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法律的時的效力(法律變更時適用哪一部法律)與地的效力(何處發生的犯罪受我國刑法規範);條文出現「地點」不一定是地的效力。 先判斷犯罪是否與我國領域有關: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我國,或在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即適用屬地原則。 犯罪完全發生在境外時,依犯罪種類、行為人身分、行為人國籍、被害人國籍,依序檢查刑法第5條至第8條。 熟記第7條屬人原則的要件:我國人民、境外犯罪、第5條及第6條以外之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法律也處罰;第8條則準用第7條。 掌握第9條:外國確定裁判不當然排除我國刑罰權,已在外國受刑之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時的效力與地的效力 時的效力處理法律變更前後,應適用哪一個時點的法律;地的效力處理在何處發生的犯罪,受我國刑法規範。刑法第2條規定時的效力,第3條至第8條規定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第9條則處理外國裁判的效力。 條文出現「地點」,不一定就是法律的地的效力。例如: 以物在訂約時的所在地為清償地:屬於債務履行地點的問題。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屬於法院管轄的問題。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屬於特定身分的保障,涉及法律對人的效力,不是地的效力。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直接規定我國刑法適用到領域外,才是典型的地的效力。 二、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稱為從舊從輕原則。不是一律適用新法,也不是一律適用判決時法。 另須掌握特別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的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如法律變更為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免其刑或保安處分的執行。 三、刑法第3條、第4條:屬地原則 刑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常稱為旗國原則,屬於屬地原則的延伸)。 因此,在我國領土、領海或領空內犯罪,原則上不問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均適用我國刑法。例如外國人在臺北犯竊盜罪、日本人在我國殺死美國人,都適用我國刑法。在我國軍艦上犯罪也在適用範圍內,而且條文不限於軍用船艦或軍用航空器。 刑法第4條採取行為地、結果地擇一即可的規定: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即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在臺灣製作並寄出炸彈,於外國造成死亡;或在外國製作炸彈寄到臺灣,於臺灣造成死亡,都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直接適用我國刑法,不必再檢查第7條的刑度門檻。 四、刑法第5條、第6條:特定境外犯罪 刑法第5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條文所列各罪者,適用我國刑法,包含保護國家重要法益及維護國際共同利益的規定。保護原則的典型如內亂罪、外患罪,以及條文所列的偽造貨幣等犯罪;世界原則的典型如海盜罪。 第5條的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於條文明列的犯罪,不以行為人具有我國國籍為必要,也不必套用第7條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門檻及「犯罪地法律不罰」的排除。例如,我國人民在日本偽造我國貨幣,依第5條適用我國刑法。 刑法第6條則針對我國公務員在境外犯條文所列的特定犯罪,規定適用我國刑法。不是公務員在境外犯任何罪,都一律適用第6條。 五、刑法第7條:屬人原則 第7條以行為人的我國國籍為連結,是屬人原則(積極屬人原則)的具體規定。它與罪刑法定原則(無法律即無犯罪、無刑罰)、一事不再理原則(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審判)處理的問題不同,不要混淆。適用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行為人為中華民國人民。 犯罪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所犯為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 該罪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沒有「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的排除情形。 「最輕本刑」是法定刑的下限,不是最重本刑,也不是法官最後宣告的刑度;「三年以上」包含正好三年。普通殺人罪的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所以我國人在外國殺人,不論被害人是我國人或外國人,都可依第7條適用我國刑法(犯罪地法律不罰者除外)。 反之,刑度輕微的犯罪不符合門檻。例如我國人在外國對外國人犯公然侮辱罪,或在外國與已婚者發生合意性行為,都不能僅憑我國國籍適用第7條。 六、刑法第8條:外國人在境外侵害我國人民 第8條規定,第7條的規定,於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的外國人,準用之。此為以被害人國籍作為連結的規定,常稱為被動屬人原則,具有保護我國人民的功能。 因為是「準用第7條」,所以仍須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注意犯罪地法律不罰的例外。美國人在日本殺死我國人、英國人在倫敦殺害我國人,都可依本條適用我國刑法;不能看到行為人是外國人,就直接排除我國刑法。 七、綜合判斷表 情形是否適用我國刑法主要依據 任何國籍之人在我國領域內(含領空)犯罪適用第3條屬地原則 在境外的我國船艦(含軍艦)、航空器內犯罪適用第3條後段 行為在國外、結果在我國,或行為在我國、結果在國外適用第4條 任何人在境外犯內亂、外患、偽造我國貨幣、海盜等罪適用第5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 我國人在外國殺人(被害人不論國籍)適用(犯罪地法律不罰者除外)第7條屬人原則 我國人在外國犯公然侮辱等輕罪不適用未達第7條最輕本刑三年門檻 外國人在外國殺害我國人適用(犯罪地法律不罰者除外)第8條準用第7條 外國人在外國殺害外國人不適用無領域、國籍連結,也非第5條所列之罪 原則連結點對應條文 屬地原則犯罪地(行為地或結果地)、我國船艦航空器第3條、第4條 保護原則侵害我國國家重要法益第5條(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 世界原則侵害國際共同利益第5條(如海盜罪) 屬人原則行為人具我國國籍第6條(公務員)、第7條 被動屬人原則被害人具我國國籍第8條 八、刑法第9條:外國判決不當然阻止我國處斷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不是在外國判決確定後,我國就一律不得再處理;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當然及於外國裁判。但已在外國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注意「得免」表示可以依法裁量,不是當然免除;免除的是刑的執行,也不是直接認定無罪。適用第9條前,仍須先確認該行為原本就在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內。 常考陷阱 把清償地、法院管轄地、總統刑事豁免當成「地的效力」:錯。只有規定刑法適用於「領域內、領域外」何處犯罪的條文,才是地的效力。 「我國人在國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一律適用我國刑法」:錯。關鍵在「一律」二字,第7條但書排除「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的情形。 「我國人在國外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錯。公然侮辱等輕罪未達最輕本刑三年門檻,不適用。 「最重本刑三年以上即可」:錯。第7條看的是最輕本刑,不能把法定刑上限或宣告刑混為一談。 「在外國與已婚者發生性行為,有我國刑法適用」:錯。通姦罪已失效,不能沿用舊法認定犯罪;即使在通姦罪仍存在時,其刑度也遠低於最輕本刑三年,不符合第7條。 「外國人在外國犯罪,都與我國無關」:錯。可能涉及第5條的特定犯罪,或第8條對我國人民犯罪的規定;但外國人在外國侵害外國人且非第5條之罪,則無我國刑法適用。 「行為與結果都在我國,才算境內犯罪」:錯。只要其中之一在我國領域內即可。 「在外國偽造我國貨幣,要符合三年門檻或須為我國人才適用」:錯。屬第5條保護原則,不問國籍,也不套用第7條門檻。 把第7條說成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一事不再理原則:錯。第7條以行為人國籍為連結,是屬人原則。 「外國判決確定,我國就不得再處斷」:錯。第9條容許我國依法處斷;外國刑罰已執行時,則有得免全部或一部執行的規定。 記憶口訣 「先看地,再看罪,接著看人;三年看最低,當地不罰要排除。」 先查行為地、結果地及我國船艦航空器;完全在境外,再查是否為第5條、第6條的特定犯罪,最後看國籍連結。 「五保國家與世界,七看加害國籍,八看被害國籍;外對外、無特罪,我國管不著。九是外判仍可斷,已執行者得免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