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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與遺囑自由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7
特留分與遺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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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遺囑能力:須滿十六歲,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十六歲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也不能由他人代理。 熟記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減塗改要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打字、蓋章都不是法定方式。 理解遺贈的生效、受遺贈人須生存、附條件與附義務、遺贈物不屬遺產時的效力,以及拋棄後財產仍屬遺產。 特留分計算:先算應繼財產並扣除債務(遺贈不得先扣),再算各人應繼分,最後乘以特留分比例。 侵害特留分時,由權利人就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不是遺囑或遺贈全部無效;特留分數額由法律規定,遺囑不能更改。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與遺囑性質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 未滿十六歲: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立遺囑,父母也不能代理立遺囑。 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獨立立遺囑,不須父母同意,也不會「效力未定」。 成年人:當然可立遺囑,不須任何人同意。 受監護宣告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即使一時回復常態,也不得為遺囑。 未受監護宣告但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無效。 現行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較早的題目中出現「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是舊法成年年齡為二十歲時的寫法,判斷關鍵仍是是否滿十六歲。 遺囑的性質: 單獨行為:只要遺囑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受益人承諾。 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 專屬性:須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死因行為: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生前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 二、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須: 自書遺囑全文:須親筆書寫,電腦打字列印不符合。 記明年、月、日。 親自簽名:蓋章不能代替簽名,「親自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三、遺囑得為之行為與遺囑自由的界限 遺囑可以為遺贈、指定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禁止遺產分割、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認領非婚生子女。收養不得以遺囑為之,因為收養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經法院認可,不能以單獨行為完成。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承人不能以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只能依法定事由。即使把全部財產遺贈他人,繼承人仍保有特留分。 四、遺贈的要件、效力與拋棄 受遺贈人不因受遺贈而取得繼承人地位,只是依遺囑取得財產利益。 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附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受遺贈人須於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也不會由其繼承人代位受遺贈。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遺贈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已不屬於遺產(例如已滅失、已被查封拍賣),該部分遺贈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不歸國庫、地方政府,也不由法院決定歸屬。 比較拋棄遺贈拋棄繼承 主體受遺贈人繼承人 時點與方式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戶政機關) 效果遺贈財產仍屬遺產溯及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 五、繼承順序、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 配偶當然為繼承人;配偶以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父母優先於兄弟姊妹。代位繼承只限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先死亡之子的配偶不能代位繼承。 配偶與誰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平均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繼承人全部 特留分權利人特留分=應繼分 ×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祖父母三分之一 特留分數額由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決定或降低。 六、特留分的計算 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應扣除的債務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生前欠稅、執行遺囑的費用等。 不得扣除:遺贈。遺贈正是可能侵害特留分、要被扣減的對象,若先扣除,特留分保障就會落空。 歸扣: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除外。 計算步驟:遺產 + 應歸扣贈與 - 債務 = 計算基礎 → × 應繼分比例 → × 特留分比例。 例題演練: 遺產二千二百萬元、債務四百萬元,全部遺贈慈善機構,繼承人為子女二人:淨額一千八百萬元,每人應繼分九百萬元,特留分各四百五十萬元,合計九百萬元,得自遺贈扣減。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也一樣適用。 遺產一千八百萬元全部遺贈他人,繼承人為配偶與祖母:祖母應繼分三分之一即六百萬元,特留分再乘三分之一,為二百萬元。 遺產一千二百萬元全部遺贈好友,繼承人為兄、妹二人:每人應繼分六百萬元,特留分各二百萬元,合計四百萬元。故受遺贈人得八百萬元,兄、妹各得二百萬元。 遺產六百萬元、債務四百萬元,子女乙曾受分居贈與六十萬元,另遺贈他人一百二十萬元:應繼遺產=600+60-400=二百六十萬元;乙、丙應繼分各一百三十萬元,乙扣除已受贈六十萬元,分配七十萬元,丙一百三十萬元。特留分各六十五萬元。扣除遺贈後剩餘八十萬元,加計歸扣六十萬元共一百四十萬元,兩人各得七十萬元(乙再分得十萬元,丙七十萬元),均不少於六十五萬元,未侵害特留分,不得行使扣減權。 七、扣減權 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項目是否為特留分扣減標的 遺贈是 遺囑指定應繼分是 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是 酌給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由親屬會議酌給)否 常考陷阱 「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完全剝奪繼承權」:錯。遺囑自由受特留分限制,喪失繼承權只能依法定事由。 「十五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立遺囑」「十四歲之遺囑由父母代理」:錯。未滿十六歲一律不得為遺囑,同意或代理都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遺囑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十八歲立遺囑效力未定」:錯。滿十六歲即可獨立為之。 「受監護宣告人回復常態時可立遺囑」:錯。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自書遺囑可電腦打字」「親自蓋章是要件」:錯。要件是自書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修改處註明並另行簽名。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錯。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錯。死亡後得拋棄,財產仍屬遺產。 「遺贈物已滅失或被拍賣,遺贈仍有效」:錯。繼承開始時不屬遺產的部分,遺贈無效。 「收養可以遺囑為之」:錯。認領可以,收養不行。 「特留分得依遺囑決定」:錯。只能依法律規定。 「遺贈屬第1224條的債務額」:錯。生前債務、欠稅、遺囑執行費用屬債務額,遺贈不是。 「遺贈侵害特留分,遺贈全部無效」「受遺贈人為慈善機構不得主張」:錯。只能就不足額扣減。 「有遺贈就一定侵害特留分」:錯。須實際計算,不足才可扣減。 扣減權與扣還權、歸扣權、扣除權混用:特留分不足時向受遺贈人主張的是扣減權;歸扣是處理特種生前贈與的分配,兩者不同。 「酌給遺產為扣減標的」:錯。遺贈、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方法才是。 「拋棄繼承向戶政機關為之」「兄弟姊妹順序先於父母」「先死亡之子的配偶可代位繼承」:皆錯。 「遺產管理人不得請求報酬」: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記憶口訣 「十六能立不用問,未滿十六誰都不行。」 「自書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不蓋章;增減塗改記處數,另行簽名才算數。」 「卑、父、配偶二分一;兄弟、祖父三分一。先扣債務不扣贈,算出不足才扣減。」 「遺贈拋棄回遺產,受贈不是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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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有關民法繼承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B)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 (C)...
  2. 30 甲以遺囑將所有財產捐給乙慈善機構。甲死亡時有子女丙、丁為其繼承人, 遺產共計 2,200 萬元,未清償債務 400 萬元。丙、...
  3. 37 下列何者非屬自書遺囑之要件? (A)電腦打字 (B)記明年、月、日 (C)親自簽名 (D)修改處須另行簽名
  4. 38 父母雙亡且無兄弟姊妹之甲,自幼由祖母乙扶養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無子女。甲死亡時有遺產新 臺幣(下同)1800 萬元,卻立...
  5. 38 下列何者所作之遺囑有效? (A) 15 歲之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 16 歲之乙 (C)受監護宣告之丙,於回復常...
  6. 38 下列何者所作之遺囑有效? (A) 15 歲之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 16 歲之乙 (C)受監護宣告之丙,於回復...
  7. 38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224 條有關特留分計算規定所稱之債務額?...
  8. 36 甲死亡,留有遺囑。下列何者符合遺贈之要件? (A)甲在自書遺囑上蓋章 (B)受遺贈人乙在遺囑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