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一事不再理的意義:法院受理之案件,一經繫屬或裁判確定,當事人不得對之再為同一訴訟。它包含兩個面向:訴訟繫屬中禁止重複起訴,以及裁判確定後不得任意重啟同一訴訟。 同一民事事件先後向不同法院起訴,後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後訴,不是移送前受訴法院,也不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區分重複起訴禁止與當事人恆定原則:前者限制另行起訴;後者是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掌握制度目的、確定裁判的法定救濟(再審、非常上訴),以及外國裁判不當然阻止我國審判,並能辨認被拿來混淆的其他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一、一事不再理:同一事件不能反覆爭訟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法院受理之案件一經繫屬或裁判確定,當事人即不得對之再提起同一訴訟。考題常以描述方式問「此原則稱為何者」,看到「繫屬」「裁判確定」「不得再為同一訴訟」等關鍵字,就是一事不再理。 作答時,先看事件處於訴訟繫屬中,還是裁判確定後,再判斷適用的規則。 比較項目訴訟繫屬中裁判確定後 主要規則禁止重複起訴確定裁判的拘束效力 判斷重點前訴尚在進行,是否又提起同一事件的後訴事件已確定,是否又以普通起訴方式重啟相同爭議 民事訴訟重點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的訴訟標的,原則上有既判力 本原則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重複審理與矛盾裁判、維持法律關係安定,並保障當事人免受反覆應訴的負擔。節省司法資源是制度附帶的效果,但若選項把主要目的寫成「減少法院案件來源,增加司法威信」,應判斷為錯誤。 二、民事訴訟繫屬中的重複起訴禁止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訴訟繫屬可理解為事件已起訴進入法院、尚未終結的狀態;不必等到法院開始言詞辯論,才發生禁止重複起訴的問題。 判斷時,應掌握三點:前訴仍繫屬、前後為同一事件、另行提起後訴。同一事件的辨識,須綜合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請求內容,不能只看案由名稱是否相同,也不能因為換了一間法院,就認為是不同事件。 例如,甲已向A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侵權行為之損害,前訴仍在進行,一個月後又就同一事件向B地方法院起訴,即屬重複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起訴違背第253條規定者,後受訴法院(B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後訴。 這是起訴不合法的程序問題,因此使用裁定,不是審查賠償請求有無理由後以判決駁回;也不是把後訴移送給前受訴法院,或裁定停止後訴程序等待前訴結果。此外,第253條沒有任何例外但書,不存在「訴訟標的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或「涉及公益」即可重複起訴的規定。 三、裁判確定與法定救濟 案件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即不可對之再提起同一訴訟,這是一事不再理最典型的意義。民事上,應注意確定終局判決既判力的範圍;不能擴張成判決內提到的每個事實、每句理由,都一律不得再爭執。 裁判確定,不等於任何情形都絕對不能變動。法律為重大瑕疵設有特別救濟途徑,判決確定後如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仍得依法變更確定判決。這類敘述在考題中屬正確。但須具備法定事由並遵守法定程序,不能單憑不服就重新起訴。 民事程序:符合法定再審事由時,可以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刑事程序:另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等制度,各有法定要件與程序效果。 補充: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的制度,不是民事訴訟的救濟途徑,也不是由當事人任意提起。 四、外國裁判:不當然阻止我國審判 「同一事件經外國法院裁判後,本國法院仍得審判」,在一事不再理的概括考題中屬正確敘述,理由在於國家主權,外國裁判不當然拘束我國法院。 刑事事件:依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民事事件: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是否發生效力,須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等規定判斷是否承認,不能直接套用刑法規則。 因此,外國裁判不當然排除我國審判;但不能進一步記成「所有外國裁判在我國都沒有效力」。 五、當事人恆定原則:移轉法律關係,原訴訟仍可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本文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這就是當事人恆定原則的核心。 例如,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權後,將該債權讓與第三人,原訴訟不會因此當然失效,原當事人仍可繼續進行訴訟。制度目的在於避免當事人透過移轉法律關係,擾亂或拖延既有程序。 同條但書規定,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承當訴訟是第三人「得」聲請的選擇,並非第三人一定要在言詞辯論程序開始前聲請承受訴訟,否則原程序無效;訴訟告知也不是維持原訴訟有效的必要條件,不能自行加上「未於言詞辯論程序開始前告知,程序即無效」的限制。 六、容易與一事不再理混淆的其他原則 敘述內容正確名稱 案件一經繫屬或裁判確定,當事人不得再為同一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舊從輕原則(刑法第2條第1項)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1條) 法院不得以法律違憲為由,拒絕裁判與法官裁判義務、違憲審查有關,非一事不再理 訴訟雙方應享有對等的攻擊防禦機會武器平等原則 須經告訴人告訴,檢察官始得追訴告訴乃論 權利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而受影響時效制度 常考陷阱 「一事不再理的主要目的在減少法院案件來源,增加司法威信」:錯誤。主要目的在避免重複審理、矛盾裁判及維持法律安定。 「判決確定後,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正確,是一事不再理的核心。 「同一事件經外國法院裁判後,本國法院仍得審判」:正確,外國裁判不當然拘束我國法院。 「判決確定後,如有非常上訴或再審理由,仍得變更之」:正確,確定裁判仍有法定救濟途徑;不要誤以為確定裁判絕無變動可能。 「後受訴法院應將起訴裁定移送前受訴法院」或「前受訴法院移送後受訴法院」:錯誤,重複起訴應由後受訴法院裁定駁回後訴。 「後受訴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錯誤,違反重複起訴禁止是起訴不合法,應駁回而非停止。 「訴訟標的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或與公益相關者,不在此限」:錯誤,第253條沒有任何例外但書,這是自行杜撰的數字與條件。 「法律關係移轉,第三人未於言詞辯論程序開始前聲請承受訴訟,原訴訟程序無效」:錯誤,關鍵是「於訴訟無影響」。 「當事人未於言詞辯論程序開始前聲請訴訟告知,原訴訟程序無效」:錯誤,同樣違反當事人恆定原則。 定義題的干擾選項:武器平等、告訴乃論、時效消滅、從舊從輕、罪刑法定、不得以法律違憲拒絕裁判,都不是一事不再理的意義。 記憶口訣 「繫屬不重告,確定不重爭;後訴裁定駁,移轉訴仍行。」 先看訴訟階段,再看是否同一事件;看到重複起訴,答「後法院裁定駁回」;遇到法律關係移轉,立刻聯想到當事人恆定「於訴訟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