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當事人能力主體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2
當事人能力主體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當事人能力問的是「能不能成為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問的是「能不能自己有效進行訴訟行為」。 掌握特殊主體的當事人能力:胎兒、非法人團體、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董事會、股東會沒有。 掌握訴訟能力的判斷: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允許獨立營業者、外國人。 能力欠缺的處理:可補正者先命補正;可由有權者承認而溯及生效;必要時選任特別代理人。 區分裁定駁回、判決駁回與移送,並知道哪些事項由法院依職權調查。 核心觀念 一、當事人能力:能否成為訴訟主體 當事人能力是在民事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被告的一般資格。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必定有當事人能力。但法律也讓部分沒有權利能力的組織取得當事人能力,因此「沒有權利能力」不等於「沒有當事人能力」。 主體有無當事人能力判斷重點 自然人有未成年人、國中生、受監護宣告人、植物人都有當事人能力。能否自己訴訟,屬於訴訟能力的問題。 胎兒有(限定範圍)限於其可享受利益之事件。可以當原告,也可以當被告,法律沒有「懷孕滿12週」之類的限制。 法人有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人團體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沒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沒有當事人能力;只有固定名稱也不夠。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例如地方機關、高雄市政府。 國立大學有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其有當事人能力。 分公司有(限定範圍)實務承認其就業務範圍內事項有當事人能力。 獨資商號無不是獨立於出資人的權利主體,即使就業務範圍內事項也一樣,應以獨資經營者本人為當事人。 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無只是公司內部機關,不能獨立成為原告或被告。 二、訴訟能力:能否自己有效進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法律沒有要求另外提出書面資料釋明,才取得訴訟能力。 有權利能力、有當事人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訴訟能力。例如: 胎兒、幼童有當事人能力,但沒有訴訟能力。 非法人團體、機關有當事人能力,但要由代表人或管理人實施訴訟行為。不能說它們「有訴訟能力」。 對象訴訟能力說明 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有例如年滿25歲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原則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負義務。滿7歲、15歲未婚、訂婚,都不會因此取得訴訟能力。與法定代理人之間的訴訟,也不會「視為有訴訟能力」。 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營業有例如16歲或18歲的人經允許獨立營業。只限於關於其營業的事項,不及於其他事件。 無行為能力人、6歲兒童無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受監護宣告人無受監護宣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胎兒無即使是可享受利益的事件,胎兒也只有當事人能力,沒有訴訟能力。 受輔助宣告人受限制為訴訟行為,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詳見下段)。 三、受輔助宣告人與外國人 受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例如自己起訴或上訴,都需要輔助人同意。規則如下: 被動應訴不須同意:就他造的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特定處分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重大行為,須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同意不限方式時點:輔助人的同意,不是只能在言詞辯論時由雙方共同以言詞聲明並記入筆錄。 外國人不是一律沒有訴訟能力: 依其本國法有訴訟能力者,就有訴訟能力。例如依本國法有訴訟能力的18歲外國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只要「本國法」或「我國法」任一有能力,就有訴訟能力。法條沒有「依我國法無能力就視為無能力」的規定。 四、能力欠缺的補正、承認與特別代理人 補正: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的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的,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不能一發現就逕行駁回。訴訟能力的欠缺屬於可補正事項。 承認:能力、法定代理權或必要允許有欠缺的人所為的訴訟行為,可以由下列人承認: 取得能力之本人 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權之人 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 承認後,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因此,無當事人能力人所為的訴訟行為,其瑕疵可以因承認而治癒。 特別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選任一律由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之,聲請情形如下: 情形聲請人 要對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但他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欲對其為訴訟行為者(例如原告)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但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 無訴訟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有訴訟之必要準用上一列,由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無訴訟能力人當被告時,不是「只能由審判長依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事人死亡: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不是以欠缺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則上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由繼承人等承受訴訟。 五、選定當事人與法院職權調查 選定當事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屬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時,可以從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才選定的,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這是集中進行訴訟的制度,不是讓沒有當事人能力者取得能力,也不是委任訴訟代理人。 