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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確定性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
刑罰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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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罪刑法定的核心:犯罪與刑罰須以行為時法律的明文規定為依據,法院不能自行創設犯罪或刑罰。 熟悉派生原則:禁止不利溯及既往、禁止以習慣法創設犯罪與刑罰、禁止不利類推、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以及構成要件與刑罰的明確性。 辨識適用界線:有利行為人的類推不在禁止之列;刑法第1條明文納入的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而非所有保安處分。 看懂空白構成要件:刑罰規定的部分內容須由其他法令或命令補充;刑法第192條第1項預防傳染病相關犯罪與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是代表例子。 分清歷史與程序保障:英國大憲章、啟蒙運動及法國人權宣言與罪刑法定的發展有關,納粹興起則與之相反;禁止自證己罪屬刑事程序保障,不是罪刑法定的內涵。 核心觀念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與歷史淵源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國家要將某種行為認定為犯罪並科處刑罰,必須先有法律明文規定。其目的在於限制國家刑罰權,使人民能事先預見行為的法律效果,避免事後受到任意處罰。 歷史發展上: 英國1215年大憲章:主張非依法律不得剝奪人身自由,具有以法律限制王權的意義,是罪刑法定思想的重要源頭,但不宜直接等同於現代完整的罪刑法定制度。 啟蒙運動:強調理性、自由、權力分立及限制國家權力,使罪刑法定成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則。 法國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明確表達處罰須依犯罪前已制定、公布並合法適用的法律,是罪刑法定原則成文化的重要里程碑。 納粹興起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淵源,反而是對它的破壞。納粹時期容許法院以類推等方式,對法律未明文規定的行為加以處罰,與罪刑法定限制刑罰權的精神正好牴觸。 二、刑法第1條:法律明文與保安處分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作答時,除了掌握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三個關鍵,還要注意後段對保安處分所加的限定。 刑罰與保安處分並非相同制度。刑罰以犯罪責任為基礎;保安處分則具有矯治、改善及預防危險等目的。依本條明文,只有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同受罪刑法定的要求拘束,不能把條文擴張記成「所有保安處分均一律適用」。但這也不表示其他保安處分可以完全不受法律規範。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要求 派生原則核心內容判斷關鍵 禁止不利溯及既往不得以行為後新增的犯罪規定或較重的處罰,回頭不利地處罰先前行為。重點是禁止不利溯及;刑法第2條第1項採「從舊從輕」,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禁止以習慣法創設犯罪與刑罰不能僅因社會長期形成某種慣例,就據此認定犯罪或加重處罰。習慣法不得作為創設犯罪、作成有罪判決的依據。 禁止不利類推適用某行為不在刑罰規定涵蓋範圍內,不能只因與受罰行為相似,就比照處罰。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不在此禁止之列。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法律不能僅規定要處罰,卻讓刑罰種類或期間完全沒有確定界限。禁止的是絕對不定期,並非要求每種犯罪只能規定一個固定刑度。 明確性要求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須足夠明確,使人民得以理解、預見,並使法院能依法審查。法律可以使用需要解釋的概念,但不能模糊到無法合理判斷處罰範圍。 類推與解釋須加以區分。在法條文字可能涵蓋的意義內釐清內容,屬於解釋;超出文字可能範圍,只因情形相似便套用處罰規定,才涉及類推。不能把所有擴張理解法條的情形,都直接判定為禁止的類推。 絕對不定期刑與法定刑幅度也不同。法律規定一定的刑度上下限,再由法院依個案量刑,仍具有法律所定的範圍,不會因為法官保有裁量空間,就成為絕對不定期刑。 不屬於罪刑法定的概念:「禁止自證己罪」(不自證己罪、緘默權)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被告不被強迫自我入罪的原則,屬程序保障,與罪刑法定處理「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依據」的實體問題不同。 