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2條: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欠缺故意,不代表一定成立過失。 分辨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尤其注意「容任發生」與「確信不發生」的差別。 過失犯須檢查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及結果與因果關係;哪些罪有處罰過失、哪些沒有,要能直接判斷。 區分故意重傷、傷害致重傷(加重結果犯)與過失重傷,掌握加重結果犯以對加重結果「能預見」為要件。 故意須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事前殺意或事後滿意,都不能取代行為時的故意。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2條:故意原則、過失例外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例外處罰過失;不是故意、過失一律處罰,也不是只處罰故意,更不是由法官視情節決定是否處罰過失。 沒有故意,不等於必有過失。若依具體情況無法預見或避免結果,欠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屬不罰的意外。過失犯的處罰依各該特別規定的法定刑處理,不是「依故意犯之規定減輕其刑」,也不是「與故意犯相同」;一般而言,過失犯的法定刑較故意犯為輕。 類型考試應掌握的例子 有處罰過失的規定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傷害罪有過失犯);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公務員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亦有處罰規定。 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竊盜、侵占、毀損、偽證、賭博、內亂。 例如不慎砸壞他人電腦、開車撞壞他人車輛或撞死他人飼養的犬隻(動物在刑法上屬財物),因刑法沒有「過失毀損罪」,不成立犯罪,僅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民事「侵權行為」也不是刑法上的罪名。反之,若故意毀損他人財物,則可能成立毀損罪。另外,刑事責任不會因雙方都有過失或故意,就以「過失相抵」「故意相抵」抵銷而不處罰。 二、刑法第13、14條:四種心態一次分清 類型法定判斷重點白話辨識 直接故意(第13條第1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知道,而且要它發生。 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知道可能發生,發生也無所謂。 無認識過失(第14條第1項)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應該想到、也能想到,卻沒想到。 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想到風險,但相信不會出事。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有預見結果;差別在於對結果的態度。「撞到也沒關係」屬容任結果,是間接故意;「相信行人能閃過,絕不會撞到」則是有認識過失。兩者一屬故意、一屬過失,罪質不同,不能說二者罪質相當。 高速駕車者雖無意致人於死或重傷,但明知極可能撞到行人仍不減速,心想撞死撞傷也沒關係,屬間接故意。射殺仇人時,預見可能射中旁邊相擁的人仍執意開槍,導致旁人死亡,對旁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間接故意)。沒有積極希望結果發生,不等於沒有故意。 故意都以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為前提,因此故意只能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沒有「有認識故意」與「無認識故意」之分;「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 刑法分則條文以「明知」為主觀要件者,限於直接故意才能成立,間接故意不足。典型例子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受賄罪(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則不以直接故意為限。 三、過失犯:注意義務、能力與結果歸責 刑法第14條第1項的核心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才是過失犯的要件;「明知結果會發生」「結果不違背本意」屬故意的描述,「事發猝不及防」反而可能欠缺注意能力。 「應注意」指具體情況下負有注意義務,其來源包括法令規則、契約、業界成規(習慣)及具體生活情境;尚未生效的法律草案不是注意義務的來源。刑法上所稱過失,指無犯罪故意而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 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結果犯,須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且結果與行為人欠缺注意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常見生活案例:店員拖地後疏未警示地面濕滑致顧客跌傷、飼主遛狼犬疏未注意致狗掙脫咬傷路人、養蜂者自認蜜蜂不至傷人卻致路人被叮傷,均成立過失傷害罪;動物出於本能,不免除飼主或管理者的責任。駕車與人糾紛後急踩油門欲逃離,不慎轉向錯誤撞死對方,欠缺殺人或傷害故意,成立過失致死罪。 現行刑法已刪除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業務過失加重類型,不能再說「業務過失的刑責重於普通過失」。刑法也沒有「重大過失一律加重處罰」的規定。過失犯不罰未遂,沒有「過失傷害未遂」之類的罪名。 四、加重結果犯: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結果可預見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典型結構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因而發生較重結果,且對較重結果客觀上能預見。 毆打他人致其失明而無法治癒,已屬重傷結果。若僅有普通傷害故意,對重傷能預見,成立傷害致重傷罪;若對重傷本身已有故意,則成立重傷罪;若連傷害故意都沒有,才檢查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 逮捕現行犯雖是合法行為,但毒打被逮捕人已超出逮捕的必要範圍,不能主張依法令行為或正當防衛而不罰。 五、行為與故意須同時存在 故意必須存在於實行犯罪行為之時。行為完成後才認可、慶幸或滿意,稱為事後故意,不能回溯使原本的過失行為變成故意犯罪,只能依行為時的心態論罪。 駕車撞死突然衝出的路人,下車發現竟是仇人而感到滿意,不成立故意殺人,應論過失致死罪。同理,企圖殺人而開車前往對方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死者竟是該仇人:撞擊時並無殺人故意,殺人行為也尚未著手,不成立殺人既遂或未遂,仍論過失致死罪。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特定犯罪要求的意圖(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般犯罪動機(如仇恨、貪心)不屬於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只是量刑參考。不能用「很恨死者」直接推導「撞擊時有殺人故意」。 常考陷阱 「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非過失/以故意論」:錯。這是第14條第2項的有認識過失,「以過失論」。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者,以過失論」:錯。這是第13條第2項的間接故意,「以故意論」。 「故意可分為有認識故意與無認識故意」:錯。故意分直接、間接;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罪質相當」:錯。前者是故意、後者是過失,判斷關鍵在容任或確信不發生。 「沒有想殺人,所以只能算過失」:間接故意不以積極追求結果為必要,容任死亡結果仍成立殺人罪。 「行為非出於故意者,即係出於過失」:錯。仍須檢查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純粹意外不罰。 「過失犯得按故意犯之刑減輕/與故意犯相同/視情節而定/情節嚴重與故意同視」:均錯。過失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依該規定處罰。 「設有重大過失加重處罰規定」「業務過失重於普通過失」:現行法均無此規定。 「過失犯處罰包括未遂」:錯。過失犯沒有未遂。 「不慎撞死他人寵物犬,成立過失毀損罪」:錯。刑法無過失毀損罪,竊盜、侵占、偽證、賭博、內亂也都不罰過失。 「雙方都有過失(故意),可以相抵不罰」:錯。刑法沒有過失或故意相抵。 「出現死亡,就是殺人或傷害致死」:殺人須有殺人故意,傷害致死須先有傷害故意;單純駕駛疏忽應論過失致死。 「事後高興或事前殺意,可證明行為時有故意」:錯。故意須與行為同時存在。 「動機屬於主觀構成要件」:錯。故意、過失、意圖才是。 「動物本能行為,飼主無罪」:錯。飼主疏未注意,成立過失傷害。 記憶口訣 「明知要它來,直接故意;預見來也好,間接故意;預見不會來,有認識過失;應能想未想,無認識過失。」 「故意是原則,過失找明文;分則寫明知,限於直接故意。」 「過失查應、能、未注意;故意看行為時,事後滿意補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