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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規阻卻違法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
超法規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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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看「法定」二字: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由刑法明文規定。義務衝突、被害人承諾(同意)則是本單元常考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沒有明文,不代表不能阻卻違法:超法規事由仍須具備法律秩序所承認的正當化條件,不能只憑行為人自認有道理。 掌握案例分類:醫師正當手術、火災時借用他人滅火器、逮捕現行犯,要分別從業務上正當行為、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判斷。 同意有界線:被害人承諾須涉及本人可以處分的法益。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人、加工自殺,都不能因同意而合法化。 違法與罪責分開:阻卻違法是指行為受到法律容許。欠缺責任能力則是指無法對行為人加以刑事非難,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核心觀念 一、犯罪判斷: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 刑法判斷犯罪,通常依序檢查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例如手術要切開人體,形式上可能該當傷害的構成要件,但若屬正當醫療行為,就可能阻卻違法。因此,不能只看到造成身體損傷,就認定一定成立傷害罪。 阻卻違法是排除行為的違法性,使原本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獲得法律容許。阻卻罪責則是行為仍屬違法,但因行為人的個人條件或所處情境,無法對其加以刑事非難。法條使用「不罰」,不代表理由一定是阻卻違法,仍須辨認它屬於哪一個層次。 可罰的違法性強調刑罰介入需要達到一定的違法程度,不能只因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就忽略侵害的實質內容。但也不能把「損害輕微」直接理解為一律不成立犯罪。 二、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事由與法條要件與判斷重點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行為須有法令依據,且在授權範圍內,不能只憑個人認為是在做好事。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關鍵除了「業務」,還有「正當」。具備專業身分,不等於所做的行為都合法。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侵害結束後的報復,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罰。須符合必要性與利益衡量。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1條另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因此「奉命行事」並非一概免責。 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的起點不同。正當防衛針對的是現在不法之侵害。緊急避難針對的是緊急危難,危難也可能來自火災等非人為情境。刑法第24條另規定,關於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三、超法規阻卻違法:義務衝突與被害人承諾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是指刑法沒有明文列出,但仍可依整體法律秩序與法理承認其正當性的事由。本單元最重要的是義務衝突與被害人承諾。 義務衝突:行為人同時負有數個法律上的作為義務,客觀上卻無法全部履行,例如只能即時救助其中一名受困者。真正的衝突必須是無法兼顧,不能只是履行起來不方便。原則上應履行價值較高的義務;義務價值相同時,履行其中之一即可。符合這些條件時,未履行另一義務可以獲得正當化。 被害人承諾:又常稱為被害人同意,兩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用語。承諾須由具有相應理解與判斷能力的法益主體,就其有權處分的法益,在行為前或行為時作出有效、自主的表示,且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範圍。事後表示原諒,不能回溯排除行為當時的違法性。 同意的法律效果仍要看犯罪類型。有些犯罪以違反本人意思為構成要件,有效同意可能直接排除構成要件。本單元把被害人承諾列為超法規事由,重點在於它不是刑法明文列舉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四、案例判斷與生命法益的界線 醫師為割盲腸(闌尾切除)而開刀:符合醫療正當性、取得適當同意等條件時,屬於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可以阻卻違法。但不能推論醫師所做的手術一律合法。 火災時逕行使用鄰居的滅火器:為避免緊急危難,使用確屬不得已且符合利益衡量時,可以成立緊急避難。未先取得同意,不代表必然違法。 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局: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因此一般人依法逮捕現行犯,也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但仍須遵守法定範圍。 因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刑法第275條處罰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人,以及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謀為同死而犯這些罪,法律只規定得免除其刑,行為並不因此阻卻違法。得免除其刑,不等於行為合法。 五、責任能力屬於罪責層次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這是年齡對責任能力及刑事責任的影響,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屬於不同層次。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這些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判斷重點是行為時的能力狀態,不能只因有精神疾病診斷,就認定一律不罰。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上述狀態者,不適用這些不罰或減刑的規定。 常考陷阱 「義務衝突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錯在「法定」。義務衝突是典型的超法規事由。看到「非屬刑法規定/非屬法定」的題目,只要選項中出現義務衝突,它就是答案。 「被害人同意(承諾)是刑法明文的阻卻違法事由」:錯。題目有時寫「同意」、有時寫「承諾」,兩者是同一概念,不能因為用詞不同而改變分類。 刪去法:法定事由只有四個,即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選項中不在這四個之內的,就是「非法定」的答案。 「非法定事由,就完全不能阻卻違法」:錯。「是否為法定事由」與「能否主張阻卻違法」是不同問題,超法規事由符合條件時仍可阻卻違法。 「對方同意,殺人或幫助自殺就合法」:錯。生命法益不能依一般承諾原則任意處分,謀為同死也不會使加工自殺合法化,最多只是得免除其刑。 「只有警察能逮捕現行犯」:錯。法律允許任何人逕行逮捕現行犯,但不能據此任意拘捕只是受到懷疑的人。 「防衛或避難過當仍一律不罰」:錯。過當的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與適法的防衛、避難等同看待。 「無責任能力就是阻卻違法」:錯。無責任能力處理的是罪責問題,行為本身仍然違法。 記憶口訣 「令、業、防、避」有明文;「衝突、承諾」超法規。令:依法令之行為;業:業務上正當行為;防:正當防衛;避:緊急避難。 「先看法定,再看合法;同意有界,免刑非合法。」作答時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分類」還是「具體行為能否阻卻違法」,再逐一檢查各項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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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 (B)義務衝突 (C)業務上正當之行為 (D)依法令之...
  2. 47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A)緊急避難 (B)依法令之行為 (C)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D)義務衝突
  3. 47 下列何者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A)醫師為割盲腸而開刀 (B)火災時逕行使用鄰居滅火器 (C)因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 (D)逮捕現行犯...
  4. 50 下列何者非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A)被害人的承諾(B)正當防衛(C)緊急避難(D)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5. 31 以下何者並非法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A)緊急避難 (B)業務上正當行為 (C)被害人之同意 (D)依法令之行為
  6. 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A)緊急避難 (B)被害者的承諾 (C)依法令之行為 (D)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