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與刑罰須以行為時已有的法律明文為依據,不能事後創設犯罪或加重處罰。 掌握五項派生要求:禁止不利溯及既往、禁止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禁止不利類推、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以及罪刑規定明確。 辨別法律變更的適用:我國現行刑法採「從舊從輕」,不是一律適用新法,也不是「從新從輕」。 空白刑法並非一律禁止:重點在法律是否保留犯罪與處罰的規範基礎,以及補充規範的授權是否明確。 原則歸屬要分清:「刑法禁止溯及既往」「刑事審判不得依習慣法處罰」都屬於罪刑法定原則,不是依法行政、地方自治、社會國、不告不理、契約自由或情事變更原則。 核心觀念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與歷史淵源 罪刑法定原則可概括為「無法律,無犯罪;無法律,無刑罰」。國家不能只因某種行為不道德、令人厭惡或具有危險性,就在欠缺法律依據時予以刑罰處罰。 其思想背景與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人民自由有關,一般溯源至英國大憲章對恣意處罰的限制,經啟蒙時代的法治與人權思想發展,並由費爾巴哈加以體系化。核心目的在於讓人民能事先預見行為的法律效果,防止立法者與司法者恣意處罰。 我國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因此,罪刑法定不只要求「有法律」,還要求法律須在行為時已經存在,並且清楚規定處罰範圍。 派生原則主要拘束對象核心內容 禁止溯及既往立法者、法院不得以事後法律處罰或加重處罰先前行為。 禁止習慣法法院不得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 禁止不利類推法院不得比照相似規定擴張犯罪或刑罰。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立法者、法院刑期必須有界限。 構成要件明確性立法者罪與刑的規定應力求明確。 二、禁止溯及既往:不能用後來的重法處罰以前的行為 禁止溯及既往屬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要求。行為時不構成犯罪,不能因事後制定法律而追究刑責;行為時已有處罰規定,也不能以事後較重的法律加重處罰。 判斷重點是行為時是否已有法律依據,不是法院審判時是否已有處罰規定。 但禁止不利的溯及,不表示有利於行為人的新法也一律不能適用。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通常稱為「從舊從輕原則」。我國舊法曾採「從新從輕」,現行法已改為從舊從輕,考題若把「從新從輕」列為現行刑法適用原則或罪刑法定內容,是錯誤選項。 情形判斷重點 行為時不罰,後來才規定處罰不得以事後法律追溯處罰。 行為時已處罰,後來法律加重適用行為時的法律。 行為後法律變更,較有利於行為人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因此,「刑法的效力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是正確表述;若寫成「任何情形都不得適用行為後的法律」,就忽略了有利法律的適用。 三、禁止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 習慣法是由長期反覆的社會慣行,加上人們認為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形成的規範。但刑事處罰要求法律明文,不得以習慣法認定某行為構成犯罪,或據以加重刑罰。即使地方長久以來認為某行為應受處罰,或社會普遍譴責該行為,也不能取代刑罰法律。 可與民法對照: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事允許以習慣補充法律;刑法則因涉及剝奪人民自由與生命,排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 考試所說的「排斥習慣法」,主要針對以習慣法作為不利於行為人的處罰依據。不要擴張理解為法院處理刑事案件時,完全不能參考社會習慣或生活經驗;參考事實背景與直接創設刑事處罰,是不同層次。 四、禁止不利類推,並要求犯罪與刑罰明確 類推適用是對法律未規定的情形,因其與已規定情形相似,而比照適用該規定。刑法禁止以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擴張犯罪或刑罰。例如,不能僅因某行為與法定犯罪「一樣可惡」,就比照該罪處罰。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則不在禁止之列。 法律解釋與類推適用不同。法律解釋仍在法條可能文義範圍內理解規範;不利類推則超出法律原有規範範圍,將未受規定的行為納入處罰。題目簡稱「禁止類推適用」時,應掌握其保障人民、禁止不利類推的核心。 明確性原則要求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效果具有足夠明確性,使人民能理解、預見,並讓法院得以依法審查。明確不代表每個用語都完全不需要解釋,也不代表法律不能使用概括或評價性概念。 五、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絕對不定期刑是刑期完全沒有確定界限,使受刑人無法預知刑罰期間的制度,違反罪刑法定要求。不能認為國家只要認定有罪,就可以任意決定要關多久。 但法律訂有刑度範圍,再由法院依個案量刑,並不等於絕對不定期刑。有法定範圍的量刑裁量,與刑期完全沒有界限,不能混為一談。 六、空白構成要件:並非一律違反罪刑法定 空白構成要件是刑罰法律已設有處罰規定,但部分具體內容須由其他規範補充,才能完整確定犯罪範圍。例如,法律對違反特定管制規範的行為設有刑罰,具體管制事項另由補充規範確定。 罪刑法定原則並不禁止空白刑法的立法。如由命令補充,仍須具備法律授權,且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須足夠明確,讓人民可以預見何種行為可能受罰。不能容許行政機關在欠缺明確法律基礎下,自行任意創設犯罪。 常考陷阱 「刑法禁止溯及既往屬於依法行政、地方自治或社會國原則」:刑法處罰的脈絡下,直接對應的是罪刑法定原則。依法行政是拘束行政機關的原則,不要被「依法」二字混淆。 「習慣法得作為刑事判決(處罰)的依據」「刑法不排斥習慣法的適用」:錯在用習慣取代法律明文。題目問「何者與罪刑法定相違背」或「何者不屬於罪刑法定原則」時,答案通常就是這類敘述。 「刑事審判不得依習慣法處罰,是不告不理原則的要求」:不告不理處理法院審判與起訴範圍的關係;處罰是否有法律依據,才是罪刑法定問題。契約自由與情事變更屬民事法原則,也不是判斷依據。 「刑法採從新從輕原則」:現行刑法應記為「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行為時法,例外適用最有利法律。題目把從新從輕與排斥習慣法、不溯及既往、禁止類推並列時,從新從輕就是不屬於的那一項。 「罪刑法定禁止空白刑法之立法」:過度絕對。空白刑法可以存在,應檢查授權是否明確。 「可以適用絕對不定期刑」:違反罪刑法定;不能與法定刑度範圍內的量刑混淆。 題目問法要看清:「何者正確/屬於」選符合原則的敘述;「何者違背/不屬於」選習慣法處罰、從新從輕、絕對不定期刑、禁止空白刑法等錯誤敘述。「罪與刑應力求明確」「禁止不利類推」「禁止溯及既往」都是罪刑法定的內容。 記憶口訣 「先有法,才有罰;習慣不創罪,不利不類推;罪刑要明確,刑期有界限。」 法律變更另記:「原則從舊,有利從輕。」空白刑法則記:「空白非全禁,授權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