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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與共同被告管轄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4
侵權與共同被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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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掌握侵權地及共同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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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 住所地在臺北之甲,與住所地在桃園之乙及住所地在新竹之丙,三人相約在臺中見面。言談間因細故發生爭吵,甲遭乙與丙共同毆傷...
  2. 28 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 門,甲閃避不及,...
  3. 30 甲(住所地在彰化縣)於南投縣境內開車撞傷住所在臺中市的乙,調解賠償不成。乙欲起訴甲請求賠償, 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
  4. 28 住所地在桃園市的甲,於苗栗縣對住所地在新竹市的乙為侵權行為。乙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何法院有第一審的管轄權?(A)只有桃...
  5. 32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住所在苗栗縣)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丁以甲、...
  6. 42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稱為: (A)特別審判籍(B)專屬管轄(C)合意管轄(D)普通...
  7. 23 住所設於新竹之甲,向住所設於桃園之乙購買汽車一部,甲簽發彰化銀行高雄分行之支票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一張給乙作為車款。因...
  8. 28關於管轄競合、合意管轄與定管轄時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住所與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