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防衛情狀與防衛意思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8
防衛情狀與防衛意思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正當防衛先看有無現在不法侵害,再看防衛意思、反擊對象及手段是否必要。 分清偶然防衛、挑撥防衛與相約互毆。不能只因對方正在攻擊,就認定成立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要掌握緊急危難、不得已、利益衡量三項。保護客體限於法條明列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理論基礎是優越利益原則。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主張避免自己危難的緊急避難。 依法逮捕現行犯、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施行維生醫療,屬於「依法令之行為」,應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分別判斷。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符合要件時屬於阻卻違法,行為不具違法性。 防衛情狀是指客觀上存在現在不法侵害。 「現在」包括侵害迫在眉睫,以及侵害正在進行、尚未終了。 單純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侵害,不符合「現在」。 侵害結束後的報復行為,也不得主張防衛權。 長期受虐者趁配偶熟睡時將其殺死,主張正當防衛時,法院最應審酌的是是否對現在不法侵害而為防衛,爭點在於侵害的現在性。不能只因過去長期受虐,就認定成立正當防衛。 以下情形的判斷結果不同: 可主張正當防衛:遭強制性交時,於對方強吻之際咬傷其舌頭,是對正在進行的性自主(貞操)侵害所為的反擊。 不可主張正當防衛:對方已被喝退、轉身離開,卻從後打其後腦。 不可主張正當防衛:財物遭竊兩天後才巧遇竊賊,為奪回財物而將其打傷。侵害已屬過去,不是現在的侵害。 不法侵害須來自人的行為。自然災害、動物自發攻擊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應依緊急避難處理。若有人驅使動物攻擊,則可評價為人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可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範圍不限於生命、身體,也包括財產、自由及性自主等權利。 防衛行為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於無關的第三人,並須具有排除侵害的必要性。 已奪下對方的刀,對方成為徒手,攻擊危險已經排除,此時仍揮刀砍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仇人先開槍射擊,又包圍被害人藏身的竹林,侵害尚未終了。被害人為求脫險而開槍擊傷對方,成立正當防衛,不是防衛過當,也不是緊急避難。 防衛手段超過必要程度,才是防衛過當。判斷時不能單憑雙方傷勢輕重,也不要求防衛者必須先受傷才能反擊。防衛過當仍具有違法性,並非無罪或不罰;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應」減輕,也不是「應」免除。 二、防衛意思:偶然防衛、挑撥防衛與互毆 成立正當防衛,除了客觀情狀,主觀上還須認識侵害,並為保護權利而反擊,也就是具備防衛意思(防衛意識)。 類型判斷重點與結論 偶然防衛行為人不知道自己正遭不法侵害,純為傷害仇人而攻擊,碰巧阻止了對方的攻擊(例如轉身射傷仇人,不知對方也正要開槍)。因欠缺防衛意識,不成立正當防衛。 挑撥防衛故意以言語羞辱、激怒對方,誘使對方攻擊,再藉機傷害對方。不成立正當防衛,理由可表述為欠缺防衛意思或濫用防衛權,仍成立傷害罪。不因自己是拳擊手、雙方強弱懸殊或傷勢輕重而改變結論。 相約互毆雙方都有傷人的意思,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各自成立傷害罪。不論哪一方傷勢較重或較輕都一樣,也不會因此變成防衛過當。 遭攻擊後還擊互毆中,必須一方原本沒有傷人行為,只是為了排除對方的不法侵害而還擊,才有正當防衛的適用。 互毆中如果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者,不能因為侵害仍在持續,就認定雙方都可以正當防衛。另外,相約互毆不代表雙方都不能提出傷害告訴,與民法的「同時履行抗辯」也無關。爭風吃醋的對象(第三人)也不會因此負不作為幫助的責任。 三、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罰的理論基礎是優越利益原則,也就是為保全較高的利益而犧牲較低的利益。法諺「緊急狀態時無法律」的應用,就是在緊急狀態下採取緊急避難行為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保護客體: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訴訟權不在法條明文列舉之中。保護對象也不限於自己,更不是只限國家或社會的危難。 緊急危難:若不立即處理,法益損害就可能發生或擴大。危難不限於人的不法侵害,火災、暗流、高溫等天然災害及動物攻擊也包括在內。 避難意思:行為須是為了避免危難而實施。 不得已:這是法定要件。須沒有其他可有效排除危難、且損害較小的方法。不是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利益衡量:所保全的利益原則上須優越於所犧牲的利益,不能只比較抽象的法益名稱就直接下結論。 行為對象:不必是加害人,可以犧牲無關第三人的法益。 以下都是緊急避難的典型案例: 為救溺水者而破壞他人倉庫門鎖、取用浮板與泳圈。 為救高溫密閉車內的嬰兒而敲破車窗。 遭他人飼養的狼犬自發攻擊,情急之下擊斃狼犬。這是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成立毀損罪。 自己即將溺斃,將他人愛貓推離浮板以求生。 為避免淋雨感冒而竊取他人雨傘,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這種情形既非緊急危難,也非不得已,不能以「只要保全身體法益,當然可以犧牲他人財產」為理由阻卻違法。 誤想避難是指客觀上沒有緊急危難,行為人卻誤以為存在。這種情形不成立緊急避難,不能依第24條不罰。 