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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力意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當事人能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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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當事人能力是「能否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資格;訴訟能力是「能否自己有效實施訴訟行為」的資格,兩者不可混淆。 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都有當事人能力。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也能成為原告或被告,年齡、婚姻狀態都不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40條是本單元核心: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僅就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才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要區分「起訴前死亡」與「訴訟中死亡」、「法人解散」與「清算完結」,並掌握能力欠缺時的補正、裁定駁回及法院依職權調查。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依法選定當事人,由被選定者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核心觀念 一、當事人能力:能不能成為原告或被告 當事人能力,是在民事訴訟中得以自己名義成為原告或被告的一般資格。判斷時不看本人能否理解訴訟,也不看能否親自出庭。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律另外也承認部分沒有獨立人格的組織具有當事人能力。 對象當事人能力的判斷 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有權利能力,因此有當事人能力。不受年齡、是否結婚或是否受監護宣告影響。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不及於應負擔之義務或不利益。 法人有權利能力,因而有當事人能力。解散後於清算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清算完結、人格消滅後,即無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未設者則無。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不要求機關本身具備獨立法人格。 當事人能力只回答「能否成為當事人」。它不決定這次訴訟是否找對人,也不代表實體上一定有權利或能勝訴。例如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以成為原告,但其訴訟行為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 二、胎兒:必須同時注意利益範圍與非死產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40條明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兩條應合併理解:保護範圍限於利益,並以將來非死產為限。 因此要注意兩種錯誤寫法: 只寫「以將來非死產為限,有當事人能力」,而省略「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就把胎兒的當事人能力說得過廣。這種一般化的敘述應判為錯誤。 寫成「關於可享受之利益與應負擔之義務(不利益)均有當事人能力」,同樣是擴大範圍,也是錯誤。 若題目已經放在保護胎兒利益的具體情境,例如遺產分割訴訟中將同為繼承人的胎兒列為當事人,再說「除非將來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就是正確的。遺產分割關係到胎兒的繼承利益。被列為被告不等於承受不利益,應依訴訟所涉及的實質利益判斷,不能單憑原告、被告的稱呼決定。 三、團體、機關與商號的區別 非法人團體不必先取得法人格。只要具有團體性,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就有當事人能力,例如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協會,可以團體名義起訴或被訴。反之,未設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不具當事人能力。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明文,不能因為它不是法人就否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也有當事人能力,例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會。 自然人獨資經營的商號,與出資經營的自然人並不是不同的權利主體,因此商號本身沒有當事人能力。相關訴訟應以獨資經營者本人為當事人。不要把「商號有名稱」誤認為「另有一個法律人格」。 四、死亡、法人解散與當事人能力 自然人死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即告終止。若在起訴前已死亡,就不能再以死者為當事人。例如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已在起訴前死亡,死者已無當事人能力,應以其繼承人為當事人。 若當事人是訴訟進行中死亡,應處理承受訴訟的問題: 原則上,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有訴訟代理人時,另有不當然停止的規定。 法院不能一見原告死亡,就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法人則要區別解散與清算完結。法人解散後,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有當事人能力。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消滅後,才不再具有當事人能力。 五、訴訟能力:能不能自己有效進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所以判斷訴訟能力要看行為能力,而不是只問有無權利能力。 比較項目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核心問題能否成為訴訟當事人?能否自己有效實施訴訟行為? 判斷基準原則上看權利能力,另有法律特別承認者看能否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行為能力) 成年人有。有(未受監護宣告者)。 未成年人有。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欠缺,原則上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有。透過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準用法定代理的規定。 現行民法以滿18歲為成年。但當事人能力根本不以成年為必要。題幹出現「滿18歲已婚」「滿20歲」等描述時,只要是活著的自然人,就有當事人能力,不必被年齡與婚姻狀態帶偏。 六、欠缺能力的處理與法院職權調查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法定代理是否合法,都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程序事項,不必等對造提出異議。 原告或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或無訴訟能力又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都屬於起訴的程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處理: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不能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以裁定駁回。 這是程序上不合法的駁回,不是以判決認定實體請求無理由。 欠缺訴訟能力或合法代理時所為的訴訟行為,經有權之人承認後,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因此代理上的欠缺並非一律無法補救。 七、選定當事人:由被選定者為全體進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如不屬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被選定人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的當事人,這點與以他人名義行事的訴訟代理人不同。訴訟繫屬後才選定的,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選定當事人只是多數共同利益人的訴訟安排,不會使原本沒有當事人能力的組織因此取得法人格。 常考陷阱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當事人能力」:錯。這是把兩種能力混為一談。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當事人能力,只是欠缺訴訟能力,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滿20歲之人無當事人能力」「滿18歲已婚者有當事人能力」:當事人能力與年齡、婚姻無關,自然人一律都有。前者錯,後者對。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有當事人能力」:錯。漏了「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這個範圍限制。 「胎兒關於可享受之利益與應負擔之義務(不利益),均有當事人能力」:錯。胎兒只限於利益。正確寫法是「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是被告,所以沒有當事人能力」:錯。應看訴訟是否涉及其利益保護,例如遺產分割;不能只看訴訟地位。 「沒有法人格就不能當原告」:錯。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如屏東縣政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都有當事人能力。 「地方機關無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錯。兩者都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無當事人能力」或「未設代表人或管理人仍有當事人能力」:都是把要件寫反。必須「設有」才「有」。 「獨資商號有當事人能力」:錯。商號不是獨立權利主體,應以經營者本人為當事人。 「起訴前已死亡的共有人仍有當事人能力」:錯。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當事人能力也一併消滅。 「原告訴訟中死亡,法院應逕以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錯。訴訟中死亡應處理訴訟當然停止與承受訴訟。 「法人經解散並清算完結者,無當事人能力」:正確。單純解散而清算尚未完結時,仍有當事人能力。 「欠缺能力一律立即判決駁回」:錯。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程序不合法的駁回方式是裁定。 記憶口訣 「有權利,就能告;胎兒只拿好處;團體要有頭;機關也能告;商號靠老闆。」 「只拿好處」:胎兒限於可享受之利益,不及於義務或不利益。 「要有頭」:非法人團體須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靠老闆」: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以經營者為當事人。 死亡與法人消滅記成:起訴前已死,不能列死者;訴訟中死亡,停止待承受;法人解散還能告,清算完結才消滅。 能力欠缺的處理記成:法院職權查,可補先命補,不補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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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經解散並清算完結者,無當事人能力 (B)自然人經宣告為受監護...
  2.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
  3.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機關無當事人能力(B)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C)自...
  4. 27 有關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下列何者錯誤? (A)滿 18 歲已婚的甲,有當事人能力 (B)乙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起訴前共有人丙...
  5.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或應負擔之不利益,均有當事人能力 (B)非法人團...
  6. 28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有當事人能力 (C)非法人團體,設有代...
  7. 37 關於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B)胎兒,關於可享受之利益與應負擔之義務,有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