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處罰原則:刑法第12條要求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才處罰;過失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時才處罰。 分清兩種故意: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兩者都是故意。 分清兩種過失:無認識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所以沒有預見;有認識過失是已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兩者都是過失。 掌握最易混淆的界線: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已預見風險。容任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確信結果不發生,是有認識過失。 加重結果須有預見可能性:行為人不能預見加重結果時,不適用加重結果的處罰規定。 核心觀念 一、處罰的基本原則:刑法第12條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理解時要分成兩個層次。 第一層:故意或過失是處罰的必要條件。行為如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不能只因發生損害結果就處罰。因此,「對於行為之處罰,應有故意或過失始可」是正確敘述。 第二層:有故意或過失,不代表一定處罰。行為仍須符合該罪其他成立要件。過失行為還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處罰,所以「過失行為之處罰,應有法律之明文規定」也是正確敘述。 「應有故意或過失始可處罰」與「凡有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意思不同。前者說的是必要條件。後者把必要條件當成全部條件,忽略了過失處罰須有特別規定及其他犯罪要件,所以是錯誤敘述。 二、故意的兩種類型:刑法第13條 直接故意,又稱確定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辨識重點有二:認識上是「明知」,意志上是「有意使其發生」。例如,行為人明知攻擊會使他人受傷,仍以使對方受傷為目的出手攻擊。 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行為人未必積極追求結果,但已預見結果可能發生,而且對結果抱持接受、容任的態度。 兩者對結果的意欲程度不同,但在法律上都屬故意,行為人都成立故意犯。「不確定故意」的「不確定」是指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沒有把握,不是指過失。也不能因為結果不是行為人的主要目的,就排除故意。 三、過失的兩種類型:刑法第14條 無認識過失: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沒有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但依當時情節,他本來應該注意,也有能力注意,卻疏於注意。 判斷時不能只看「沒有預見」,還要確認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三個條件。這是過失的定義,不是故意。舉例來說,駕駛人應觀察、也能觀察路況,卻因疏忽沒注意前方行人,沒有預見會撞人而造成傷害,屬於無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行為人已想到結果可能發生,但相信結果不會出現,最後仍因違反注意義務而發生結果。 例如,駕駛人已預見某種開法可能撞到人,卻確信憑自己的技術能夠避開,仍繼續行駛而肇事,屬於有認識過失。題幹若出現「確信其不發生」,就是與間接故意區別的關鍵字,法律效果是「以過失論」。 因此,刑法上的過失包含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同樣地,刑法上的故意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四、四種類型的比較與作答順序 類型法條對犯罪事實的認識關鍵態度或條件法律分類 直接故意/確定故意第13條第1項明知有意使其發生故意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容任結果)以故意論 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預見其能發生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 無認識過失第14條第1項未預見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 作答時依序判斷: 先看行為人是否「明知並有意」。若是,為直接故意。 再看是否「已預見」。已預見不等於有故意:如果容任結果發生,為間接故意;如果確信結果不發生,為有認識過失。 若未預見,就檢查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若是,為無認識過失。 五、加重結果犯:刑法第17條 加重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發生了法律所定的較嚴重結果,法律因此加重其刑。典型例子是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所以,不能只看客觀上發生了加重結果,還要看行為人能否預見。說「客觀上發生加重結果即可,行為人能否預見在所不問」是錯誤的。 要分清「不能預見」與「實際未預見」。行為人當時沒有想到,不代表依情節不能預見。只有在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確實不能預見時,才不適用加重規定;至於基本犯罪是否成立,仍須另外判斷。 常考陷阱 「行為凡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應處罰」:錯在「凡」「均」。故意或過失只是必要條件,過失還須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間接故意」:名稱對調了。這是直接故意(確定故意)。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過失」:錯。「不違背其本意」表示容任結果,應以故意論,屬間接故意。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正確。這是有認識過失,不要因為看到「預見」就誤判成故意。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故意」:錯。這是第14條第1項的過失定義。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處罰應有故意或過失始可」「過失處罰應有法律明文」:這三句都正確,是常見的正確選項,不要誤選為錯誤。 「只有確定故意才是故意犯」:錯。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都屬故意犯。 「加重結果犯只要客觀上發生加重結果,能否預見非所問」:錯。依第17條,不能預見時不適用加重規定。 記憶口訣 「明知有意,直接故意;預見容任,間接故意;預見確信不發生,有認識過失;應能注意卻不注意,無認識過失。」 「無故意過失不罰;過失處罰須特別規定;加重結果須能預見。」看到「凡」「均應處罰」「非所問」這類絕對用語,要回頭用法條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