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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與期間回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8
公示送達與期間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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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辨別補充、留置、寄存與公示送達,掌握各自要件,以及行政訴訟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二十日、六十日、翌日)。 區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行政程序法的公示送達發動方式:何時依聲請(申請),何時「應」或「得」依職權。 掌握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在途期間的扣除,以及回復原狀的要件與聲請期間(民事十日、行政訴訟一個月)。 掌握一造或兩造不到場的效果、準備程序的任務,以及訴訟程序停止的類型。 理解審判長訴訟指揮與闡明義務、捨棄認諾判決、判決書記載與更正,以及書記官、司法事務官處分的救濟。 核心觀念 一、送達方法:先看「人不在」還是「拒絕收」 方法要件與判斷 補充送達在應送達處所未會晤本人,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等法定代收人。例如交給同住配偶代收。代收人如果是他造當事人,就不得適用。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依法得代收的人,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如果有法律上理由拒收,就不得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不能依通常送達及補充送達完成時,才可依法寄存文書,並履行通知程序。民事及行政訴訟的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符合法定事由時,以公告方式代替實際交付。不是一次送不到,就可以任意採用。 「補充送達」不是把漏送的部分文書補寄過去,也不是先傳真、再寄紙本,或先寄普通郵件、再寄掛號。「留置送達」也不是把文書留在應受送達人服刑的監獄。對在監所的人送達,應囑託監所長官辦理,因此在監服刑本身不是公示送達原因。 二、公示送達:事由、發動與生效 (一)法定事由: 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例如住居所不明,掛號郵寄也無從送達。 在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但送達無效。 應於外國(行政程序法另包括境外)送達,不能依囑託方式辦理,或預知即使辦理也無效。 「有治外法權的人」或「在外國服刑」本身都不是事由。要符合上列要件,例如送達「而無效」或「不能辦理」。 (二)發動方式: 程序初次公示送達對同一當事人再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原則上依當事人聲請。原告或曾受送達的被告變更送達處所卻未陳明,致處所不明時,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法院應依職權為之。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依職權為之。 行政程序法原則上依申請准許。無人申請時,行政機關為避免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送達處所卻未陳明,致處所不明時,也是「得」依職權。— 行政程序法對有治外法權人,以及在外國或境外送達的情形,仍可准為公示送達,前提是符合上述要件。 (三)行政訴訟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 情形生效時點 一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應於外國送達的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對同一當事人再為公示送達(第二次以後)自黏貼牌示處的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期日、在途期間與回復原狀 民事及行政訴訟的期日,均以朗讀案由為始。法官就位、報到完成、點呼當事人、日曆所定時間到達、開始言詞辯論或到現場勘驗,都不是期日開始的時點。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不過,如果有住居法院所在地、能在期間內為該訴訟行為的訴訟代理人,就不扣除。換言之,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住在法院所在地,並不是扣除在途期間的原因。 回復原狀是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不變期間時的救濟。聲請時應同時補行遲誤的訴訟行為。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時,向為裁判的原法院聲請;遲誤其他期間時,向管轄該訴訟行為的法院聲請。 程序原因消滅後的聲請期間最長限制 民事訴訟十日內。不變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的日數內聲請。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不得聲請。 行政訴訟一個月內。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的日數內聲請。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不得聲請。 例如因天災遲誤行政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可於天災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參加國外旅遊團、事務繁忙而遺忘期間、撰狀電腦送修,都屬可歸責於己,不得聲請。民事上訴期間遲誤時,應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逕向上級法院上訴、聲請延長期間或聲請再審,都不是正確的救濟方式。 四、不到場、準備程序與訴訟停止 一造不到場: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當事人經再傳仍不到場時,法院也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兩造不到場: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時,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果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兩造不到場不會使法院裁定駁回、不會判原告敗訴,也不會視為和解。 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是闡明訴訟關係,法院並得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準備程序原則上「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除非法院另外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準備程序有下列要點: 一造在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時,法院仍應對到場的一造行準備程序,但不得因此作成一造辯論判決。