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遺囑能力:須滿十六歲,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十六歲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也不能由他人代理。 熟記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減塗改要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打字、蓋章都不是法定方式。 理解遺贈的生效、受遺贈人須生存、附條件與附義務、遺贈物不屬遺產時的效力,以及拋棄後財產仍屬遺產。 特留分計算:先算應繼財產並扣除債務(遺贈不得先扣),再算各人應繼分,最後乘以特留分比例。 侵害特留分時,由權利人就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不是遺囑或遺贈全部無效;特留分數額由法律規定,遺囑不能更改。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與遺囑性質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 未滿十六歲: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立遺囑,父母也不能代理立遺囑。 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獨立立遺囑,不須父母同意,也不會「效力未定」。 成年人:當然可立遺囑,不須任何人同意。 受監護宣告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即使一時回復常態,也不得為遺囑。 未受監護宣告但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無效。 現行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較早的題目中出現「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是舊法成年年齡為二十歲時的寫法,判斷關鍵仍是是否滿十六歲。 遺囑的性質: 單獨行為:只要遺囑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受益人承諾。 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 專屬性:須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死因行為: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生前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 二、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須: 自書遺囑全文:須親筆書寫,電腦打字列印不符合。 記明年、月、日。 親自簽名:蓋章不能代替簽名,「親自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三、遺囑得為之行為與遺囑自由的界限 遺囑可以為遺贈、指定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禁止遺產分割、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認領非婚生子女。收養不得以遺囑為之,因為收養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經法院認可,不能以單獨行為完成。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承人不能以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只能依法定事由。即使把全部財產遺贈他人,繼承人仍保有特留分。 四、遺贈的要件、效力與拋棄 受遺贈人不因受遺贈而取得繼承人地位,只是依遺囑取得財產利益。 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附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受遺贈人須於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也不會由其繼承人代位受遺贈。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遺贈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已不屬於遺產(例如已滅失、已被查封拍賣),該部分遺贈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不歸國庫、地方政府,也不由法院決定歸屬。 比較拋棄遺贈拋棄繼承 主體受遺贈人繼承人 時點與方式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戶政機關) 效果遺贈財產仍屬遺產溯及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 五、繼承順序、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 配偶當然為繼承人;配偶以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父母優先於兄弟姊妹。代位繼承只限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先死亡之子的配偶不能代位繼承。 配偶與誰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平均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繼承人全部 特留分權利人特留分=應繼分 ×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祖父母三分之一 特留分數額由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決定或降低。 六、特留分的計算 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應扣除的債務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生前欠稅、執行遺囑的費用等。 不得扣除:遺贈。遺贈正是可能侵害特留分、要被扣減的對象,若先扣除,特留分保障就會落空。 歸扣: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除外。 計算步驟:遺產 + 應歸扣贈與 - 債務 = 計算基礎 → × 應繼分比例 → × 特留分比例。 例題演練: 遺產二千二百萬元、債務四百萬元,全部遺贈慈善機構,繼承人為子女二人:淨額一千八百萬元,每人應繼分九百萬元,特留分各四百五十萬元,合計九百萬元,得自遺贈扣減。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也一樣適用。 遺產一千八百萬元全部遺贈他人,繼承人為配偶與祖母:祖母應繼分三分之一即六百萬元,特留分再乘三分之一,為二百萬元。 遺產一千二百萬元全部遺贈好友,繼承人為兄、妹二人:每人應繼分六百萬元,特留分各二百萬元,合計四百萬元。故受遺贈人得八百萬元,兄、妹各得二百萬元。 遺產六百萬元、債務四百萬元,子女乙曾受分居贈與六十萬元,另遺贈他人一百二十萬元:應繼遺產=600+60-400=二百六十萬元;乙、丙應繼分各一百三十萬元,乙扣除已受贈六十萬元,分配七十萬元,丙一百三十萬元。特留分各六十五萬元。扣除遺贈後剩餘八十萬元,加計歸扣六十萬元共一百四十萬元,兩人各得七十萬元(乙再分得十萬元,丙七十萬元),均不少於六十五萬元,未侵害特留分,不得行使扣減權。 七、扣減權 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項目是否為特留分扣減標的 遺贈是 遺囑指定應繼分是 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是 酌給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由親屬會議酌給)否 常考陷阱 「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完全剝奪繼承權」:錯。遺囑自由受特留分限制,喪失繼承權只能依法定事由。 「十五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立遺囑」「十四歲之遺囑由父母代理」:錯。未滿十六歲一律不得為遺囑,同意或代理都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遺囑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十八歲立遺囑效力未定」:錯。滿十六歲即可獨立為之。 「受監護宣告人回復常態時可立遺囑」:錯。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自書遺囑可電腦打字」「親自蓋章是要件」:錯。要件是自書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修改處註明並另行簽名。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錯。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錯。死亡後得拋棄,財產仍屬遺產。 「遺贈物已滅失或被拍賣,遺贈仍有效」:錯。繼承開始時不屬遺產的部分,遺贈無效。 「收養可以遺囑為之」:錯。認領可以,收養不行。 「特留分得依遺囑決定」:錯。只能依法律規定。 「遺贈屬第1224條的債務額」:錯。生前債務、欠稅、遺囑執行費用屬債務額,遺贈不是。 「遺贈侵害特留分,遺贈全部無效」「受遺贈人為慈善機構不得主張」:錯。只能就不足額扣減。 「有遺贈就一定侵害特留分」:錯。須實際計算,不足才可扣減。 扣減權與扣還權、歸扣權、扣除權混用:特留分不足時向受遺贈人主張的是扣減權;歸扣是處理特種生前贈與的分配,兩者不同。 「酌給遺產為扣減標的」:錯。遺贈、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方法才是。 「拋棄繼承向戶政機關為之」「兄弟姊妹順序先於父母」「先死亡之子的配偶可代位繼承」:皆錯。 「遺產管理人不得請求報酬」: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記憶口訣 「十六能立不用問,未滿十六誰都不行。」 「自書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不蓋章;增減塗改記處數,另行簽名才算數。」 「卑、父、配偶二分一;兄弟、祖父三分一。先扣債務不扣贈,算出不足才扣減。」 「遺贈拋棄回遺產,受贈不是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