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法定」二字: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由刑法明文規定。義務衝突、被害人承諾(同意)則是本單元常考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沒有明文,不代表不能阻卻違法:超法規事由仍須具備法律秩序所承認的正當化條件,不能只憑行為人自認有道理。 掌握案例分類:醫師正當手術、火災時借用他人滅火器、逮捕現行犯,要分別從業務上正當行為、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判斷。 同意有界線:被害人承諾須涉及本人可以處分的法益。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人、加工自殺,都不能因同意而合法化。 違法與罪責分開:阻卻違法是指行為受到法律容許。欠缺責任能力則是指無法對行為人加以刑事非難,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核心觀念 一、犯罪判斷: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 刑法判斷犯罪,通常依序檢查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例如手術要切開人體,形式上可能該當傷害的構成要件,但若屬正當醫療行為,就可能阻卻違法。因此,不能只看到造成身體損傷,就認定一定成立傷害罪。 阻卻違法是排除行為的違法性,使原本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獲得法律容許。阻卻罪責則是行為仍屬違法,但因行為人的個人條件或所處情境,無法對其加以刑事非難。法條使用「不罰」,不代表理由一定是阻卻違法,仍須辨認它屬於哪一個層次。 可罰的違法性強調刑罰介入需要達到一定的違法程度,不能只因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就忽略侵害的實質內容。但也不能把「損害輕微」直接理解為一律不成立犯罪。 二、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事由與法條要件與判斷重點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行為須有法令依據,且在授權範圍內,不能只憑個人認為是在做好事。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關鍵除了「業務」,還有「正當」。具備專業身分,不等於所做的行為都合法。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侵害結束後的報復,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罰。須符合必要性與利益衡量。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1條另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因此「奉命行事」並非一概免責。 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的起點不同。正當防衛針對的是現在不法之侵害。緊急避難針對的是緊急危難,危難也可能來自火災等非人為情境。刑法第24條另規定,關於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三、超法規阻卻違法:義務衝突與被害人承諾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是指刑法沒有明文列出,但仍可依整體法律秩序與法理承認其正當性的事由。本單元最重要的是義務衝突與被害人承諾。 義務衝突:行為人同時負有數個法律上的作為義務,客觀上卻無法全部履行,例如只能即時救助其中一名受困者。真正的衝突必須是無法兼顧,不能只是履行起來不方便。原則上應履行價值較高的義務;義務價值相同時,履行其中之一即可。符合這些條件時,未履行另一義務可以獲得正當化。 被害人承諾:又常稱為被害人同意,兩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用語。承諾須由具有相應理解與判斷能力的法益主體,就其有權處分的法益,在行為前或行為時作出有效、自主的表示,且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範圍。事後表示原諒,不能回溯排除行為當時的違法性。 同意的法律效果仍要看犯罪類型。有些犯罪以違反本人意思為構成要件,有效同意可能直接排除構成要件。本單元把被害人承諾列為超法規事由,重點在於它不是刑法明文列舉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四、案例判斷與生命法益的界線 醫師為割盲腸(闌尾切除)而開刀:符合醫療正當性、取得適當同意等條件時,屬於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可以阻卻違法。但不能推論醫師所做的手術一律合法。 火災時逕行使用鄰居的滅火器:為避免緊急危難,使用確屬不得已且符合利益衡量時,可以成立緊急避難。未先取得同意,不代表必然違法。 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局: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因此一般人依法逮捕現行犯,也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但仍須遵守法定範圍。 因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刑法第275條處罰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人,以及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謀為同死而犯這些罪,法律只規定得免除其刑,行為並不因此阻卻違法。得免除其刑,不等於行為合法。 五、責任能力屬於罪責層次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這是年齡對責任能力及刑事責任的影響,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屬於不同層次。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這些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判斷重點是行為時的能力狀態,不能只因有精神疾病診斷,就認定一律不罰。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上述狀態者,不適用這些不罰或減刑的規定。 常考陷阱 「義務衝突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錯在「法定」。義務衝突是典型的超法規事由。看到「非屬刑法規定/非屬法定」的題目,只要選項中出現義務衝突,它就是答案。 「被害人同意(承諾)是刑法明文的阻卻違法事由」:錯。題目有時寫「同意」、有時寫「承諾」,兩者是同一概念,不能因為用詞不同而改變分類。 刪去法:法定事由只有四個,即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選項中不在這四個之內的,就是「非法定」的答案。 「非法定事由,就完全不能阻卻違法」:錯。「是否為法定事由」與「能否主張阻卻違法」是不同問題,超法規事由符合條件時仍可阻卻違法。 「對方同意,殺人或幫助自殺就合法」:錯。生命法益不能依一般承諾原則任意處分,謀為同死也不會使加工自殺合法化,最多只是得免除其刑。 「只有警察能逮捕現行犯」:錯。法律允許任何人逕行逮捕現行犯,但不能據此任意拘捕只是受到懷疑的人。 「防衛或避難過當仍一律不罰」:錯。過當的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與適法的防衛、避難等同看待。 「無責任能力就是阻卻違法」:錯。無責任能力處理的是罪責問題,行為本身仍然違法。 記憶口訣 「令、業、防、避」有明文;「衝突、承諾」超法規。令:依法令之行為;業:業務上正當行為;防:正當防衛;避:緊急避難。 「先看法定,再看合法;同意有界,免刑非合法。」作答時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分類」還是「具體行為能否阻卻違法」,再逐一檢查各項成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