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正當防衛處理現在不法侵害;緊急避難處理緊急危難。兩者的起因與行為對象不同。 刑法第24條明文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利益,不包含名譽、訴訟權。 緊急避難必須出於不得已,並且要衡量保全利益與犧牲利益;不以對加害人為之為必要。 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效果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誤想避難不是緊急避難,不能依第24條不罰。 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因此「於公務上(業務上)無特別義務」也被列為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 核心觀念 一、正當防衛:對抗現在不法侵害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侵害已迫在眉睫或正在進行。侵害結束後的報復,不屬於防衛。 「不法侵害」:原則上來自人的行為。 保護對象:可以防衛自己,也可以防衛他人。 保護範圍:第23條以「權利」概括規定,沒有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類。 防衛行為原則上應針對侵害者。若為擋住侵害而犧牲無辜第三人的利益,對第三人的部分應另外檢驗緊急避難,不能直接用正當防衛概括處理。 二、緊急避難:為保全法益而排除危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面對的是法益衝突:不犧牲某項利益,就無法保全另一項利益。它能阻卻違法的基礎在於利益衡量,也就是容許以較小的損害保全較大的利益。 拉丁法律格言「緊急狀態時無法律」,正可用來說明這個觀念:在緊急狀態下,出於不得已的避難行為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成立要件如下: 客觀上有緊急危難:危險已經迫近,必須及時處理,不能只是抽象、遙遠的可能性。 保護法定利益:目的須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難。 具有避難意思:行為人是為了排除危難、保全上述利益而行動。 出於不得已:沒有其他同樣有效而損害較小的手段,所採手段也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利益衡量:保全利益應優越於犧牲利益,不能為了保全微小財物而任意犧牲他人重大利益。 無特別義務(限避免自己危難時):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避免自己危難而主張緊急避難(第24條第2項)。 三、保護客體與避難行為對象 「保護什麼利益」與「可以對誰採取避難行為」是兩個不同問題。 保護客體:第24條明文列舉的只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訴訟權雖然也受法律保障,但都不是本條明文列舉的客體。題目問「明文規定」時,應嚴格依條文判斷。 行為對象:緊急避難不以對加害人為之為必要。危難可能來自天然災害、動物自行攻擊、意外事故,也可能來自人的行為,所以未必存在加害人。必要時,避難行為可以侵害與危難無關之第三人的財產,但仍須符合不得已及利益衡量。 典型情境: 破鎖取浮板救溺水者:生命危難緊急,取用他人救生物品是必要手段,可成立緊急避難。 破窗救出受困高溫車內的嬰兒:久候車主未歸、也聯絡不到人,足以顯示「不得已」,可成立緊急避難。 動物自行攻擊人:例如他人飼養的狼犬突然撲來,屬於危難。行為人打死狼犬保護自己,應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構成毀損罪。動物有飼主,不代表攻擊就是飼主的不法侵害。只有當人故意驅使動物攻擊時,動物才成為侵害工具,此時對驅使者可依正當防衛處理。 四、與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的區辨 事由核心判斷關鍵 正當防衛(第23條)對抗現在不法侵害有無「人的不法侵害」;行為是否針對侵害者 緊急避難(第24條)排除緊急危難、法益衝突危難不必來自不法行為;可犧牲第三人利益 依法令之行為(第21條)行為有法令依據例如依法逮捕、執行職務;一般人臨時救人不屬之 業務上正當行為(第22條)從事業務的正當行為例如醫師依醫療常規手術;路人救人並非其業務 得被害人承諾法益持有人同意須有同意;未經所有人同意時不能主張 自助行為保護自己權利而自力實施須以來不及請求公權力援助為前提;救他人生命不屬之 五、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比較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法條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前提現在不法侵害緊急危難 基本思考保護權利、對抗不法侵害法益衝突與利益衡量 保護範圍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行為對象原則上針對侵害者不以加害人為限,可涉及第三人利益 手段要求須具防衛必要性,並受過當限制須出於不得已,並衡量利益 過當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特別義務限制無此規定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 六、過當、誤想避難與特別義務 避難過當:確實有危難,但避難手段超過容許限度。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當然不罰,也不是只能減刑。防衛過當亦同。 誤想避難:客觀上沒有緊急危難,行為人卻誤認存在。它欠缺緊急避難的客觀前提,不成立緊急避難,不能依第24條不罰。行為人是否負責,須另依錯誤理論判斷。 特別義務: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例如消防、救難人員,在其職務要求承受的危難範圍內,不能為了避免自身危難就援用緊急避難而放棄義務。 考試上,「須於公務上無特別義務者」被列為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之一,屬於正確敘述。理解時要抓住三個重點:公務或業務、特別義務、避免自己危難。特別義務者仍可為救助他人而主張緊急避難。 常考陷阱 「名譽、訴訟權也是第24條明文保護客體」:錯。本條明文列舉只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看到名譽、訴訟權,就是「不屬於」的答案。 「緊急避難須對加害人為之」:錯。這是把防衛的特徵套到避難上。緊急避難可能根本沒有加害人,也可能犧牲無辜第三人的財產。其他三項要件(緊急危難、不得已、無特別義務)都是正確敘述。 「狼犬攻擊人,打死牠是正當防衛」或「狼犬有飼主,所以構成毀損罪」:都錯。動物自行攻擊屬危難,應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也不是防衛過當。 「破鎖取物、破窗救人屬正當防衛、業務上正當行為、依法令之行為、得被害人承諾或自助行為」:錯。沒有人的不法侵害,就不是正當防衛;救人不是行為人的業務,也沒有法令授權;所有人沒有同意;也不是為保護自己的權利。正確答案是緊急避難。 「誤想避難亦成立緊急避難而不罰」:錯。主觀誤認不能取代客觀危難。 「避難過當不罰」「必須減刑」「至多只能減刑」:都錯。條文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只要為了救人,任何破壞都不罰」:錯。仍須有緊急危難且出於不得已,不能忽略可行而損害較小的替代方法。 「緊急狀態時無法律」的錯誤解讀:這句格言的應用是「緊急狀態下採取緊急避難行為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它不限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情形,也不是說有法律就不會有緊急狀態,或法律以緊急狀態為產生條件。 記憶口訣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第24條只保護這四項,名譽、訴訟權都不在內。 「防衛對侵害,避難救危難;避難不找加害人。」動物自行撲來、救溺水者、救車內嬰兒,都是緊急避難。 「過當得減免,誤想不成立。」 「公業有特義,自危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