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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與處分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6
不告不理與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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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不告不理:法院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處分權主義管「審什麼、判多少、如何終結」;辯論主義管「裁判所需事實與證據由誰提出」。 分辨公開、言詞、直接審理:分別著重審判公開、本於言詞辯論裁判,以及參與辯論的法官親自判決。 掌握適時提出與集中審理:先整理爭點,再調查證據;攻擊防禦方法應適時提出,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區分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以及一造、兩造不到場的不同效果。 熟悉訴訟指揮與闡明義務、停止訴訟、判決書記載與更正、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處分、回復原狀。 核心觀念 一、不告不理與處分權主義 不告不理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重要原則:案件非經當事人合法請求(起訴),法院不得自行審理裁判;即使法官明知有違法情事或法律爭議,也不能主動開始審判。這是司法被動性的表現,與行政機關得依法主動作為不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都採不告不理。 易混概念意義 一事不再理同一案件已經裁判確定或已繫屬中,不得重複審判或更行起訴。 不得拒絕審判法院受理合法請求後,不得以法無明文等理由拒絕裁判。 罪刑法定刑法原則:犯罪與刑罰須以法律事先明定。 公開審判審判過程原則上公開。 以原就被管轄原則:原告應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告訴乃論特定犯罪須有告訴權人告訴始得追訴,屬刑事追訴條件。 處分權主義:當事人得決定訴訟是否開始、審判對象與範圍,以及是否以撤回、捨棄、認諾、和解等方式終結。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為判決,上訴審也受上訴聲明範圍拘束(第三審不得於上訴聲明範圍外判決)。合法撤回起訴或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法院即不再作成本案判決;被告已認諾,法院卻判被告勝訴,亦違反處分權主義。 行為意義與效果 撤回起訴撤去請求法院裁判的程序行為,訴訟視同未起訴,法院不再判決,並非判原告敗訴。 捨棄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捨棄訴訟標的,法院應本於捨棄,為原告本案敗訴判決(不是裁定駁回,也不必再審酌請求有無理由)。 認諾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承認原告的訴訟上請求,法院應本於認諾,為被告本案敗訴判決。 訴訟上和解當事人於訴訟中合意解決爭議,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訴訟因而終結。 自認承認他造主張的事實,屬辯論主義範疇,不是處分權主義的展現。 二、辯論主義與自由心證 一般財產權訴訟(如請求返還借款)採辯論主義:裁判所需的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由當事人主張、蒐集並提出。其內容包括: 當事人未主張的主要(要件)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當事人間無爭執(自認)的事實,法院應逕採為裁判基礎,無庸舉證,也不再調查認定真偽。 當事人未聲明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得調查(法律另有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的例外)。 廣義而言,辯論主義(當事人主導)與職權主義相對,「法院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裁判基礎,當事人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即被歸為辯論主義的體現。 辯論主義只限制事實與證據資料,法律如何適用由法院判斷,不受當事人法律見解拘束,但仍應闡明以避免突襲。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判斷事實真偽,是自由心證主義。財產訴訟不採職權探知主義,一般也不以職權調查證據為審理原則;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公開審理、集中審理則是財產訴訟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依法律裁判,「依衡平法理判決」不是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三、公開、言詞與直接審理 原則辨識關鍵 公開審理審判原則上公開;違背言詞辯論公開規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事由。 言詞審理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為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屬其例外。 直接審理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或經兩造合意者,得不公開審判;並非只能由法院依職權逕行裁定。 民事訴訟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言詞辯論則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並非本人只講事實、代理人只講法律;訴訟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故不是「以代理人陳述為準」。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 四、適時提出與審理集中化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適時提出主義)。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有礙訴訟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 集中審理:法院原則上先進行爭點整理,再調查證據;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的爭點曉諭當事人。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於法定例外允許。至於「訴訟資料之提出不設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稱為自由順序主義,與現行適時提出主義相對。 