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當事人能力問的是「能不能成為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問的是「能不能自己有效進行訴訟行為」。 掌握特殊主體的當事人能力:胎兒、非法人團體、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董事會、股東會沒有。 掌握訴訟能力的判斷: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允許獨立營業者、外國人。 能力欠缺的處理:可補正者先命補正;可由有權者承認而溯及生效;必要時選任特別代理人。 區分裁定駁回、判決駁回與移送,並知道哪些事項由法院依職權調查。 核心觀念 一、當事人能力:能否成為訴訟主體 當事人能力是在民事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被告的一般資格。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必定有當事人能力。但法律也讓部分沒有權利能力的組織取得當事人能力,因此「沒有權利能力」不等於「沒有當事人能力」。 主體有無當事人能力判斷重點 自然人有未成年人、國中生、受監護宣告人、植物人都有當事人能力。能否自己訴訟,屬於訴訟能力的問題。 胎兒有(限定範圍)限於其可享受利益之事件。可以當原告,也可以當被告,法律沒有「懷孕滿12週」之類的限制。 法人有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人團體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沒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沒有當事人能力;只有固定名稱也不夠。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例如地方機關、高雄市政府。 國立大學有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其有當事人能力。 分公司有(限定範圍)實務承認其就業務範圍內事項有當事人能力。 獨資商號無不是獨立於出資人的權利主體,即使就業務範圍內事項也一樣,應以獨資經營者本人為當事人。 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無只是公司內部機關,不能獨立成為原告或被告。 二、訴訟能力:能否自己有效進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法律沒有要求另外提出書面資料釋明,才取得訴訟能力。 有權利能力、有當事人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訴訟能力。例如: 胎兒、幼童有當事人能力,但沒有訴訟能力。 非法人團體、機關有當事人能力,但要由代表人或管理人實施訴訟行為。不能說它們「有訴訟能力」。 對象訴訟能力說明 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有例如年滿25歲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原則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負義務。滿7歲、15歲未婚、訂婚,都不會因此取得訴訟能力。與法定代理人之間的訴訟,也不會「視為有訴訟能力」。 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營業有例如16歲或18歲的人經允許獨立營業。只限於關於其營業的事項,不及於其他事件。 無行為能力人、6歲兒童無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受監護宣告人無受監護宣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胎兒無即使是可享受利益的事件,胎兒也只有當事人能力,沒有訴訟能力。 受輔助宣告人受限制為訴訟行為,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詳見下段)。 三、受輔助宣告人與外國人 受輔助宣告人為訴訟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例如自己起訴或上訴,都需要輔助人同意。規則如下: 被動應訴不須同意:就他造的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特定處分行為須書面特別同意: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重大行為,須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同意不限方式時點:輔助人的同意,不是只能在言詞辯論時由雙方共同以言詞聲明並記入筆錄。 外國人不是一律沒有訴訟能力: 依其本國法有訴訟能力者,就有訴訟能力。例如依本國法有訴訟能力的18歲外國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只要「本國法」或「我國法」任一有能力,就有訴訟能力。法條沒有「依我國法無能力就視為無能力」的規定。 四、能力欠缺的補正、承認與特別代理人 補正: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的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的,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不能一發現就逕行駁回。訴訟能力的欠缺屬於可補正事項。 承認:能力、法定代理權或必要允許有欠缺的人所為的訴訟行為,可以由下列人承認: 取得能力之本人 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權之人 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 承認後,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因此,無當事人能力人所為的訴訟行為,其瑕疵可以因承認而治癒。 特別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選任一律由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之,聲請情形如下: 情形聲請人 要對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但他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欲對其為訴訟行為者(例如原告)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但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 無訴訟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有訴訟之必要準用上一列,由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無訴訟能力人當被告時,不是「只能由審判長依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事人死亡: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不是以欠缺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則上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由繼承人等承受訴訟。 五、選定當事人與法院職權調查 選定當事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屬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時,可以從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才選定的,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這是集中進行訴訟的制度,不是讓沒有當事人能力者取得能力,也不是委任訴訟代理人。 職權調查事項:下列程序事項關係訴訟是否合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 審判權的有無 上訴有無逾期 至於證明事實之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聲明提出,法院不是原則上依職權調查。 六、裁定駁回、判決駁回與移送 起訴的瑕疵處理方式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可補正者先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且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重複起訴),或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裁定駁回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裁定駁回 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判決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涉及實體上有無理由,經被告抗辯後以判決處理,不是裁定駁回 應由其他法院專屬管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是駁回 普通法院認為無審判權依規定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不是逕行駁回 原告未委任律師一般第一審不採律師強制代理,不能以此駁回 判斷原則:訴訟要件(能力、代理、程式、重複起訴、既判力)有欠缺,用裁定;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法律上顯無理由,涉及本案請求,用判決。 常考陷阱 「獨資商號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有當事人能力」:錯。有「業務範圍內」限定而具當事人能力的是分公司;獨資商號不論如何都沒有。 「董事會、股東會可以當被告」:錯。它們是公司內部機關;公司本身才有當事人能力。 「植物人、受監護宣告人、未成年人無當事人能力」:錯。他們都是自然人,有當事人能力;欠缺的是訴訟能力。 「胎兒只能當原告」「懷孕滿12週才有能力」:錯。只看是否為其可享受利益的事件。 「胎兒有訴訟能力」:錯。胎兒只有限定範圍的當事人能力,沒有訴訟能力。 「非法人團體不具權利能力,所以沒有當事人能力」「有固定名稱即有當事人能力」:都錯。關鍵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非法人團體、機關有訴訟能力」:錯。題目問的是訴訟能力時,應選「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權利能力者一定有訴訟能力」:錯。正確的是「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受輔助宣告者起訴或上訴,無須輔助人同意」:錯。主動起訴、上訴須同意;只有就他造的起訴或上訴應訴時不須同意。 「受輔助宣告人有訴訟能力」:在單選題中,與「依本國法有訴訟能力的外國人」等選項並列時,不是正確答案,因為他的訴訟行為受同意限制。 「外國人絕無訴訟能力」「依我國法無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都錯。本國法或我國法任一有能力即可。 「滿7歲未成年人就與法定代理人間的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訂婚後視為有訴訟能力」:都錯。沒有這種規定。與法定代理人訴訟時,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應逕行裁定駁回」:錯在「逕行」。可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當事人於訴訟中死亡,應裁定駁回」:錯。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特別代理人僅得由審判長依職權選任」:錯。依聲請選任;親屬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聲請。 「取得訴訟能力須提出書面資料釋明」:錯。法條只要求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證明事實之證據,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調查」:錯。應依職權調查的是能力、審判權、上訴期間等程序事項。 「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用裁定駁回」:錯。這兩者用判決,與「無當事人能力用裁定」不同。 「專屬管轄錯誤、無審判權,應裁定駁回」:錯。這兩者是移送。 「時效消滅、法律上顯無理由,應裁定駁回」:錯。這兩者是判決。其中「法律上顯無理由」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記憶口訣 「胎兒看利益,團體看代表,分公司看業務;獨資、董事會、股東會,三者都不行。」 用來判斷誰有當事人能力。 「監護全無、輔助要同意(應訴免同意)、營業限本業;外國人本國、我國一邊有就算有。」 用來判斷誰有訴訟能力。 「能力代理重複既判,裁定駁回;不適格、無保護必要、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管轄、審判權,移送。」 用來區分駁回與移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