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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與國民域外犯罪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公務員與國民域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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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法的時間效力採從舊從輕(第2條第1項)。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保護管束)適用裁判時法。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仍從舊從輕。 地的效力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屬人、保護及世界原則(第3條至第8條)。不能說「概採屬地」或「概採屬人」。 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就是境內犯罪。在領域外的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以在領域內犯罪論。 公務員域外犯罪看第6條列舉:特定瀆職罪、第163條脫逃罪、第213條偽造文書罪、第336條第1項侵占罪。一般國民域外犯罪看第7條: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法律也處罰。 外國確定裁判不排除我國依法處斷。已在外國執行的部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第9條)。 核心觀念 一、時間效力:第2條的從舊從輕 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這是「從舊主義」。但書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這是「從輕」的例外。本文加但書合起來稱為「從舊從輕主義」,不是從新從輕,也不是一律適用新法或舊法。 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範圍: 只問本文,答「從舊主義」。 只問但書或整體規定,答「從舊從輕主義」。 規範事項法律變更時的適用方式 刑罰:主刑(如拘役、罰金)、從刑(褫奪公權)從舊從輕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感化教育、監護、強制治療等)從舊從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適用裁判時法律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裁判確定後如果法律變更,不再處罰該行為或不再施以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部分,免其執行。 罪刑法定原則衍生出四項內容: 排斥習慣法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 禁止類推適用 構成要件明確 「從新從輕」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也不是我國立法例。 二、屬地原則:先判斷第3條、第4條 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我國刑法。領域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外國代表隊的隊員或教練來臺比賽,在臺北竊盜、搶奪,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運動代表團成員不享有外交豁免,也不是依其本國法處理。 船艦、航空器(第3條後段):在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以下情形都屬之: 在我國軍艦上犯罪。 在停靠外國機場的華航客機上傷人。 在飛往日本的華航班機上竊盜。 在公海上空的我國航空機內犯罪。 依據是屬地原則,不是屬人原則。關鍵在船艦或航空器的國籍,與行為人、被害人的國籍無關。 行為地或結果地(第4條):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就是境內犯罪,不必兩者都在境內。例如: 在國外打電話詐騙在臺南的人:結果地在我國。 在臺灣製造炸彈寄往日本炸死人:行為地在我國。 在日本製造炸彈寄回臺灣炸死人:結果地在我國。 在外國領海射殺我國籍船舶上的漁工:結果發生在我國船舶內,依第3條加第4條,視為境內犯罪。 駐外使領館、經濟文化辦事處:不是我國領土,在該處犯罪不能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但「不是領域」不等於「我國刑法效力不及」,仍要檢查第5條至第8條。所以「我國刑法之效力不及於駐外使領館」的說法是錯的。 注意區分:「地的效力」指法律在何處發生效力,例如第5條規定在領域外犯外患罪適用我國刑法。民法上的清償地、民事訴訟法上的土地管轄,都不是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三、第5條:不問國籍的域外犯罪(保護原則、世界原則) 在我國領域外犯第5條列舉之罪,不論行為人是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我國刑法,不必符合第7條的3年門檻。 保護原則(保護國家或社會重要法益)的常考罪名: 內亂罪、外患罪 特定妨害公務罪 偽造貨幣罪(例如在國外偽造新臺幣) 特定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等特定偽造文書罪 世界原則(各國共同打擊的犯罪)的常考罪名: 毒品罪(施用毒品等除外) 第296條之1買賣人口罪等妨害自由罪 第333條、第334條海盜罪 特定劫持航空器等公共危險罪 此外,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也列在第5條。但第339條普通詐欺不在第5條內,兩者不要混淆。 四、第6條:公務員域外犯罪採列舉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只有下列各罪依第6條適用我國刑法: 特定瀆職罪:第121條至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34條。 第163條脫逃罪(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 第213條偽造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 第336條第1項侵占罪(侵占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最常考的陷阱是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不在第6條列舉範圍內。看到「瀆職罪」不能直接認定整章都適用。 普通詐欺(第339條)、普通侵占(第335條)、竊盜(第320條)、背信(第342條)、傷害(第277條第1項)、一般妨害自由(第302條)都不在第6條內,不會因行為人是公務員就適用我國刑法。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規定在第5條,並非第6條所列。題目以「公務員於領域外犯何罪適用我國刑法」為設問時,應從選項中挑出第6條列舉的條號,例如第163條、第213條、第336條第1項。 