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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定性、責任與謙抑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8
刑法法定性、責任與謙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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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明文,不能因行為可惡或危害相似,就自行創設犯罪。 辨別禁止不利溯及、禁止以習慣法入罪、禁止不利類推、明確性與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理解空白構成要件及保安處分的適用界線,避免把罪刑法定理解成全面禁止授權補充。 以「報應過去、預防未來」區分刑罰理論,再依預防對象區分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 掌握責任原則與刑法謙抑性:處罰須有個人罪責,刑法只能在合理、必要的最小限度內介入。 核心觀念 一、罪刑法定:先有法律,才有犯罪與刑罰 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也稱罪刑法定主義。重點是限制國家刑罰權,使人民事先知道何種行為會受何種處罰,避免司法或行政機關任意入罪。它和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情事變更原則、依法行政原則等不同,題目只要出現「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就選罪刑法定。 其歷史淵源可追溯至英國1215年大憲章所呈現的限制權力精神,並經啟蒙運動及法國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發展。納粹興起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淵源,反而是破壞罪刑法定的反例。 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原則上應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不能單憑行政規則自行創設犯罪;法院也不能僅因行為有害、違反道德或值得非難,就在法律之外判刑。 二、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 原則內容與判斷關鍵 禁止不利溯及既往刑法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不能以事後新增或加重的處罰規定,回頭處罰先前行為。對行為人有利的法律變更,則有適用空間。 禁止以習慣法入罪不能以社會慣例或習慣法作為創設犯罪、加重刑罰或有罪判決的依據。 禁止不利類推適用法律未規定的行為,不能只因與已規定行為相似,就以相類似之罪比照處罰。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不在此禁止範圍。 罪刑明確性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規定須具有明確性,使人民可以理解、預見,並能接受司法審查。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不得完全不確定刑期及其界限,任由執行機關決定何時終止刑罰。 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要分開。擴張解釋仍在法條文字可能涵蓋的意義內;類推則已超出文字可能範圍,只因理由相似而援用規定。罪刑法定並未全面禁止擴張解釋,但不能假借解釋之名,進行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 例如法律只列舉以藥品或爆裂物捕魚應受處罰,不能僅因用電流捕魚造成的危害相同或更大,就直接比照處罰。危害相似,不等於法律已有規定。 新舊刑法適用依刑法第2條第1項,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行為後法律變更,而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通常稱為從舊從輕。不能誤寫成原則一律適用新法的「從新從輕」,「從新從輕」也不是罪刑法定或刑法適用的原則。 三、空白構成要件與保安處分 空白構成要件(空白刑法),是刑罰法律對犯罪內容保留部分空白,須由其他法令或命令補充,才能完整確定處罰範圍。這不是一概違反罪刑法定,罪刑法定並不禁止空白刑法的立法;但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授權明確性等要求。 刑法第192條第1項以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布的檢查或進口法令作為犯罪內容,須由相關法令補充;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也須結合中立命令確定具體禁止內容,均屬此類。它們不是因為引用法令,就成為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或限時法,也不能判為加重、過失或結合構成要件。 刑法第1條後段將同樣的法律明文要求,適用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也就是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至於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法律。因此,不能說「所有保安處分均適用罪刑法定」,也不能將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改以審判時法律為準。 