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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上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簡易程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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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依請求種類與金額判斷適用通常、簡易或小額程序,再判斷起訴前是否應經法院調解。 簡易與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抗告,都由管轄地方法院以合議審理,不是由高等法院審理,也不是由獨任法官審理。 通常與簡易程序的第二審是事實審;小額程序第二審只能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性質是法律審,而且不得再上訴第三審;第三審一律是法律審。 掌握五個數字:小額10萬元、合意小額50萬元、簡易50萬元、第三審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上訴期間20日。 區分兩種許可:簡易程序上第三審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通常程序以當然違背法令以外的事由上第三審,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核心觀念 一、強制調解:先看事件種類,再看金額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定事件,起訴前原則上應經法院調解。常考的事件包括: 不動產所有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租金、地租發生爭執。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的事件。 因此,100萬元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仍然要先調解;100萬元的普通承攬契約爭議,並不因為是「承攬」就成為強制調解事件,又超過50萬元,所以不須先調解。 應先調解卻直接起訴的,原則上視為調解的聲請,法院不會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 二、簡易程序:50萬元是一般門檻,特定事件不限金額 財產權訴訟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如果同時符合小額程序的要件,就優先適用小額程序。 另外,法律列舉了一些特定事件,不問標的金額或價額多少,都適用簡易程序。 不問金額,適用簡易程序的常考事件判斷重點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定期租賃、定期借貸爭執例如租期1年的店面請求6個月租金,不會因為店面大、租金高就改用通常程序。 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爭執例如租車後自撞,出租人請求賠償車損,屬於動產租賃關係所生的爭執。 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單純的租金給付請求就屬於這一類。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涉訟旅客與旅館、餐飲業者之間的食宿爭執屬於這一類。 本於票據、合會有所請求請求200萬元的票款或會款,仍然適用簡易程序。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包括人身傷害與車損,金額超過50萬元仍然適用。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這是指占有人依占有規定提起的訴訟;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不屬於這一類。 不屬於特定事件的請求,就回到金額判斷。例如依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價額200萬元土地的登記,適用通常程序。 一般金錢請求也是看金額。例如旅遊團費退款扣除已退部分後,剩餘請求為20萬元,超過小額門檻但在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 三、小額程序:請求種類與金額要一起看 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同類請求在50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但合意須以文書證明。超過50萬元,例如60萬元,就不能合意適用。 起訴方式: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也可以用言詞起訴,由法院作成筆錄;不能以當事人自行錄製的視訊影片代替筆錄。電子遞狀仍須符合相關規定,不能以任意傳真、寄電子郵件取得回條,就當作已合法起訴。 禁止拆分請求:不得為了適用小額程序,把一筆請求拆成數個10萬元以下的一部請求。例如15萬元拆成6萬元與9萬元,原則上不允許。 訴之變更、追加、反訴:並非一律禁止。原則上只要在小額程序的金額與請求種類範圍內,就可以為之。 調查證據:法院並不是一概不必調查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才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的裁判: 經兩造同意。 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 假執行:法院為被告敗訴的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上訴與抗告:對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可以上訴或抗告,但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支付命令適用於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返還特定一台借用的機器屬於特定物,不能聲請支付命令。 四、上訴法院與審級性質 程序第二審第三審 通常程序高等法院,屬事實審。最高法院,屬法律審。 簡易程序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庭,屬事實審。最高法院,屬法律審,另有嚴格的許可限制。 小額程序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庭,只能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法律審。不得上訴或抗告。 對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定的抗告,也是由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審理,合議庭由法官組成。 簡易程序的第二審中,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如果因此應改用通常程序,就不得為之。 簡易程序的言詞辯論筆錄,是「得」省略應記載的事項,不是「應」一律省略。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時,法院是「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是「應」為之,而且說的是言詞辯論期日,不是準備程序期日。 通常程序的第二審採限制續審制,有以下幾個重點: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原則上不得提出,但有法定例外,例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或者不許提出顯失公平的情形。 訴之變更、追加: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有法定例外,例如請求的基礎事實同一。 反訴:原則上也須經他造同意,但有法定例外。 附帶上訴: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就不得再為附帶上訴。 五、第三審的門檻、期間與理由 金額門檻: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須上訴所得受的利益逾150萬元才能上訴第三審。剛好150萬元仍然不得上訴;上訴利益為40萬元、100萬元,當然也都不得上訴。判斷的對象是上訴利益,不是原本的起訴金額。裁判離婚等非財產權事件,不受這個金額限制,可以上訴第三審。 上訴理由: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不能以事實認定有誤為理由,要求重新認定事實。 