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以及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都是阻卻違法事由。效果是「不罰」,不是阻卻罪責,也不是減輕其刑。 依上級命令要成立,須具備雙方均為公務員、上下職務隸屬、屬於職權範圍、具備法定程式等要件,且明知命令違法而仍執行者,不得阻卻違法。 逮捕現行犯、行政管束、安寧緩和醫療等屬依法令之行為,但必須在法令要件與必要範圍內進行,逾越範圍的部分仍可能成罪。 正當防衛須有現在不法之侵害與防衛意思。互毆、事後報復、偶然防衛、挑撥防衛、長期受虐者趁對方熟睡時殺人,都是高頻考點。 要分清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防衛只能針對侵害者,避難須出於不得已。有特別義務者,不能為避免自己的危難而主張避難。 核心觀念 一、先定位:在「違法性」階層檢驗 犯罪成立依序檢驗三個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逮捕現行犯會限制他人自由,父母懲戒未成年子女可能涉及傷害或強制,這些行為在外觀上可能該當構成要件,但因法律容許而阻卻違法。因此,這類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在違法性階層檢驗。它們的不罰理由,不是欠缺期待可能性,也不是罪責問題。 二、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 條文:「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所謂法令,不限於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各種行政法規等授權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常見例子如下: 司法警察逮捕通緝犯、檢察官依法執行死刑: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逮捕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犯不問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所以一般路人或被害人也能合法逮捕。 現行犯: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準現行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竊賊行竊失敗後逃跑,被人緊追逮捕,仍屬現行犯;犯罪是否既遂,與能否當作現行犯逮捕無關。 竊車賊駕駛贓車途中被車主發覺,車主將其逮捕送警,屬依法令之行為。 員警依行政執行法管束:例如對酒醉且揚言自殺者,帶回派出所管束保護,屬依法令之行為。行政管束不是刑事上的逮捕拘禁,受管束人趁隙離開,不成立脫逃罪;員警也不因此成立便利脫逃罪。單純揚言自殺,也不構成恐嚇公眾罪。 安寧緩和醫療: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預立意願書,醫師依法定要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屬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結論是無罪,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上的自助行為、父母對子女的懲戒:考題傳統上列為依法令之行為。但父母的懲戒源自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子女成年後已無親權,父母管教成年子女不屬於依法令之行為。 界限:法令授權的只是必要範圍內的行為。逮捕現行犯時必要的強制力與自由限制可以阻卻違法;逮捕後再將人毒打致失明,就已超出逮捕所需。行為人有傷害故意,但對重傷結果沒有故意,只是能預見,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警察開槍制止持刀追殺路人的醉漢,結果擊中要害致死,應依其開槍有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來判斷,不能一看到死亡結果就認定是防衛過當或業務過失。 三、刑法第21條第2項: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條文:「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為違法者,不在此限。」要件如下: 要件說明 公務員身分發布命令者與執行命令者都必須是公務員。 職務隸屬關係條文寫「所屬」上級公務員,所以雙方必須有職務上的隸屬(指揮監督)關係。說「不以隸屬關係為必要」是錯的。 職權範圍命令內容必須屬於上級的職權事項,也屬於下級的職務範圍。命令顯然逾越職務權限時,執行者不能阻卻違法。 法定程式命令的形式不限書面,言詞也可以,但仍須具備法定程式。執行不符法定程式的命令,不得阻卻違法。 非明知違法明知命令違法仍然執行,不得阻卻違法,應受處罰。不是明知(例如不知道命令違法)的情形,才可以主張不罰。 下級公務員對命令只負形式審查義務,也就是審查身分、隸屬、權限、程式等,不負實質合法性審查義務。說下級「應實質審查,認定違法時拒絕執行」,是錯的。 典型案例:拆除大隊人員發現拆除命令把對象誤植,明知被拆的房屋不是違建,仍然照令拆除。這屬於明知命令違法,不得阻卻違法。此時也不能改主張「依法令之行為」或「業務上正當行為」來免責。 至於明知違法還下令的上級公務員,不因自己沒有親自動手就不受處罰,刑法也沒有「依法應減輕其刑」的規定。 四、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條文:「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性質是阻卻違法,不罰。