五、第7條、第8條:一般域外犯罪的重罪門檻 條文與原則適用對象限制 第7條:屬人原則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適用 第8條:保護我國人民(被動屬人原則)外國人在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準用第7條,門檻與限制相同 最輕本刑是法定刑的下限,不是最高刑,也不是宣告刑。各罪是否符合門檻: 普通殺人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門檻。我國人在國外殺害外國人、我國人在國外殺害我國人、外國人在國外殺害我國人,都可適用我國刑法。即使外國檢方已起訴,也不影響檢察官在行為人返國後起訴。 竊盜、普通傷害、普通詐欺、普通侵占、公然侮辱等:沒有3年以上的最低刑,不符合門檻。我國人在東京竊取同團國人的手機,我國法院對此無審判權;即使日本法律也處罰竊盜,也不會因此取得審判權。 在國外單純普通傷害:被害人回國提出告訴,檢察官仍應以「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為由,為不起訴處分。 外國人在外國殺害外國人:沒有境內行為或結果,也不涉及我國人民或第5條之罪,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與已婚者在國外發生性行為: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不構成犯罪,無我國刑法適用。 六、第9條:外國裁判的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前提是該行為本來就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若已在外國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要點是「仍得處斷」加上「得免執行」。以下說法都錯: 無須再依我國刑法處斷。 只執行外國裁判的殘餘刑期。 必須執行全部刑期。 常考陷阱 「我國刑法概採屬地主義」或「概採屬人主義」:錯。正確答案是「屬地主義兼採屬人主義」,另外也兼採保護及世界原則。 「行為與結果都在境內才算境內犯罪」:錯,有一在境內即可。 「我國航空器在公海上空,機內犯罪無我國刑法適用」:錯。依第3條,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在我國航空器上犯罪依屬人原則處斷」:錯,依據是屬地原則(擬制領域)。 「在越南炸毀我國駐外辦事處,視為境內犯罪」:錯,駐外機構不是我國領域。 「國人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一律適用」:錯在「一律」,犯罪地法律不罰時不適用。 「犯罪地法律也處罰,我國就有審判權」:錯,還要先符合最輕本刑3年的門檻。 「國人在外國犯內亂外患罪,無法依我國刑法處罰」:錯,屬第5條,不問國籍都適用。 「國人在國外偽造新臺幣、外國人在境外犯海盜罪,無我國刑法適用」:錯,都屬第5條。 「國外買賣人口依保護原則或屬人原則適用」:錯,依據是世界原則。 「公務員在國外犯第124條枉法裁判罪,適用我國刑法」:錯,第124條不在第6條列舉內。 公務員題的正確選項:第163條、第213條、第336條第1項。第339條、第335條、第342條、第320條、第277條、第302條都不適用。 「外國國家隊教練享有外交豁免」或「依其本國法處理」:錯,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 「保護管束依從舊從輕」:錯。保護管束是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褫奪公權、拘役、罰金屬刑罰,才依從舊從輕。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原則依裁判時法,例外依行為時法」或「依中間時法」:錯,一律適用裁判時法。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或從嚴原則」:錯,應依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外國已判決或已起訴,我國就不能再追訴」:錯,第9條規定仍得處斷,已執行部分得免執行。 不起訴的辨別: 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例如國外普通傷害),檢察官應不起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也不是應不起訴的事由。 另案已受重刑判決確定,屬檢察官得裁量不起訴的情形。 應不起訴的事由是「被告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宣告不能直接等同。 記憶口訣 「從舊是本文,從輕是但書;沒收、非拘看裁判,拘束保安仍從輕。」 「先看境內(行為或結果有一,加上船艦、航空器),再查第五(不問國籍),公務第六,國民第七,外人害我第八。」 「國民重罪:下限三年,當地也罰;竊盜、傷害、侮辱都不到。」 「公務境外:一六三脫逃、二一三登載不實、三三六第一項公益侵占;一二四枉法裁判不在內。」 「外國判過仍可辦,已執行者得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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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 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A)第 163 條之脫逃罪 (B)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 (C)第 124...
  2. 50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處斷? (A)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B)刑法第 163 條脫逃...
  3. 42 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A)刑法第163 條之脫逃罪(B)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 (C)刑法第335...
  4.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我國公務員在日本犯下列何種罪時,應依我國刑法來加以處斷? (A)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B)傷害罪(刑...
  5. 22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我國公務員在日本犯下列何種罪時,應依我國刑法來加以處斷? (A)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B)傷害罪(刑...
  6. 42 檢察官於何種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 (A)甲在外國傷害乙,乙回國後向檢察官提出傷害告訴 (B)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告與被害人已...
  7. 3 我國國民甲到日本旅遊時,在東京竊取同一旅行團成員乙之智慧型手機。對甲之竊盜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日本之法律亦...
  8. 40 具我國國籍的甲男因經商之便認識美國籍女子乙,二人並於美國租屋同居。甲妻丙女於知悉後,由臺灣飛往美國將乙殺害。檢察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