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請求法院作成的判決效果,區分給付、確認與形成之訴,並熟記確認之訴「原告須有法律上利益」的要件。 掌握通常、簡易、小額程序的上訴法院與限制,以及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功能與要件。 理解管轄、移送、訴訟繫屬與訴訟停止的效果,辨認「不得」「當然」「一律」「裁定駁回」等陷阱。 依請求性質與保全目的,區分支付命令、調解、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核心觀念 一、給付、確認與形成之訴 類型判斷標準典型情形 給付之訴請求法院命被告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支付貨款、返還車輛、拆屋還地、停止排放污水、容忍通行。 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法律關係等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確認證書真偽。 形成之訴依法律規定,藉判決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裁判離婚、不動產租賃因價值昇降請求法院增減租金。 給付不限於金錢,也包括作為、不作為與容忍。已有袋地通行權而請求地主容忍通行,屬給付之訴;若只是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才是確認之訴。共有物分割後請求拆屋還地,仍是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屬給付之訴。 請求將來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依第247條,確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均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不是被告、也不是經濟上利益)。其中確認基礎事實存否,另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沒有金額門檻,也不以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為前提,更沒有「胎兒」「原告數人」之類的例外。 二、上訴與小額程序 程序救濟法院與限制 通常程序第一審尚未確定的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法院;上訴第三審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或抗告,由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審判。第二審裁判,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額數者,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始得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 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或抗告,由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審判,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中間判決不得單獨上訴,應隨終局判決一併聲明不服。通常程序第二審並非絕對禁止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而是須符合法定要件,且有附帶上訴制度。主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附帶上訴原則上失其效力;附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小額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沒有「十萬元內可以」的例外),原則上也不得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才有例外。法院不會依職權命當事人提出新攻防。飛躍上訴須當事人合意,並非法院依職權送第三審。 三、管轄、移送與訴訟繫屬 合意管轄只能約定第一審法院,且須本於一定法律關係、以文書證明,不能約定第二審法院,也不能排除專屬管轄。侵權行為地是可選擇的管轄法院,原告仍可向被告住所地等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並非「僅得」於侵權行為地起訴。 法院認無管轄權時,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被告沒有聲請權。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第三人,原則上於訴訟無影響(當事人恆定)。金錢損害賠償之訴,得先表明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再依法補充聲明。 四、訴訟程序停止 類型事由與效果 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法人因合併而消滅等;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期間停止進行,停止終竣後更始進行。 裁定停止例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得裁定停止,並非當然停止。 合意停止須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自陳明時起四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後再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 五、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 再審之訴須有法定再審事由,不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也包括證物偽造、發現未經斟酌的證物等。原則上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應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縱有再審理由,法院認原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 第三人撤銷之訴保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的第三人。應以原訴訟兩造為共同被告,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提起此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須另由法院裁定停止。 六、督促、調解、保全與強制執行 制度適用目的與要件 支付命令限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不能請求返還特定物(如借出的車)。 調解民事紛爭原則上均可聲請,返還借用物亦可。 假扣押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的強制執行,須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 假處分保全金錢以外的請求,防止請求標的現狀變更。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第538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聲請;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法律關係者為限。 假執行使尚未確定的判決得先予執行,不是保全程序。 假扣押的請求與假扣押原因均應釋明。釋明有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完全未釋明原因,不能以擔保代替。關於假扣押聲請的裁定得抗告;假扣押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常考陷阱 「給付只限付錢」「容忍通行是確認之訴」:錯。返還、拆除、停止侵害、容忍通行都是給付;離婚、增減租金才是形成。 「確認利益看被告的經濟利益」:錯。看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基礎事實之訴另須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 「簡易第一審上訴高等法院」:錯。簡易、小額第一審均由地方法院合議審判。 「對第一審確定判決上訴」:錯。已確定判決不能再上訴,只能循再審等特別救濟。 「再審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錯。這是第三審上訴的要件,再審看法定再審事由。 「合意停止時不變期間停止」「一造陳明即可」「四個月不續行裁定駁回」:皆錯。不變期間不受影響、須兩造陳明、效果為視為撤回。 「犯罪嫌疑牽涉裁判屬當然停止」:錯。屬法院得裁定停止。 「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駁回移送聲請可抗告」:皆錯。 「未釋明假扣押原因可以擔保代替」:錯。只有釋明不足才能以擔保補足。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即停止執行」:錯。須法院另行裁定。 「返還特定車輛可聲請支付命令」:錯。支付命令限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 記憶口訣 「給付要行動,確認辨存否,形成改關係。」 「金錢假扣押,非金假處分,急迫重大定狀態。」 「簡小二審地院合,小額二審即終點。」 「合意停止兩造說,期間照跑四月撤,再停只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