五、訴訟指揮、闡明與準備程序 審判長的權責:定言詞辯論期日、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注意令當事人就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的辯論,並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不是由法院直接代為補充。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法院負有闡明義務,於義務範圍內為闡明;對當事人明顯忽略的法律觀點亦應闡明。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也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向他造或證人發問。參與辯論人對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陪席法官的發問或曉諭提出異議,由法院裁定,不是審判長的權責。 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是闡明訴訟關係,法院得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除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外,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未於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原則上不得於其後的言詞辯論再為主張,僅有法定例外。 六、不到場與訴訟停止 情形效果 一造不到言詞辯論期日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等於到場者當然勝訴)。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是駁回、敗訴、和解或撤回。 一造不到準備程序期日應對到場一造行準備程序;不能為一造辯論判決。 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能力,原則上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待承受訴訟;有訴訟代理人時另有規定,承受訴訟也不是向司法事務官聲請。法院不能因當事人死亡就簽結案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時,也是法院「得」裁定停止,並無命合意停止、命供擔保之規定。 七、判決、處分與程序救濟 判決書的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不必廢棄判決或提起上訴。 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關係人得提出異議,由所屬法院裁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不須經法院核定;對其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等不變期間,應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遲誤的訴訟行為;不是逕向上級法院上訴、聲請延長期間或聲請再審。 八、民事訴訟的基本性質 民事訴訟採不告不理,由普通法院法官審理,起訴原則上應先繳納裁判費。民事法院只處理民事權利義務,因車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不能同時審理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常考陷阱 「自認是處分權主義」錯:自認針對事實,屬辯論主義;撤回、捨棄、認諾、和解才是處分權主義。 「捨棄後法院應裁定駁回或續審有無理由」錯:應為原告本案敗訴判決;認諾則為被告敗訴判決。 「未參與辯論的法官不得參與判決,是辯論主義」錯:這是直接審理;「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是言詞審理;「自認無庸舉證」是辯論主義;「依全辯論意旨自由判斷」是自由心證。 「當事人可為捨棄或認諾」是處分權主義;「未主張的事實不得斟酌」「無爭執事實應採為基礎」「未聲明證據不得調查」是辯論主義,兩者選項常互換。 「無爭執的要件事實法院仍得調查真偽」錯:違反辯論主義。 「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法院不得駁回」錯:有礙訴訟終結者,法院得駁回。 「第二審原則上可提新攻擊防禦方法」錯:原則上不得。 「陪席法官不得發問或曉諭」錯:告明審判長後即得為之;對發問、曉諭的異議由法院裁定。 「法院僅有闡明權、無闡明義務」或「法院直接替當事人補充」錯。 「兩造不到場應駁回起訴、視為撤回或和解」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準備期日一造不到場可一造辯論判決或不得行準備程序」錯。 「司法事務官處分須經法院核定才有效力」錯。 「期日以法官就位、報到、點呼當事人為始」錯:以朗讀案由為始。 「營業秘密只能由法院依職權不公開」錯:經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或兩造合意即可。 記憶口訣 「不告不理法院被動;處分管請求,辯論管事實;公開看旁聽,言詞看辯論,直接看法官。」「捨棄原告敗,認諾被告敗;期日讀案由,筆誤裁定改;兩造都不到,視為合意停;遲誤不變期,回復原狀找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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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A)不告不理原則 (B)...
  2. 46 案件非經合法之起訴,司法官縱明知有違法之案件,亦不能自動審理,此原則稱為: (A)一事不再理 (B)不得拒絕審...
  3. 8 法院非經當事人請求不得對案件主動加以裁判,此與行政機關可以主動作為者不同。此一原則在學理上稱之為: (A)互不侵犯原則(B...
  4. 40 法院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乃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重要原則。此一原則稱為: (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罪刑...
  5. 40 法院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乃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重要原則。此一原則稱為: (A) 一事不再理原則 (B) 不告不理原則 (C...
  6. 28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上處分權主義內涵之展現?(A)撤回起訴(B)認諾(C)自認(D)訴訟上和解
  7. 28 下列何種情形並未違反處分權原則之要求?(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前合法撤回訴訟,其後第一審法院仍為本案判決(B)原告與被告...
  8. 34.於財產訴訟事件,原告為訴訟標的捨棄,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為原告本案勝訴之判決 (B)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