四、空白構成要件:由其他規範補充犯罪內容 空白構成要件(又稱空白刑法)是指刑罰法律已設有處罰規定,但犯罪成立所需的部分內容,須援引其他法令或命令補充,才能完整確定。閱讀時可採兩步驟:先找出刑法中的處罰規定,再確認它引用哪一項補充規範。 刑法第192條第1項:處罰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的行為。條文中的「法令」究竟要求哪些檢查或進口事項,須由相關法令補充,因此該「法令」在學說上稱為空白構成要件。 刑法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處罰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命令的行為。具體禁止內容須結合政府所發布的中立命令判斷,因此性質上屬於空白構成要件。 空白構成要件不因需要其他規範補充,就當然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仍須檢視是否符合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及規範明確性等要求。它也不表示行政機關可以在毫無法律依據下自行創設刑罰。 五、易混淆的相關概念 概念意義與空白構成要件的區別 空白構成要件犯罪內容須由其他法令、命令補充著重「犯罪內容如何補足」 限時法預先設定只在一定期間內有效的法律著重「法律的效力期間」 依法令之行為依法令所為的行為不罰,屬阻卻違法事由是「依循」法令而免責;空白構成要件是「違背」補充法令而成立犯罪 加重構成要件在基本構成要件上增加要素而加重處罰判斷線索是與基本型比較刑度,而非援引其他規範 過失構成要件以行為人過失為處罰對象著重主觀要件,與是否援引命令無關 結合構成要件將兩個獨立犯罪結合為一罪判斷線索是「兩罪合一」,與援引命令無關 常考陷阱 「所有保安處分均適用罪刑法定」:錯。忽略了刑法第1條「拘束人身自由」的限定;看到「所有、均、一律」等用語要特別警覺。 「罪刑法定禁止任何類推」:說得過廣。禁止的是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有利類推不在禁止之列。 「習慣法可作為有罪判決依據」:錯。習慣法不得用來創設犯罪或作成有罪判決。 「禁止溯及既往,所以新法絕不能適用舊行為」:忽略從舊從輕,有利於行為人的新法仍可適用。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所以法律不得規定刑度範圍」:混淆完全欠缺界限與法定刑幅度。法律設有上下限、法院依法量刑,並不違反原則。 「禁止自證己罪是罪刑法定的內涵」:錯。它是刑事程序保障,不是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考題常把它混入禁止類推、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之中。 「納粹興起是罪刑法定的歷史淵源」:錯。納粹時期允許類推處罰,是對罪刑法定的破壞;大憲章、啟蒙運動、法國人權宣言才是淵源。 「條文提到法令,就是依法令之行為或阻卻違法事由」:應看法令的作用。違背補充法令而成立犯罪,是空白構成要件;依法令之行為是阻卻違法,方向相反。 「違背中立命令罪屬加重、過失或結合構成要件」:錯。須由政府中立命令補充內容,才是空白構成要件。 「須由其他法令補充,就是限時法」:錯。限時法談效力期間,空白構成要件談犯罪內容的補充。 記憶口訣 「不倒罰、不慣罰、不類推亂罰;刑有界、罪要明。」依序記住禁止不利溯及、禁止習慣法、禁止不利類推、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及明確性要求。「自證己罪」不在口訣內,屬訴訟法。 「大憲章開頭、啟蒙推動、法國宣言定型;納粹類推是反面。」記住罪刑法定的歷史脈絡。 「保安看拘束,類推看利弊;刑法留空白,法令補內容。」保安處分注意是否拘束人身自由;類推注意是否不利;看到「違背……法令/命令」,就想到空白構成要件(如第192條第1項、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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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關於罪刑法定主義之內涵,下列何者錯誤? (A)習慣法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依據(B)所有保安處分均適用之 (C)有利行為人之類推適...
  2. 36 下列何者並非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 (A)禁止類推適用 (B)禁止溯及既往 (C)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D)禁止自證己罪
  3. 48 刑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中所謂之法令,在刑法學說中稱為: (A)阻卻違法事由...
  4. 43.有關刑法第 117 條違背中立命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上屬於空白構成要件 (B)性質上屬於加重構成要件 (C...
  5. 32.下列何者與罪刑法定原則之歷史淵源無關?(A)英國 1215 年大憲章 (B)啟蒙運動 (C)法律 1789 年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D)納粹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