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的,應將贈與價額加入遺產中計算,分配時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的,不必歸扣。 歸扣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不是依繼承開始時或分割遺產時,也不依被繼承人的意思決定。歸扣沒有「死亡前二年內」的期間限制。 留學費用、攻讀學位費用、生日禮物、旅遊費用,都不屬於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不列入歸扣。婚後為了自組家庭購屋而受的資助,屬於分居的贈與。 計算公式: 應繼遺產=現存遺產-債務+應歸扣的贈與 各人實際分得=應繼遺產×應繼分-本人應歸扣額 例一:三名子女,遺產300萬元。乙因自組家庭購屋受贈60萬元(應歸扣);丁攻讀博士花費60萬元(不歸扣)。應繼遺產為300+60=360萬元,每人120萬元。丙、丁各分得120萬元,乙分得120-60=60萬元。 例二:兩名子女,遺產300萬元。乙留學受給付150萬元(不歸扣);丙開店營業受贈150萬元(應歸扣)。應繼遺產為300+150=450萬元,每人225萬元。乙分得225萬元,丙分得225-150=75萬元。 例三(含債務、特留分):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子女乙、丙二人。乙曾因分居受贈60萬元,另有遺贈丁120萬元。 應繼遺產為600-400+60=260萬元,每人應繼分130萬元。若按應繼分分配,乙得130-60=70萬元,丙得130萬元。 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每人65萬元。 扣除債務後的遺產200萬元,先交付遺贈120萬元,剩下80萬元。80萬元加回乙受贈的60萬元,共140萬元,每人70萬元。乙實得10萬元,加上受贈60萬元,合計70萬元;丙得70萬元。 兩人都沒有低於特留分65萬元,所以沒有侵害特留分,不得行使扣減權。 五、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民法稱為無人承認繼承。這時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管理及處置。遺產管理人不是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一般代理人,也不是由法院、檢察官或國稅局直接管理。 依第1177條,親屬會議應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利害關係人可以召集親屬會議,利害關係人包括債權人、受遺贈人、國庫等。檢察官不是利害關係人,而是在沒有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期限內選定時,法律另外賦予其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資格,目的在維護公益。 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務: 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為保存遺產採取必要的處置。 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或聲明是否願受遺贈。 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清償債權應先於交付遺贈物。為清償或交付的必要,經親屬會議同意,得變賣遺產。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移交遺產。 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的期限屆滿,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在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不是歸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地方政府、法院或慈善機構。 六、遺囑是要式行為:五種方式比較 方式見證人主要要求 自書遺囑不需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電腦打字不符合「自書」。 公證遺囑二人以上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二人以上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的遺囑。遺囑可以由他人繕寫,但須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在封面記明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三人以上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需要由公證人代筆。 口授遺囑二人以上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使用。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作成筆記,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以錄音方式為之。即使生命危急,也不能免除見證人。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親自參與作成,考題問證據力最強時,選公證遺囑。五種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常考陷阱 「分割遺產前,遺產屬各繼承人分別共有」:錯誤,應為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 「配偶與一子繼承,配偶三分之二」:錯誤,配偶與子女平均,各二分之一。 「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遺產」:錯誤,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繼承人超額清償後,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錯誤,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 「對外連帶」與「對內按應繼分分擔」:兩者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拋棄繼承的錯誤寫法:「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向戶政機關」都錯,正確是自知悉時起算、向法院為之。「子女拋棄後孫子女可代位繼承」「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拋棄」也都錯。 「祖父先死,父親隨後死亡,由孫子代位繼承」:錯誤,父親已取得繼承權後才死亡,屬再轉繼承,由父親的配偶與子女繼承。 歸扣的標的:只有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留學、教育、生日、旅遊費用都不算。歸扣價額以贈與時為準,不是繼承開始時、分割時或依被繼承人意思。 「有遺贈就侵害特留分」:錯誤,必須實際計算各人所得是否低於特留分。 無人承認繼承的錯誤寫法:「選定遺囑執行人或破產管理人」「清冊六個月內編製」「變賣經法院或檢察官同意」「賸餘歸地方政府或慈善機構」「檢察官是利害關係人」,都是錯誤。 遺囑方式的錯誤寫法:「自書遺囑可電腦打字」「代筆遺囑由公證人代筆」「代筆只需二位見證人」「口授遺囑由見證人全體筆記」「口授遺囑危急時免見證人」「密封遺囑不需見證人」,都是錯誤。「密封遺囑得由他人繕寫」「密封遺囑應向公證人提出」則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歸扣「婚、分、營」,價額看贈與時,先加回、再分配、扣本人。 無人承認:「親會一月選管理,就職三月編清冊,變賣親會同意,賸餘歸國庫」。 遺囑見證:「自書零、公密口二、代筆三」;口授、代筆都是「見證人一人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