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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上訴理由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6
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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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審級性質: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第二審為事實審兼法律審,三種程序的第三審為法律審;小額程序第二審則為法律審。 掌握上訴的對象(終局判決)、提出法院(原審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以及第二、三審欠缺上訴理由的不同處理。 熟記第三審門檻:上訴利益逾新臺幣150萬元、律師強制代理、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以及「當然違背法令」六款與第三審許可制。 比較通常、簡易與小額程序的適用範圍、第二審法院及上訴限制。 理解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及附帶上訴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第二審上訴:對終局判決不服的救濟 第二審上訴的對象是第一審終局判決。「終局」表示該審級已作成結束全部或部分訴訟的判決,不等於「確定判決」;判決一旦確定,就不能再以上訴爭執。對裁定不服,使用抗告而非上訴;中間判決原則上不得獨立上訴。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不是直接遞交第二審法院;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亦有效力。第三審上訴同樣為送達後20日內,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 上訴不合法者,法院以裁定駁回;但欠缺可以補正者,原則上須先定期命補正。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時,審判長得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則可能發生失權等不利效果,並非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上訴;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二、第二審仍審事實,但新資料受限制 通常程序採限制續審制: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情形如下: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 第二審並非一律禁止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例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反訴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另有法定容許情形。附帶上訴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附帶上訴。 三、第三審的門檻與程序 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不能主張「事實認定有誤」。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但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得斟酌之。 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須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才得上訴第三審;不逾150萬元者不得上訴(例如上訴利益40萬元即不得上訴)。判斷的是本次上訴可獲得的利益,不是一律看起訴總額。裁判離婚等非財產權事件不受此金額限制,可以上訴第三審。 律師強制代理: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等法定情形,則為例外。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法律並未要求律師須執業10年或具碩士學位,法院也不會依職權命律師公會推派代表;強制代理的對象是上訴人,被上訴人可自行撰寫書狀。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上訴理由書: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第二審法院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此20日與「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是兩個不同的期間。 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第三審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上訴有理由時,原則上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或發交,但符合法定情形者得自為判決,並非一律不得自為判決。 飛躍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以書面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因此,能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不一定都經過第二審判決。 四、違背法令、當然違背法令與第三審許可 類型內容是否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一般違背法令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例如未適用應適用的實體法規定須經許可;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或其他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當然違背法令法定列舉的六款重大瑕疵不須許可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六款事由: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不在六款之列。侵權行為地法院的管轄屬於特別審判籍,不是專屬管轄,不能據此主張當然違背法令。 五、簡易、小額程序之適用範圍 程序適用範圍 簡易程序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另有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的法定事件,例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者。 小額程序限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文書證明之合意適用。 支付命令限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返還特定借用物(如出借的機具)不得聲請。 判斷程序時,要先看是否屬於不問金額的簡易事件。例如定期租賃店面的租金爭執、道路交通事故的體傷及車損賠償,都適用簡易程序;請求薪資60萬元超過小額程序的金額上限,即使合意也不能適用小額程序。 小額程序的特色: 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也得以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成筆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經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不是所有小額事件都免調查證據。 在小額程序的適用範圍內,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小額事件可以上訴,並非一審即確定。 六、各程序上訴審比較 程序第二審第三審 通常程序高等法院;事實審兼法律審最高法院;法律審;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律師強制代理 簡易程序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非高等法院,非獨任);事實審兼法律審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且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以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為限);法律審 小額程序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故為法律審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因此,「最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通常是金額大、適用通常程序的事件,例如火車出軌致親人死亡的賠償(鐵路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輕微擦撞等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第二審在地方法院,要上最高法院門檻很高,是「最不可能」的類型。 常考陷阱 「對確定判決上訴」錯:上訴對象是終局判決;中間判決、裁定都不是第二審上訴的對象,裁定應抗告。 「宣示後10日/送達後15日/送達後30日」錯:上訴期間一律為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上訴狀提出於第二審法院/第三審法院/高等法院」錯:上訴狀一律提出於原判決法院;也不是以傳真或網路傳送給上級法院。 「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理由,命補正不補正即駁回」錯:這是第三審理由書的規則,而且第三審逾20日未提理由書是毋庸命補正即駁回。 「未委任律師就直接駁回」錯: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 「可歸責於自己而未於第一審提出,仍得於第二審提出」錯:例外限於不可歸責、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補充、法院已知等情形。 「第二審一律禁止訴之變更追加」錯: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為之;但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不得附帶上訴。 「勝訴者必無上訴利益」錯:主張抵銷之請求經裁判者,在抵銷額範圍內有既判力。原告請求遭抵銷駁回,原告敗訴;被告雖勝訴,但其債權因抵銷而消滅,若改以原告請求不存在為由勝訴,可保住自己的債權,因此雙方均得上訴。 「第三審金額門檻100萬或200萬元」錯: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 「以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上訴須經許可」錯:當然違背法令不須許可;以其他事由(如未適用實體法)上訴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簡易第三審經審判長許可、或合意即免許可」錯:應經原裁判法院許可;簡易程序的第三審上訴也有上訴利益額數限制。 「小額限20萬元、合意可到60萬元」「簡易60萬元以下」錯:小額10萬元、合意50萬元;簡易50萬元。 「小額第二審為事實審」「小額只有一審」錯:小額可上訴一次,第二審為法律審,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 記憶口訣 「上訴二十送原審;三審利益逾一五零。」期間、遞狀法院與金額門檻一起記。 「組、迴、管、代、公、理」:組織、迴避、權限與專屬管轄、代理、公開、理由,對應六款當然違背法令;不在其中的事由上訴,須經第三審許可。 「簡五十、小十萬;小額合意五十萬。」另記租賃、道路交通事故等事件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三審理由二十天,逾期不補直接駁。」提起第三審上訴後20日內未提理由書,毋庸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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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下列何種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判決未適用實體法規定 (B)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C)判決不備理...
  2. 29 下列何者非屬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之情形? (A)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B)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 (C)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
  3. 29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無須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A)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 (B)第三審上訴狀未表...
  4. 26 依民事通常程序,下列何者非屬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事由? (A)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B)事實為法院職...
  5. 29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行為,均須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B)於上訴第三審之訴...
  6.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B)上...
  7. 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通常程序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一審之確定判決,得上訴於高等法院(B)提起上訴,應於第...
  8. 29 民事訴訟之第二審上訴,係對何種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 (A)第一審之確定裁定 (B)第一審之確定判決 (C)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