重點在「正當」兩字,也就是必須合乎該業務的規範: 醫師為病人開刀:形式上可能該當傷害罪,但屬業務上正當行為。這不是依法令之行為,也不是正當防衛或自助行為。 護士為病人打針、拳擊手依比賽規則打傷對手:屬業務上正當行為。 棒球投手故意投觸身球傷害打擊者:已違反比賽規範,不屬業務上正當行為。 五、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條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現在性:侵害正在進行或迫在眉睫。侵害已經過去後的報復不能主張防衛。例如攻擊者已轉身離開後再打其後腦;花瓶失竊兩天後巧遇竊賊,為奪回花瓶而打傷對方。 長期受虐者趁配偶熟睡時殺人:最大的爭點在侵害的現在性,法院最應審酌的是「是否屬於對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 侵害未解除:被仇人開槍射擊,逃入竹林後仍被包圍,危險持續中,此時為脫險開槍擊傷對方,屬正當防衛,不是緊急避難。 不法侵害須來自人:自然災害或動物自發攻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應考慮緊急避難。可以防衛的權利範圍很廣,貞操也包括在內。被強制性交的人在對方強吻時咬傷其舌頭,屬於對現在不法侵害的反擊。 侵害已被排除:奪下對方的刀後,對方已經徒手,再持刀砍對方,不是典型的「對現在不法侵害之反擊」。 防衛對象:只能針對侵害者本人,不及於無關的第三人。損及第三人的部分,應改用緊急避難檢驗。 六、防衛意思:偶然防衛與挑撥防衛 偶然防衛:行為人基於仇恨開槍射傷對方,事後才發現對方也正朝自己開槍。客觀上雖然存在侵害,但行為人欠缺防衛意識,不成立正當防衛。 挑撥防衛:故意以言語激怒、刻意羞辱對方,誘使對方出手,再藉機傷害對方。這類行為欠缺防衛意思,屬濫用防衛權,成立傷害罪,不是防衛過當。 七、互毆 實務見解:互毆通常雙方都有傷人的意思,原則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必須是一方起初沒有傷人的行為,為了排除對方的不法侵害而還擊,才能論以正當防衛。「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的互毆,不得主張防衛。 相約互毆而雙方都受傷時: 甲、乙均成立傷害罪,不會因為誰傷得較重就變成正當防衛。 雙方仍然可以互相提出告訴,不因「相約」或「同意」就不能提告,也與民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無關。 引起爭風吃醋的第三人,並不因此負不作為幫助傷害的責任。 八、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比較 比較正當防衛(第23條)緊急避難(第24條) 原因現在不法之侵害(來自人)緊急危難(可來自自然災害、動物等) 保護對象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行為對象只能針對侵害者可能及於無辜第三人 限制防衛行為不得過當須出於不得已;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避免自己的危難而主張(例如警察在攻堅行動中) 過當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常考陷阱 「依上級命令之職務上行為,絕對不罰/當然阻卻違法」:錯。明知命令違法而仍執行,應受處罰。 「上下級間不一定須有隸屬關係」:錯。條文明定「所屬」上級,必須有職務隸屬關係。 「執行不符法定程式的命令,亦得阻卻違法」或「命令不以具備法定程式為必要」:錯。命令形式不限書面,但必須具備法定程式。 「命令內容不以職權範圍內事項為必要」:錯。命令必須在職權範圍內。 「下級應實質審查命令是否違法」:錯。下級只負形式審查義務。 「上級未實際動手,故不罰或依法減刑」:錯。 「業務上正當行為是阻卻罪責」或「減輕其刑」:錯。正確答案是阻卻違法,不罰。 「醫師開刀屬依法令之行為」:錯。醫師開刀屬業務上正當行為。 「竊盜未遂,所以不是現行犯」:錯。犯罪是否既遂不影響現行犯的認定。 「逮捕現行犯屬緊急避難、正當防衛、自助行為或欠缺期待可能性」:錯。逮捕現行犯屬依法令之行為。 「逮捕現行犯,所以毒打也不罰」:錯。超出逮捕所需的部分,可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父母管教成年子女屬依法令之行為」:錯。父母的懲戒權只及於未成年子女。 「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仍實施,屬依法令之行為」:錯。 「安寧緩和醫療屬減輕或免除其刑」:錯。符合法定要件時無罪。 「警察開槍擊斃人,當然是防衛過當或業務過失」:錯。應依有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來判斷。 「互毆時侵害持續,自得正當防衛」或「傷勢較重者為正當防衛」:錯。相約互毆者均成立傷害罪。 「相約互毆者不能提告」:錯。 「挑撥防衛屬防衛過當」:錯。挑撥防衛欠缺防衛意思,屬濫用防衛權,成立傷害罪。 「偶然防衛欠缺現在不法侵害」:錯。客觀上確有侵害存在,真正欠缺的是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可及於無關第三者」:錯。防衛只能針對侵害者。 「遭自然災害或動物自發攻擊,可主張正當防衛」:錯。這類情形應考慮緊急避難。 「受虐婦女殺熟睡丈夫,爭點在不法性或手段必要性」:錯。真正的爭點在侵害的現在性。 「被包圍後開槍脫險,屬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錯。侵害仍持續中,屬正當防衛。 記憶口訣 上級命令「身、屬、權、式、知」:公務員身分、職務隸屬、職權範圍、法定程式、非明知違法。 21、22條阻卻違法:依法令、依命令、業務正當,三者都是阻卻違法,不罰。 正當防衛「現、不、意、度」:現在侵害、不法侵害、防衛意思、不得過當。 防衛四不:事後報復不算、相約互毆不算、挑撥找打不算、偶然碰上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