第三審法院的許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法定事由,例如違背專屬管轄,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以其他違背法令的事由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許可的範圍,限於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侵權行為地的管轄法院屬於特別審判籍,不是專屬管轄。 簡易程序上第三審:對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要同時符合以下要件,才能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 上訴利益逾150萬元。 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且以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許可的主體是原裁判法院,不是審判長個人,也不能以當事人的書面合意代替許可。 上訴期間與提出法院:對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狀應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第三審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不是直接提出於第三審法院。 第三審理由書:第三審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的,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第二審法院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第二審上訴狀雖然也應表明上訴理由,但沒有這種「不命補正、直接駁回」的規定,不能直接套用第三審的規則。 六、第三審的其他重要規則 律師強制代理:第三審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等法定情形,不在此限。法律沒有要求律師執業10年或具碩士學位,被上訴人也不在強制代理之列。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的,法院並不會依職權命律師公會推派律師代理。 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酬金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 判決基礎:第三審以原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自行調查事實與證據;但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的當事人陳述事實,第三審得斟酌。 言詞辯論:第三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自為判決:上訴有理由時,原則上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但在法定情形下,第三審法院也可以自為判決。 上訴聲明:第三審的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 飛躍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所為的終局判決,就其確定的事實認為無誤者,得以文書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所以「能上第三審的案件必定經過第二審判決」是錯誤的說法。 常考陷阱 「車禍賠償金額很高,就能上最高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不問金額都適用簡易程序,上第三審另有嚴格限制,所以最不可能上最高法院。火車出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死亡賠償通常走通常程序,較可能上最高法院。 「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適用簡易程序」:錯誤。適用簡易程序的是「請求保護占有」,兩者不同。 「票據請求限於50萬元以下才適用簡易程序」:錯誤。票據、合會、道路交通事故、動產租賃等事件,都不問金額。 「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到高等法院」或「地院獨任審判」:都是錯誤。正確是管轄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 「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逕向最高法院上訴,無金額限制、不須許可」:錯誤。須上訴利益逾150萬元,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許可者是審判長」或「當事人書面合意即可免許可」:錯誤。許可者是原裁判法院,也不能以合意代替。 「二審都是事實審」:錯誤。小額程序的第二審是法律審。 「小額程序不得上訴」:錯誤。第一審裁判可以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是第二審裁判才不得再上訴。 小額金額寫成20萬元,或「60萬元得合意適用小額」:都是錯誤。法定門檻是10萬元,合意上限是50萬元。 「小額程序法院無須調查證據」:錯誤。須經兩造同意,或有調查成本與請求顯不相當等情形,才得不調查。 「小額程序一律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錯誤。在小額範圍內可以為之。 上訴期間寫成15日,或第三審門檻寫成100萬元、200萬元:都是錯誤。上訴期間是20日,第三審門檻是上訴利益逾150萬元。 「第三審上訴狀提出於第三審法院」:錯誤。應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第三審應自行調查事實」:都是錯誤。第三審是法律審,以原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基礎。 「第三審上訴有理由時,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錯誤。法定情形下可以自為判決。 「無須命補正即裁定駁回」的辨別:只有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理由、且逾20日未提出理由書,才是直接裁定駁回。未經調解就起訴,是視為調解聲請;依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是以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經第三審發回後,仍可為附帶上訴」:錯誤。發回或發交後就不得再為附帶上訴。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新事實,則可以在第二審提出。 記憶口訣 「小十合五十,簡五十、特例不限額;上訴二十日,三審利益逾一五〇。」 「簡、小二審都在地院合議;簡二事實審、小二法律審,小額到二審為止。簡易上三審:顯錯、逾額、原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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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何? (A)最高法院 (B)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C)少年及家事法院 (D)地方法院
  2. 25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
  3. 26關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
  4. 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B)簡易程序...
  5. 28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B)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
  6. 28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適用,下列何者正確? (A)租期 1 年,房東請求給付承租 100 坪店面之 6 個月租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7. 26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最少須逾新臺幣多少數額? (A) 100...
  8. 26 下列何類型之民事訴訟事件,最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A)甲乙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B)甲請求乙返還借名登記之某高股價之股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