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不告不理是司法的被動性原則:法院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這一點與行政機關可以主動作為不同。 處分權主義管「請求」:是否起訴、請求裁判的範圍、是否終結訴訟,都由當事人決定。 辯論主義管「事實與證據」:主要事實由當事人主張,證據由當事人蒐集提出,法院受當事人自認拘束。 公開、言詞、直接審理各有重點:公開審理看旁聽,言詞審理看陳述方式,直接審理看參與判決的法官。 適時提出與審理集中化:攻防方法須適時提出,先整理爭點再調查證據;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防方法。 核心觀念 一、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指法院非經當事人依法請求,不得自行開始審判。案件未經合法起訴,法官即使明知有違法情事,也不能主動審理。它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重要原則,表現司法的被動性;行政機關則可以主動作為。在民事訴訟中,這一原則與處分權主義中「程序由當事人開始」的部分相連。 原則內涵辨識關鍵 不告不理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有沒有人請求法院審判。 一事不再理同一事件已經裁判或已在訴訟中,不得重複審判或重複起訴。是否重複爭訟。 不得拒絕審判法院不得以法律不明或沒有規定為由,拒絕裁判。法院有無拒絕審判。 告訴乃論刑事上部分犯罪須經告訴才能追訴。刑事追訴條件,不是司法的一般原則。 以原就被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屬管轄問題。 罪刑法定犯罪與刑罰必須由法律事先規定。屬刑法原則。 二、處分權主義 處分權主義指當事人得自由決定訴訟程序的開始、審判的範圍及程序的終結: 開始:是否起訴,由當事人決定。 範圍: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為判決,也不得超過聲明的範圍。上訴審同樣受上訴聲明範圍拘束,第三審法院也不得在上訴聲明範圍以外判決。 終結:當事人得撤回起訴、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或成立訴訟上和解。 終結訴訟的各種方式,效果如下: 撤回起訴:起訴經合法撤回後,訴訟視同未起訴,法院不得再就該訴訟作成本案判決。 訴訟上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在和解範圍內終結,法院不再作成本案判決。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捨棄或認諾: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法院應本於捨棄或認諾,判決該當事人敗訴。被告已認諾,法院卻判被告勝訴,就違反處分權主義。 三、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指裁判所需的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都由當事人主張及蒐集提出。一般財產權訴訟採辯論主義,例如請求返還借款。其內容可分為三點: 內容說明 主張責任當事人未主張的主要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的基礎。 自認拘束當事人間沒有爭執的事實(自認),法院應直接採為裁判基礎,不必舉證,也不得再調查其真偽。他造在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的事實,無庸舉證。 證據提出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聲明,法院不主動蒐集。 與辯論主義相對的是職權探知主義(或稱職權調查主義),由法院主動探知事實、調查證據。這不是財產訴訟的基本原則,所以「職權調查證據」不是借款事件一般適用的審理原則。法律雖例外允許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不能因此說整個事件改採職權探知主義。 辯論主義只限制事實與證據。法律的適用屬於法院職責,法院不受當事人法律見解拘束,當事人沒有主張的法律見解,法院也可以採用。 辯論主義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廣義的辯論主義(當事人主導訴訟資料與範圍)包含處分權主義,例如「法院以當事人聲明的範圍及所提供的訴訟資料為裁判基礎,當事人未聲明的利益,不得歸於當事人」。這句話同時涉及聲明範圍與訴訟資料,選項中沒有處分權主義時,應選辯論主義。若單獨問「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為判決」,則屬處分權主義。 概念處理對象歸屬 認諾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標的)處分權主義 自認他造主張的事實辯論主義 自由心證事實真偽的判斷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屬證據評價,不是辯論主義或直接審理。 四、公開、言詞與直接審理 原則規定內容辨識關鍵 公開審理言詞辯論原則上公開,容許一般人旁聽。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有沒有公開。 言詞審理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為之。是否以言詞辯論為判決基礎。 直接審理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的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作判決的法官有沒有親自參與辯論。 言詞辯論的相關規定如下: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的事項為始,不是由訴訟代理人聲明人數或證據資料開始。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不是當事人只陳述事實、代理人只陳述法律。訴訟代理人所為事實上的陳述,經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所以兩者不一致時,並不是以代理人為準。 當事人原則上不得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這是言詞審理的例外,與直接審理無關。 公開審理有例外。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不公開並不是只能由法院依職權決定。 五、適時提出主義與審理集中化 適時提出主義: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的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的適當時期提出。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才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的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縱有礙訴訟終結,法院也不得駁回」是錯誤的說法。 審理集中化有三個重點: 法院原則上先進行爭點整理,再集中調查證據。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的爭點曉諭當事人。 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時才可以提出。 集中審理原則屬於財產訴訟採取的程序基本原則。 自由順序主義:訴訟資料的提出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它與適時提出主義相對,也不要和自由心證主義(法院判斷證據)、書狀審理主義、本人訴訟主義混淆。 六、民事訴訟的基本定位 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法官審理,採不告不理原則,起訴原則上應先繳納裁判費。車禍雖然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但民事法官不得在民事訴訟中一併審理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須依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民事訴訟採直接、公開、言詞審理等原則,「依衡平法理判決」不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常考陷阱 「法官非參與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這是直接審理主義,不是辯論主義,也不是言詞審理。 「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這是言詞審理,不是直接審理。 「自認無庸舉證」「依自由心證判斷」:前者屬辯論主義,後者屬自由心證主義,兩者都不是直接審理。 自認不是處分權主義:撤回起訴、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屬於處分權主義;自認是對事實的承認,屬於辯論主義。 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的內容不要混淆:「未主張的事實不得斟酌」「無爭執的事實應採為裁判基礎」「未聲明的證據不得調查」都是辯論主義;「可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才是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的錯誤說法:「無爭執的事實法院仍得調查真偽」「未表明的訴訟標的法院仍得審判」都是錯的。另外,法律見解不受辯論主義限制,所以「法院不得採當事人未主張的法律見解」也是錯的。 財產訴訟不採職權探知主義:職權探知、職權調查證據都不是借款等財產事件的一般原則;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公開審理、集中審理才是。 違反處分權主義的情形:撤回起訴後仍判決、認諾後仍判被告勝訴、第三審超出上訴聲明範圍判決,都違反處分權主義;和解成立後不再判決,則符合處分權主義。 第二審新攻防:原則上禁止,例外才容許。「原則上可提出」是錯的。 逾時提出:意圖延滯或重大過失,加上有礙訴訟終結,法院得駁回。 不公開審判:可以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也可以經兩造合意,不是只能由法院依職權裁定。 不告不理的混淆選項:一事不再理、不得拒絕審判、不得拒絕適用法律、告訴乃論、以原就被、罪刑法定、互不侵犯,都不是「未受請求不得審判」。 重複起訴:訴訟繫屬中不得更行起訴,屬於一事不再理的問題,不是直接審理。 記憶口訣 「沒人告,不審理;請求看處分,事證看辯論。」 「旁聽看公開,開口看言詞,親審看直接。」 「認諾是處分,自認歸辯論;法律法院管,事實當事人。」 「先整爭點後查證,攻防適時莫拖延;延滯重過又礙結,法院得駁;二審新攻原則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