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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恆定與訴訟繫屬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當事人恆定與訴訟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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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當事人恆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原則上不影響原訴訟;並熟悉承當訴訟、訴訟告知、法院通知與訴訟繫屬登記。 熟記訴訟代理規則:原則委任律師、審級委任、二人以上均得單獨代理、特別委任事項、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區分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與承受訴訟,注意「已有訴訟代理人」的例外,以及民事與刑事被告死亡的不同處理。 以請求法院作成的裁判內容,辨認給付、確認與形成之訴;比較通常、簡易、小額程序的上訴,以及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 分清管轄、支付命令、調解及假扣押的用途與要件。 核心觀念 一、當事人恆定與訴訟繫屬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本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原則上於訴訟無影響,此為當事人恆定原則(不是管轄恆定、訴訟標的恆定)。例如原告起訴後讓與債權,雖已不是債權人,仍得以適格當事人身分繼續訴訟;判決效力原則上亦及於訴訟繫屬後的繼受人,不因訴訟標的是債權而只及於當事人。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原當事人承當訴訟,是權利而非義務;僅他造不同意時,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承當。當事人得為訴訟告知;即使當事人未告知,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法院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法律並無「當事人應具書面陳明、由審判長命第三人參加」,也沒有「未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承受或告知,原程序即無效」的規定。 訴訟繫屬登記限於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的情形,並須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單純債權請求不適用。聲請時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不足時,法院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但完全未釋明,不能直接以擔保取代。 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即重複起訴禁止(一事不再理)。法律未設「被告書面同意」「金額超過一定數額」「涉及公益」等例外,也不能「另行聲請分案」再起訴。 二、訴訟關係人與代理 原告、被告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輔佐人協助當事人陳述,參加人依法參與他人訴訟,特別代理人則於法定情形補足代理需要。法院相關人員包括法官、書記官、通譯、司法事務官及調解委員等。「佐理員」不是民事訴訟法所定名稱;「辯護人」屬刑事訴訟制度。一般民事訴訟的言詞辯論,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如律師)到場,檢察官不會到場。 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非律師,不以兩造書面合意為要件。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委任原則上每一審級分別為之。上訴第三審原則採律師強制代理。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此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普通委任不能和解。當事人若要限制代理權,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不是通知法院即生效。選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增減,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不是仍屬有效或效力未定。 三、訴訟停止與死亡後的處理 類型事由與效果 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法人因合併而消滅、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等;於承受訴訟前程序停止。訴訟代理人死亡不是當然停止事由。 裁定停止例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得裁定停止,不是當然停止。 合意停止須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當事人死亡時,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上述當然停止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對照刑事程序:刑事被告死亡,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不是免訴,也不是繼續審理。 合意停止: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不是裁定駁回;續行訴訟後再以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一般停止時,期間停止進行並於停止終竣後重新起算,但這不適用於合意停止中的不變期間。 四、三種訴訟類型 類型判斷關鍵與例子 給付之訴請求被告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例如給付貨款、返還車輛、拆屋還地、不得排放污水、容忍無償通行(袋地通行權)。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 確認之訴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例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形成之訴以判決直接變動法律關係,例如訴請離婚、承租人因房屋跌價請求法院判決減少租金。 確認證書真偽及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均得提起,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中確認基礎事實存否,另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法律沒有「須先有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金額須超過十萬元」「被告有經濟上利益」等限制。 金錢損害賠償之訴,得先表明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再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借用物遭毀損滅失,仍可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完全無法訴訟救濟。 五、管轄與上訴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合意管轄限於一定法律關係所生訴訟的第一審法院,並應以文書證明,不能合意定第二審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得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但並非唯一法院。 法院認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不是被告聲請);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程序上訴重點 通常程序對第一審未確定之終局判決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不是高等法院、不是獨任)。第二審裁判上訴利益逾法定額數者,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且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不能到最高法院。 小額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沒有金額內例外;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例外,法院也不會依職權命當事人提出。通常程序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有法定容許情形,且得提起附帶上訴。 中間判決不得獨立上訴。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附帶上訴原則上失其效力,但具備獨立上訴要件者例外。飛躍上訴須當事人對事實無爭執並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並非法院依職權發動。 六、確定判決救濟與保全程序 再審之訴須有法定再審事由,不限於違背法令(「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第三審上訴的規定);原則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應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即使有再審理由,法院認原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 第三人撤銷之訴供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非因可歸責於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的第三人,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應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提起此訴不當然停止原確定判決之執行,須另由法院裁定。 支付命令限於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返還特定汽車不適用,但可聲請調解或提起給付之訴(不是形成之訴)。 假扣押用於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假處分則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均應釋明;釋明不足時得以擔保補充,但完全未釋明假扣押原因,不能以提供擔保代替。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抗告;假扣押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常考陷阱 「債權移轉後原告即不適格」「繼受人有承當訴訟義務」「應命受讓人參加」:均錯;當事人恆定,承當訴訟為「得」,法院應以書面通知訴訟繫屬事實,且不以當事人聲請告知為前提。 「債權請求可聲請訴訟繫屬登記」「完全未釋明也可供擔保登記」:均錯;限物權且依法應登記者,釋明不足才可擔保補充。 「被告同意、金額高、涉公益者得重複起訴」:錯;重複起訴禁止無此例外。 「代理人限律師」「須兩造合意才可委任非律師」:錯;經審判長許可即可。 「代理人二人以上不得單獨代理」「普通委任可和解」:錯;均得單獨代理,和解須特別委任。 「本人死亡,代理權消滅」「委任終止通知法院即生效」:錯;代理權不消滅,終止須通知他造。 「選定當事人更換未通知他造仍有效或效力未定」:錯;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人死亡、犯罪嫌疑牽涉裁判屬當然停止」:錯;前者非停止事由,後者為裁定停止。 「合意停止可由一造陳明」「四個月不續行裁定駁回」「不變期間也停止」:均錯;兩造陳明、視為撤回、不變期間不受影響、再次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 「容忍、不作為屬確認之訴」「離婚屬給付之訴」:錯;容忍、不作為屬給付之訴,離婚、減少租金屬形成之訴。 「確認基礎事實不必有確認利益」「確認證書真偽須等刑事判決」:錯;仍須法律上利益,且確認基礎事實須不能提起他訴訟。 「簡易上訴到高院」「小額二審可上最高法院」「小額二審可在十萬元內追加」:均錯。 「合意定第二審法院」「被告可聲請移送」「駁回移送聲請可抗告」:均錯。 「再審限違背法令」「第三人撤銷之訴當然停止執行」:均錯。 「返還特定汽車可聲請支付命令」「未釋明假扣押原因可以擔保代替」:均錯。 「民事當事人死亡=刑事諭知不受理」:民事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刑事被告死亡才是諭知不受理判決。 記憶口訣 「移轉不換人,法院書面通;代理均單獨,死亡權不終;終止告他造,代死不停工;合意兩造說,四月視撤回;給付含容忍,形成改關係;簡小地院合,小額二審終;不足可補保,全無不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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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關於當事人恆定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對訴訟無影響(...
  2.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
  3.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 (B)本案...
  4.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 (B)本案訴訟標的...
  5. 27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起訴請求乙清償,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債權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甲、乙同意後,丙...
  6. 24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此規定係採何種...
  7. 27 下列關於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另行聲請分案,更行起訴 (B)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
  8.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B)訴訟代理人可為當事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