四、特別義務者與兩種制度的區別 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限制的範圍只是「避免自己危難」,並不禁止特別義務者為他人避難。 判斷重點是職務上依法應承擔的危險,而不是只看有沒有公務員身分。 消防員、救生員、船長在職務範圍內屬於有特別義務之人;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也不得為避免自己的危難而主張避難行為。 計程車司機對乘客並沒有這種承擔危險的特別義務。 消防員自己的氧氣仍極為充裕,卻為避免自己嗆傷而拒絕分享給受困民眾,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也不能改主張正當防衛、義務衝突或自助行為。 比較正當防衛(第23條)緊急避難(第24條) 前提現在不法侵害,須來自人的行為緊急危難,不限於不法侵害,包括天災與動物 保護範圍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行為對象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可以犧牲無關第三人的法益 手段審查排除侵害的必要性不得已,並須衡量利益 特別限制挑撥防衛、相約互毆不適用特別義務者不得為避免自己危難而主張 過當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五、依法令之行為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逮捕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但逮捕權不包含私刑權。逮捕竊盜現行犯後將其毒打,導致無法治癒的失明,不能以合法逮捕或正當防衛免責。因為行為人有傷害故意,又發生重傷結果,應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安寧緩和醫療: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預立意願書,表明放棄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醫師依法不予施行,病人因而死亡,醫師屬於依法令之行為,無罪。這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問題。 常考陷阱 「曾受侵害,所以隨時可以反擊」:錯。須確認行為當時侵害仍具有現在性。長期受虐後趁對方熟睡下手、對方轉身離開後追打、事後取回財物,都不是對現在侵害的防衛。 「被動物或天災侵害,可以正當防衛」:錯。這類情形應依緊急避難處理。 「客觀上擋住攻擊,就一定成立防衛」:錯。偶然防衛欠缺防衛意識;挑撥防衛欠缺防衛意思或屬濫用防衛權;相約互毆雙方均成立傷害罪。 「互毆時傷勢較重的一方是正當防衛,較輕的一方是防衛過當」:錯。不能依傷勢輕重判斷。 「正當防衛可以傷及無關第三人」:錯。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可以犧牲第三人法益的是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只能救自己、只能對加害人實施、只限不法侵害」:錯。可以為他人避難,對象不必是加害人,危難也不限於不法侵害。 「名譽、訴訟權也受緊急避難保護」:錯。法條只明列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非出於不得已也可以避難」、「保護身體就當然可以犧牲財產」:錯。不得已是法定要件,也仍須衡量利益。 「過當應減刑、應免刑、因欠缺違法性而無罪」:錯。過當仍屬違法,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選項寫「得減輕其刑」也可視為正確)。 「誤想避難也不罰」:錯。誤想避難不成立緊急避難。 「計程車司機屬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錯。典型的特別義務者是消防員、救生員、船長及執行攻堅的警察。 「逮捕現行犯時怎麼打都合法」:錯。毒打致重傷應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施救是減輕或免除其刑」:錯。屬依法令之行為,應為無罪。 記憶口訣 防衛:現、不、意、必——現在、不法(須來自人)、防衛意思、必要手段。挑撥、互毆、偶然防衛都不算。 避難:生身自財,急不得已——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緊急危難、不得已,還須衡量利益。名譽與訴訟權不在其中。 兩種過當皆「得減免」;特別義務只限「避免自己危難」。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2 下列何種情況屬於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反擊? (A)甲面對乙之攻擊,奮力奪下乙之刀後,揮刀砍徒手之乙 (B)甲面對...
  2. 11 甲因長期受配偶 A 之虐待,因而持刀殺死熟睡中之 A,法院審理中,甲以正當防衛為由抗辯,下列何者為法院最應審酌之重點? (A)...
  3. 33 一個長期受到虐待與性命威脅的婦女,在丈夫熟睡時將他殺死,該婦女若主張其行為是為了正當防衛,可能會在那個成立要件上引發...
  4. 32 下列何種情形,得主張刑法之正當防衛? (A)遭受自然災害時 (B)雖遭受侵害,但侵害已屬過去 (C...
  5. 46 甲於發現仇人 A 尾隨在後,轉身掏槍射傷 A,沒想到 A 也正朝著甲開槍。甲之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為下列何者? (A)欠缺現...
  6. 3 拳擊手甲故意以言語激怒乙,誘發乙揮拳相向,甲因而受輕傷,乙仍繼續對甲揮拳,甲趁機重傷乙。甲之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為...
  7. 31 甲刻意羞辱乙,乙怒極出手,甲反擊將乙打傷,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正當防衛,不罰(B)防衛過當,減輕處罰 (C)濫用防衛權...
  8. 49 依刑法規定,下列關於防衛過當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罰,因該行為不具備有責性 (B)無罪,因該行為不具備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