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原則上於其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只有法定例外情形才可以。 訴訟停止: 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能力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待承受訴訟。法院不是將案件簽結,也不是向司法事務官聲請承受。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當然停止,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 裁判以他訴訟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時,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這不是曉諭當事人合意停止,也沒有命債務人供擔保的規定。 五、訴訟指揮、闡明與判決 審判長的權責包括定期日、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以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當事人向審判長陳明後,得自行向對造或證人發問。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也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參與辯論人對審判長的指揮或法官的發問、曉諭提出異議時,由法院裁定,不是審判長的權責。 闡明是法院的義務,不只是權利。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的辯論。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不明瞭、不完足時,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不能由法院直接代為補充。對當事人明顯忽略的法律觀點,也應給予辯論機會。 捨棄與認諾: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法院應本於捨棄或認諾,作成該當事人敗訴的判決。因此原告捨棄時,判原告本案敗訴,不是裁定駁回,也不必再審酌有無理由。 判決書:「事實」記載當事人的聲明及攻擊、防禦方法的要領。「理由」記載法院就攻擊、防禦方法的意見及法律上意見。 更正: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這不是廢棄原判決,也不是補充判決。 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的處分: 書記官的處分應以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關係人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的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不須經法院核定。 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的終局處分,原則上得於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常考陷阱 「被告在監獄,所以公示送達」:錯誤。在監者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對有治外法權人送達,就得公示送達」:錯誤。須是送達「而無效」。行政程序法也不是「不得」對其公示送達。 「第二次公示送達仍依聲請」:錯誤。對同一當事人再為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公示送達」:錯誤。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是「得」。 「補充送達=補寄漏送文書」「留置送達=留在監獄或趁外出放置」:都是錯誤。補充送達的關鍵是交給同居人等代收;留置送達的關鍵是無法律上理由拒收。 「第二次公示送達當日生效,或經三日、五日生效」:錯誤。應為黏貼牌示處的翌日起生效。外國公示送達經六十日生效,一般公示送達經二十日生效。 「回復原狀一律一個月,或可延長期間、聲請再審」:錯誤。民事為十日,行政訴訟為一個月,且最長不得逾一年。旅遊、忙碌、電腦送修都屬可歸責於己。 「代理人住在法院所在地,所以扣除在途期間」:錯誤。剛好相反,扣除在途期間的前提是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 「期日從法官就位、點呼或時間到開始」:錯誤。期日一律以朗讀案由為始。 「兩造不到場就駁回、判敗訴或視為和解」:錯誤。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準備程序一造不到場,即可為一造辯論判決」:錯誤。準備程序的任務是闡明訴訟關係,不是作成判決。 「陪席法官不得發問」「審判長裁定異議」:都是錯誤。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發問;異議由法院裁定。 「法院僅有闡明權」:錯誤。法院負有闡明義務,但應令當事人補充,不能代為補充。 「司法事務官的處分須經法院核定才生效」:錯誤。其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不須核定。 記憶口訣 「不遇找代收,無理拒收留;在監託監所,不必公示走。」 「公示初二十,外國六十日,同人再公示,翌日即生效。」 「回復:民十、行一月,最長一年;期日讀案由,準備明關係,兩造不到停,捨棄判敗訴,錯誤裁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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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 下列何者非屬公示送達之原因? (A)住、居所不明 (B)掛號郵寄無法送達 (C)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 (D...
  2. 30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A)於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B)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 (C)依法為...
  3. 35 在民事訴訟中遇何種情況得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對於有治外法權之人為送達者 (C)對於在外國服...
  4. 38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有治外法權人,行政機關不得准為公示送達 (B)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行政機...
  5. 30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A)逕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6. 行政法院對於同一當事人為第二次公示送達者,自送達之文書公告後多久對其開始生效? (A)自黏貼牌示處之當日起(B)自黏貼牌示處之...
  7. 17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文書之送達,屬於補充送達? (A)部分文書漏未送達,嗣將該部分文書補送 (B)在法院當面將應送達文書交予應...
  8. 13 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之補充送達,係指下列何種情形? (A)行政法院先將文書電傳當事人後,再將紙本郵寄給當事人 (B)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