職權調查事項:下列程序事項關係訴訟是否合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 審判權的有無 上訴有無逾期 至於證明事實之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聲明提出,法院不是原則上依職權調查。 六、裁定駁回、判決駁回與移送 起訴的瑕疵處理方式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可補正者先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且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重複起訴),或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裁定駁回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裁定駁回 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判決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涉及實體上有無理由,經被告抗辯後以判決處理,不是裁定駁回 應由其他法院專屬管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是駁回 普通法院認為無審判權依規定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不是逕行駁回 原告未委任律師一般第一審不採律師強制代理,不能以此駁回 判斷原則:訴訟要件(能力、代理、程式、重複起訴、既判力)有欠缺,用裁定;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法律上顯無理由,涉及本案請求,用判決。 常考陷阱 「獨資商號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有當事人能力」:錯。有「業務範圍內」限定而具當事人能力的是分公司;獨資商號不論如何都沒有。 「董事會、股東會可以當被告」:錯。它們是公司內部機關;公司本身才有當事人能力。 「植物人、受監護宣告人、未成年人無當事人能力」:錯。他們都是自然人,有當事人能力;欠缺的是訴訟能力。 「胎兒只能當原告」「懷孕滿12週才有能力」:錯。只看是否為其可享受利益的事件。 「胎兒有訴訟能力」:錯。胎兒只有限定範圍的當事人能力,沒有訴訟能力。 「非法人團體不具權利能力,所以沒有當事人能力」「有固定名稱即有當事人能力」:都錯。關鍵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非法人團體、機關有訴訟能力」:錯。題目問的是訴訟能力時,應選「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權利能力者一定有訴訟能力」:錯。正確的是「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受輔助宣告者起訴或上訴,無須輔助人同意」:錯。主動起訴、上訴須同意;只有就他造的起訴或上訴應訴時不須同意。 「受輔助宣告人有訴訟能力」:在單選題中,與「依本國法有訴訟能力的外國人」等選項並列時,不是正確答案,因為他的訴訟行為受同意限制。 「外國人絕無訴訟能力」「依我國法無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都錯。本國法或我國法任一有能力即可。 「滿7歲未成年人就與法定代理人間的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訂婚後視為有訴訟能力」:都錯。沒有這種規定。與法定代理人訴訟時,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應逕行裁定駁回」:錯在「逕行」。可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當事人於訴訟中死亡,應裁定駁回」:錯。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特別代理人僅得由審判長依職權選任」:錯。依聲請選任;親屬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聲請。 「取得訴訟能力須提出書面資料釋明」:錯。法條只要求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證明事實之證據,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調查」:錯。應依職權調查的是能力、審判權、上訴期間等程序事項。 「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用裁定駁回」:錯。這兩者用判決,與「無當事人能力用裁定」不同。 「專屬管轄錯誤、無審判權,應裁定駁回」:錯。這兩者是移送。 「時效消滅、法律上顯無理由,應裁定駁回」:錯。這兩者是判決。其中「法律上顯無理由」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記憶口訣 「胎兒看利益,團體看代表,分公司看業務;獨資、董事會、股東會,三者都不行。」 用來判斷誰有當事人能力。 「監護全無、輔助要同意(應訴免同意)、營業限本業;外國人本國、我國一邊有就算有。」 用來判斷誰有訴訟能力。 「能力代理重複既判,裁定駁回;不適格、無保護必要、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管轄、審判權,移送。」 用來區分駁回與移送的方式。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0 下列何者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A)胎兒就其可享受利益之部分 (B)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C)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D...
  2. 29 下列何者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A)獨資經營之商號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進行訴訟 (B)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進...
  3. 28 下列何者無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 (A)胎兒 (B)受監護宣告之人 (C)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D)地方機關
  4. 34 下列何者無當事人能力? (A)有權利能力者 (B)關於胎兒可享受利益事件,以胎兒為被告 (C)無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5. 34 下列何者無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 (A)植物人甲 (B)國中生乙 (C)高雄市政府 (D)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6. 28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滿 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
  7. 26 原告提起之民事訴訟,倘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使用裁定駁回訴訟? (A)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起訴...
  8. 26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種事項,法院原則上不應依職權為調查?(A)證明事實之證據 (B)當事人能力 (C)審判權之有無 (D)上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