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明文,不能因行為可惡或危害相似,就自行創設犯罪。 辨別禁止不利溯及、禁止以習慣法入罪、禁止不利類推、明確性與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理解空白構成要件及保安處分的適用界線,避免把罪刑法定理解成全面禁止授權補充。 以「報應過去、預防未來」區分刑罰理論,再依預防對象區分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 掌握責任原則與刑法謙抑性:處罰須有個人罪責,刑法只能在合理、必要的最小限度內介入。 核心觀念 一、罪刑法定:先有法律,才有犯罪與刑罰 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也稱罪刑法定主義。重點是限制國家刑罰權,使人民事先知道何種行為會受何種處罰,避免司法或行政機關任意入罪。它和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情事變更原則、依法行政原則等不同,題目只要出現「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就選罪刑法定。 其歷史淵源可追溯至英國1215年大憲章所呈現的限制權力精神,並經啟蒙運動及法國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發展。納粹興起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淵源,反而是破壞罪刑法定的反例。 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原則上應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不能單憑行政規則自行創設犯罪;法院也不能僅因行為有害、違反道德或值得非難,就在法律之外判刑。 二、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 原則內容與判斷關鍵 禁止不利溯及既往刑法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不能以事後新增或加重的處罰規定,回頭處罰先前行為。對行為人有利的法律變更,則有適用空間。 禁止以習慣法入罪不能以社會慣例或習慣法作為創設犯罪、加重刑罰或有罪判決的依據。 禁止不利類推適用法律未規定的行為,不能只因與已規定行為相似,就以相類似之罪比照處罰。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不在此禁止範圍。 罪刑明確性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規定須具有明確性,使人民可以理解、預見,並能接受司法審查。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不得完全不確定刑期及其界限,任由執行機關決定何時終止刑罰。 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要分開。擴張解釋仍在法條文字可能涵蓋的意義內;類推則已超出文字可能範圍,只因理由相似而援用規定。罪刑法定並未全面禁止擴張解釋,但不能假借解釋之名,進行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 例如法律只列舉以藥品或爆裂物捕魚應受處罰,不能僅因用電流捕魚造成的危害相同或更大,就直接比照處罰。危害相似,不等於法律已有規定。 新舊刑法適用依刑法第2條第1項,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行為後法律變更,而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通常稱為從舊從輕。不能誤寫成原則一律適用新法的「從新從輕」,「從新從輕」也不是罪刑法定或刑法適用的原則。 三、空白構成要件與保安處分 空白構成要件(空白刑法),是刑罰法律對犯罪內容保留部分空白,須由其他法令或命令補充,才能完整確定處罰範圍。這不是一概違反罪刑法定,罪刑法定並不禁止空白刑法的立法;但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授權明確性等要求。 刑法第192條第1項以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布的檢查或進口法令作為犯罪內容,須由相關法令補充;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也須結合中立命令確定具體禁止內容,均屬此類。它們不是因為引用法令,就成為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或限時法,也不能判為加重、過失或結合構成要件。 刑法第1條後段將同樣的法律明文要求,適用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也就是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至於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法律。因此,不能說「所有保安處分均適用罪刑法定」,也不能將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改以審判時法律為準。 四、刑罰目的:應報、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 理論核心目的辨識語句 應報理論針對已發生的犯罪,依行為人的罪責給予相當處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有罪必罰、罪刑相當。 一般預防對象為社會大眾,藉刑罰嚇阻犯罪,或強化對法律規範的信賴。殺雞儆猴、(治)亂世用重典、對社會大眾產生心理強制、遏阻一般人犯罪。 特別預防對象為犯罪者本人,避免其再犯,並促進矯正與再社會化。刑罰個別化、犯罪矯正、受刑人再社會化、重新適應社會共同生活、遏阻受刑人再犯。 判斷刑罰理論,要看論證理由與作用對象。主張嚴刑峻罰無法有效遏阻社會犯罪,即使結論是反對死刑,仍是在一般預防(對大眾的嚇阻效果)的角度評估刑罰;不是只要反對重刑,就屬於特別預防。 特別預防強調依犯罪者的個別情況安排處遇,因此與刑罰個別化密切相關。「對社會大眾的心理強制」則屬一般預防,不能誤認為特別預防。 五、刑罰的性質與謙抑性 刑罰具有倫理性、痛苦性與最後手段性。倫理性指刑罰包含對犯罪行為的非難;痛苦性指刑罰剝奪或限制生命、自由、財產等權益;最後手段性則要求國家審慎使用刑罰。「完整性」不是刑罰的性質。 刑法謙抑思想要求:國家只能在合理、必要的最小限度內動用刑法。若其他較溫和手段已足以有效保護法益,就不應動用刑罰。刑法保護具有片段性,不是所有不道德、違約或違法行為,都必須犯罪化。題目描述「合理、必要之最小限度」時,答案是謙抑思想,不是入罪化思想、罪刑法定原則或信賴原則。 六、責任原則:無責任即無刑罰 現代刑法以罪責作為刑罰的前提與界限。行為造成損害,不代表當然可以處罰;仍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應受非難的個人責任。 無責任即無刑罰:欠缺罪責,不能僅為嚇阻他人或平息民憤而科刑。 主觀責任原則:不能只憑客觀結果處罰,須考量故意、過失等主觀歸責條件。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個人責任原則:各人就自己的可歸責行為負責,不能只因親屬或團體成員犯罪,就使其他人一併受罰,因此排斥連坐責任。連坐責任不屬於現代刑法的責任原則。 常考陷阱 「完全禁止類推適用」「不論有利或不利均可類推」:都錯。精確說法是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選項僅簡稱「禁止類推適用」時,視為正確的罪刑法定內涵。 「習慣法可以作為處罰基礎、刑事判決依據」:錯誤,違反罪刑法定。 「不論有利或不利,新法均可溯及既往」:錯誤;正確是刑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尤其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 「以審判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錯誤,罪刑法定看的是行為時。 「所有保安處分均適用罪刑法定」:錯誤,只有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 「可以適用絕對不定期刑」:錯誤,罪刑法定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禁止空白刑法之立法」:錯誤。空白構成要件可以存在,只是補充規範須有法律依據與授權界線。 「可直接以行政規則規定刑事犯罪」:錯誤,犯罪構成要件應由立法院以法律訂定。 「禁止擴張解釋」:不是罪刑法定的內涵;關鍵在是否超出文字可能意義而進行不利類推。 「禁止自證己罪、禁止重複評價、罪疑唯輕、從新從輕」:都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下位概念。 刑罰理論混淆:「亂世用重典、殺雞儆猴、對大眾心理強制」是一般預防;「刑罰個別化、犯罪矯正、再社會化」是特別預防;「以牙還牙、罪刑相當」是應報。 「刑罰越重越好、所有違法都應入罪」:忽略謙抑性;「家人犯罪就應連帶受罰」則違反個人責任。 記憶口訣 「先、文、明、嚴、定」:事先有法(不溯及)、成文依據(排除習慣法)、罪刑明確、嚴禁不利類推、刑期不可絕對不定。 「應報看過去,一般看大家,特別看本人;有責才有刑,自己責自己負,刑法最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