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熟記第13、14條四種心理狀態,尤其區分「發生不違背本意」(間接故意)與「確信其不發生」(有認識過失)。 判斷過失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結果與疏失間須有因果關係,且法律有處罰該過失的明文。 分則以「明知」為要件者,限於直接故意;主觀構成要件包括故意、過失、意圖,不包括動機。 理解加重結果犯: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對加重結果須能預見,不能預見者不適用加重規定。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2條: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 刑法原則上處罰故意行為,過失行為須條文有特別規定才處罰;不是故意、過失一律處罰,也不是只處罰故意。 沒有故意,不代表一定有過失;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就是不罰的意外。 過失犯是否處罰,由法律明文決定,不是由法官視情節輕重決定,也不是「按故意犯之刑減輕」。過失犯的法定刑通常較故意犯輕,但這是各罪條文分別規定的結果。 處罰過失犯的罪不處罰過失犯的罪 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毀損、竊盜、侵占 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偽證、賭博、內亂 例如,開車不慎撞傷人,成立過失傷害;但不慎砸壞他人電腦、撞壞他人車輛、撞死他人寵物,因刑法沒有「過失毀損罪」,不成立犯罪(寵物在刑法上屬財物)。若是故意撞壞他人車輛,則可能成立故意毀損。不成立刑事犯罪,不等於不負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是民事責任,不是刑法罪名。 二、刑法第13、14條:四種心理狀態 類型法條/定義判斷關鍵 直接故意第13條第1項: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確知且想要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預見且容任:「發生也沒關係」 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預見但確信不會發生 無認識過失第14條第1項: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根本沒預見到 故意的內涵是對犯罪事實的認識與意欲,所以犯罪之故意須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沒有「無認識之故意」。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已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差別在對結果的態度:容任結果是故意,確信不會發生是過失。兩者一屬故意、一屬過失,罪質不同,不能等同看待。 應用例: 開槍射殺仇人,預見可能射中與其相擁的旁人仍執意開槍,旁人中槍死亡:對旁人具間接故意,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小巷高速行駛,明知極可能撞到行人,雖無意致其死傷,但認為「撞到也沒關係」而不減速:屬間接故意。 為逃離爭執急踩油門,不慎轉向錯誤撞死對方:欠缺殺人或傷害故意,成立過失致死罪,不能因先前有爭執就認定殺人或傷害致死。 三、特別認識「明知」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一般故意犯可由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成立;但刑法分則條文以「明知」為要件者,限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不能成立(不是概括故意,也不是擇一故意)。 典型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條文要求「明知」,須具直接故意始能成立;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條文並無此「明知」的限制。 構成要件分為客觀與主觀要素。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特定犯罪所要求的「意圖」(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動機(如怨恨、貪財)只是行為的內心原因,不屬於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僅可作為量刑參考。另外,故意屬構成要件層次的主觀要素,與「違法性」「期待可能性」是不同的犯罪判斷層次。 四、過失犯的成立與注意義務 刑法上的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成立過失犯須檢查: 應注意:負有注意義務。來源包括法令規則、業界成規(習慣)、契約等;尚未立法通過的法律草案不是注意義務的來源。 能注意:依當時情況,行為人有注意及避免結果的能力。 不注意:違反注意義務。 因果關係:如過失致死,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欠缺注意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律有處罰明文。 常見情境:店員拖地後未警示地面濕滑致顧客跌傷;遛狼犬疏未注意讓犬掙脫咬傷路人;養蜂者自認蜜蜂不會傷人,路人卻遭叮傷,均成立過失傷害罪。不能以「動物本能」或「沒有因果關係」為由認定無罪,也不是故意傷害或殺人未遂。 另須注意: 過失犯沒有未遂,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 刑法沒有「重大過失加重處罰」的規定。 現行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已刪除業務過失的加重規定,「業務過失刑責重於普通過失」的說法依現行法為錯誤。 雙方都有過失,各自刑責分別判斷,刑法沒有「過失相抵」或「故意相抵」而不處罰的規定。 五、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是故意犯基本罪,因而發生法律特別規定的較重結果,例如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第17條規定:犯罪因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也就是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對加重結果能預見但無故意。若對重傷結果本身即有故意,則成立重傷罪,而非加重結果犯。 例:逮捕竊盜現行犯後將其毒打,致其失明無法治癒(毀敗視能,屬重傷)。毒打出於傷害故意,重傷結果可預見,成立傷害致重傷罪。逮捕現行犯不包括毆打的權限,毒打已非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也不是過失重傷,更沒有「重傷罪必須減輕」的規定。 常考陷阱 「故意可分為有認識故意與無認識故意」:錯。故意分直接、間接;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 「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以過失論」:錯。這是間接故意,以故意論。 「預見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以故意論」或「非過失」:都錯。這是有認識過失,以過失論。 「行為非出於故意,即出於過失」:錯。可能兩者皆無而不罰。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罪質相當」:錯。一為故意,一為過失。 「過失犯情節嚴重應與故意犯同視」「依故意犯之刑減輕」「視情節輕重由法官決定」:都錯。過失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犯處罰包括未遂」「重大過失設有加重」「業務過失刑責較重」:依現行法均錯。 「不慎撞死寵物、砸壞電腦成立過失毀損罪」:錯。毀損無過失犯,不成立犯罪。 「竊盜、侵占、偽證、賭博、內亂罰及過失」:錯。傷害有過失犯(過失傷害)。 「動機屬主觀構成要件」:錯。故意、過失、意圖才是。 「以明知為要件者屬間接故意/概括故意」:錯。限於直接故意,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注意義務來源包括法律草案」:錯。法令規則、業界成規、契約才是。 記憶口訣 明知又想要,直接故意;預見無所謂,間接故意;預見卻確信不會,有認識過失;該注意沒注意,無認識過失。 故意是原則,過失看明文;過失無未遂,毀損不罰過失。 明知限直接;動機不算數;故意打人可預見重傷,傷害致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