四、刑罰目的:應報、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 理論核心目的辨識語句 應報理論針對已發生的犯罪,依行為人的罪責給予相當處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有罪必罰、罪刑相當。 一般預防對象為社會大眾,藉刑罰嚇阻犯罪,或強化對法律規範的信賴。殺雞儆猴、(治)亂世用重典、對社會大眾產生心理強制、遏阻一般人犯罪。 特別預防對象為犯罪者本人,避免其再犯,並促進矯正與再社會化。刑罰個別化、犯罪矯正、受刑人再社會化、重新適應社會共同生活、遏阻受刑人再犯。 判斷刑罰理論,要看論證理由與作用對象。主張嚴刑峻罰無法有效遏阻社會犯罪,即使結論是反對死刑,仍是在一般預防(對大眾的嚇阻效果)的角度評估刑罰;不是只要反對重刑,就屬於特別預防。 特別預防強調依犯罪者的個別情況安排處遇,因此與刑罰個別化密切相關。「對社會大眾的心理強制」則屬一般預防,不能誤認為特別預防。 五、刑罰的性質與謙抑性 刑罰具有倫理性、痛苦性與最後手段性。倫理性指刑罰包含對犯罪行為的非難;痛苦性指刑罰剝奪或限制生命、自由、財產等權益;最後手段性則要求國家審慎使用刑罰。「完整性」不是刑罰的性質。 刑法謙抑思想要求:國家只能在合理、必要的最小限度內動用刑法。若其他較溫和手段已足以有效保護法益,就不應動用刑罰。刑法保護具有片段性,不是所有不道德、違約或違法行為,都必須犯罪化。題目描述「合理、必要之最小限度」時,答案是謙抑思想,不是入罪化思想、罪刑法定原則或信賴原則。 六、責任原則:無責任即無刑罰 現代刑法以罪責作為刑罰的前提與界限。行為造成損害,不代表當然可以處罰;仍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應受非難的個人責任。 無責任即無刑罰:欠缺罪責,不能僅為嚇阻他人或平息民憤而科刑。 主觀責任原則:不能只憑客觀結果處罰,須考量故意、過失等主觀歸責條件。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個人責任原則:各人就自己的可歸責行為負責,不能只因親屬或團體成員犯罪,就使其他人一併受罰,因此排斥連坐責任。連坐責任不屬於現代刑法的責任原則。 常考陷阱 「完全禁止類推適用」「不論有利或不利均可類推」:都錯。精確說法是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選項僅簡稱「禁止類推適用」時,視為正確的罪刑法定內涵。 「習慣法可以作為處罰基礎、刑事判決依據」:錯誤,違反罪刑法定。 「不論有利或不利,新法均可溯及既往」:錯誤;正確是刑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尤其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 「以審判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錯誤,罪刑法定看的是行為時。 「所有保安處分均適用罪刑法定」:錯誤,只有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 「可以適用絕對不定期刑」:錯誤,罪刑法定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禁止空白刑法之立法」:錯誤。空白構成要件可以存在,只是補充規範須有法律依據與授權界線。 「可直接以行政規則規定刑事犯罪」:錯誤,犯罪構成要件應由立法院以法律訂定。 「禁止擴張解釋」:不是罪刑法定的內涵;關鍵在是否超出文字可能意義而進行不利類推。 「禁止自證己罪、禁止重複評價、罪疑唯輕、從新從輕」:都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下位概念。 刑罰理論混淆:「亂世用重典、殺雞儆猴、對大眾心理強制」是一般預防;「刑罰個別化、犯罪矯正、再社會化」是特別預防;「以牙還牙、罪刑相當」是應報。 「刑罰越重越好、所有違法都應入罪」:忽略謙抑性;「家人犯罪就應連帶受罰」則違反個人責任。 記憶口訣 「先、文、明、嚴、定」:事先有法(不溯及)、成文依據(排除習慣法)、罪刑明確、嚴禁不利類推、刑期不可絕對不定。 「應報看過去,一般看大家,特別看本人;有責才有刑,自己責自己負,刑法最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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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下列何者與罪刑法定原則之歷史淵源無關?(A)英國 1215 年大憲章 (B)啟蒙運動 (C)法律 1789 年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D)納粹興...
  2. 50 下列何者不屬於現代刑法上的責任原則? (A) 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 (B) 主觀責任原則 (C) 個人責任原則 (D) 連坐責任原則...
  3. 10 國家只有在合理、必要之最小限度內,才能利用刑法來加以制裁。此是基於下列何種原則或思想? (A)罪刑法定原則 (B)入罪化思...
  4. 31.下列何者並非刑罰之性質?(A)倫理性 (B)痛苦性 (C)完整性 (D)最後手段性
  5. 48 刑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中所謂之法令,在刑法學說中稱為: (A)阻卻違法事由...
  6. 43.有關刑法第 117 條違背中立命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上屬於空白構成要件 (B)性質上屬於加重構成要件 (C...
  7. 49 下列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空白刑法之立法 (B)刑法的效力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 (C)可以適用絕對不定期...
  8. 2 刑法第 1 條前段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係本於何種法律原則?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