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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內容與特別認識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8
故意內容與特別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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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熟記第13、14條四種心理狀態,尤其區分「發生不違背本意」(間接故意)與「確信其不發生」(有認識過失)。 判斷過失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結果與疏失間須有因果關係,且法律有處罰該過失的明文。 分則以「明知」為要件者,限於直接故意;主觀構成要件包括故意、過失、意圖,不包括動機。 理解加重結果犯: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對加重結果須能預見,不能預見者不適用加重規定。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2條: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 刑法原則上處罰故意行為,過失行為須條文有特別規定才處罰;不是故意、過失一律處罰,也不是只處罰故意。 沒有故意,不代表一定有過失;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就是不罰的意外。 過失犯是否處罰,由法律明文決定,不是由法官視情節輕重決定,也不是「按故意犯之刑減輕」。過失犯的法定刑通常較故意犯輕,但這是各罪條文分別規定的結果。 處罰過失犯的罪不處罰過失犯的罪 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毀損、竊盜、侵占 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偽證、賭博、內亂 例如,開車不慎撞傷人,成立過失傷害;但不慎砸壞他人電腦、撞壞他人車輛、撞死他人寵物,因刑法沒有「過失毀損罪」,不成立犯罪(寵物在刑法上屬財物)。若是故意撞壞他人車輛,則可能成立故意毀損。不成立刑事犯罪,不等於不負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是民事責任,不是刑法罪名。 二、刑法第13、14條:四種心理狀態 類型法條/定義判斷關鍵 直接故意第13條第1項: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確知且想要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預見且容任:「發生也沒關係」 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預見但確信不會發生 無認識過失第14條第1項: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根本沒預見到 故意的內涵是對犯罪事實的認識與意欲,所以犯罪之故意須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沒有「無認識之故意」。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已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差別在對結果的態度:容任結果是故意,確信不會發生是過失。兩者一屬故意、一屬過失,罪質不同,不能等同看待。 應用例: 開槍射殺仇人,預見可能射中與其相擁的旁人仍執意開槍,旁人中槍死亡:對旁人具間接故意,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小巷高速行駛,明知極可能撞到行人,雖無意致其死傷,但認為「撞到也沒關係」而不減速:屬間接故意。 為逃離爭執急踩油門,不慎轉向錯誤撞死對方:欠缺殺人或傷害故意,成立過失致死罪,不能因先前有爭執就認定殺人或傷害致死。 三、特別認識「明知」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故意犯可由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成立;但刑法分則條文以「明知」為要件者,限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不能成立(不是概括故意,也不是擇一故意)。 典型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條文要求「明知」,須具直接故意始能成立;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條文並無此「明知」的限制。 構成要件分為客觀與主觀要素。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特定犯罪所要求的「意圖」(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動機(如怨恨、貪財)只是行為的內心原因,不屬於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僅可作為量刑參考。另外,故意屬構成要件層次的主觀要素,與「違法性」「期待可能性」是不同的犯罪判斷層次。 四、過失犯的成立與注意義務 刑法上的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成立過失犯須檢查: 應注意:負有注意義務。來源包括法令規則、業界成規(習慣)、契約等;尚未立法通過的法律草案不是注意義務的來源。 能注意:依當時情況,行為人有注意及避免結果的能力。 不注意:違反注意義務。 因果關係:如過失致死,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欠缺注意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律有處罰明文。 常見情境:店員拖地後未警示地面濕滑致顧客跌傷;遛狼犬疏未注意讓犬掙脫咬傷路人;養蜂者自認蜜蜂不會傷人,路人卻遭叮傷,均成立過失傷害罪。不能以「動物本能」或「沒有因果關係」為由認定無罪,也不是故意傷害或殺人未遂。 另須注意: 過失犯沒有未遂,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 刑法沒有「重大過失加重處罰」的規定。 現行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已刪除業務過失的加重規定,「業務過失刑責重於普通過失」的說法依現行法為錯誤。 雙方都有過失,各自刑責分別判斷,刑法沒有「過失相抵」或「故意相抵」而不處罰的規定。 五、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是故意犯基本罪,因而發生法律特別規定的較重結果,例如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第17條規定:犯罪因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也就是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對加重結果能預見但無故意。若對重傷結果本身即有故意,則成立重傷罪,而非加重結果犯。 例:逮捕竊盜現行犯後將其毒打,致其失明無法治癒(毀敗視能,屬重傷)。毒打出於傷害故意,重傷結果可預見,成立傷害致重傷罪。逮捕現行犯不包括毆打的權限,毒打已非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也不是過失重傷,更沒有「重傷罪必須減輕」的規定。 常考陷阱 「故意可分為有認識故意與無認識故意」:錯。故意分直接、間接;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 「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以過失論」:錯。這是間接故意,以故意論。 「預見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以故意論」或「非過失」:都錯。這是有認識過失,以過失論。 「行為非出於故意,即出於過失」:錯。可能兩者皆無而不罰。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罪質相當」:錯。一為故意,一為過失。 「過失犯情節嚴重應與故意犯同視」「依故意犯之刑減輕」「視情節輕重由法官決定」:都錯。過失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犯處罰包括未遂」「重大過失設有加重」「業務過失刑責較重」:依現行法均錯。 「不慎撞死寵物、砸壞電腦成立過失毀損罪」:錯。毀損無過失犯,不成立犯罪。 「竊盜、侵占、偽證、賭博、內亂罰及過失」:錯。傷害有過失犯(過失傷害)。 「動機屬主觀構成要件」:錯。故意、過失、意圖才是。 「以明知為要件者屬間接故意/概括故意」:錯。限於直接故意,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注意義務來源包括法律草案」:錯。法令規則、業界成規、契約才是。 記憶口訣 明知又想要,直接故意;預見無所謂,間接故意;預見卻確信不會,有認識過失;該注意沒注意,無認識過失。 故意是原則,過失看明文;過失無未遂,毀損不罰過失。 明知限直接;動機不算數;故意打人可預見重傷,傷害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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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下列關於故意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B)故意犯可分為有認識之故意犯與無認識之故意犯 (C)...
  2. 46 關於故意與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故意論...
  3. 47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於刑法學理上,下列名稱何者正確? (A)直接故意 (B)有...
  4. 24 下列何者為刑法所稱直接故意?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5. 49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係屬下列何概念? (A)故意 (B)過失 (C)期待可能性 (D)違法性
  6. 39 刑法分則中以「明知」為犯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者,屬於下列何種故意? (A)概括故意 (B)擇一故意 (C)直接故意 (D)間接故意
  7. 46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有關「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學說上如何稱之? (A)...
  8. 43 甲在百公尺外欲射殺仇人乙,當時乙正與其女友丙相擁道別,甲雖預見可能會射中丙,仍執意開槍,結果導致丙中槍身亡。針對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