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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意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
刑事責任能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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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責任能力是行為人能否就自己的違法行為受到刑法責難的能力,判斷時點原則上是行為時。 年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及瘖啞等情形,對責任能力及刑罰效果的影響不同,必須分別判斷。 「未滿十四歲不罰」的「不罰」,是指欠缺刑法上的責任,不成立犯罪,不是成立犯罪後只免除刑罰。 精神障礙不當然免責,應看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是否欠缺或顯著減低。 區分「不罰」「得減輕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辨明欠缺責任與防衛過當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責任能力的意義與判斷位置 犯罪成立通常依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順序判斷。責任能力屬於有責性的問題,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理解行為違法,以及依此理解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而可以受到刑法上的責難。 因此,行為即使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也不代表犯罪必然成立。例如未滿十四歲者,縱然做出侵害他人的行為,仍因欠缺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成立犯罪。不能把這種情形理解成「犯罪已經成立,只是不用受刑罰」,也不能理解成「成立犯罪,但只能宣告保安處分」。對這類少年雖然可能有其他保護或矯正措施,但那不是刑罰,也不表示犯罪已經成立。 責任能力原則上以行為時為準,不是以被發現、被起訴或受審判時的狀態為準。年齡與精神狀態,都應先抓住這個時間點。 二、年齡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刑法第十八條依行為人的年齡,規定不罰或得減輕其刑的情形。作答時要同時記住年齡界線及法律效果。 行為時年齡刑法規定判斷重點 未滿十四歲不罰欠缺刑事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人),因欠缺責任而不成立犯罪;沒有任何罪名的例外。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人;仍可能成立犯罪,不是未成年就一律不罰。 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沒有本條的年齡減刑事由若無其他影響責任能力的情形,原則上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人;不是不罰,也不是必須減刑。滿八十歲即適用,沒有「未滿九十歲」等上限區分。 「得」表示依法可以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十六歲已經超過十四歲的界線,不能僅因未滿十八歲就認定不成立犯罪;但仍有得減輕其刑的規定。 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判斷,依刑法自己的規定處理。結婚不會使未滿十八歲者直接取得刑法上的完全責任能力,也不會排除刑法第十八條的適用。不要將民事制度的概念套入刑事責任能力。 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看能力,不只看名稱 刑法第十九條以行為時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原因,再依其對能力造成的影響,區分法律效果。判斷的兩種能力是: 辨識能力:能否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 控制能力:能否依據辨識而行為。 能力受影響程度法律效果作答關鍵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罰兩種能力擇一欠缺即可,不必兩者同時欠缺。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須達「顯著減低」,且不是必須減刑。 未達上述程度不能僅憑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適用本條不罰或減刑有診斷或疾病名稱,不等於當然免責或減責。 因此,「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者,一律減輕刑罰」並不正確:能力欠缺時可能不罰;能力顯著減低時是得減輕;若未達法定程度,也不會僅因有精神障礙就適用本條。 另須注意,前述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的情形,若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不適用(即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不能自行造成這種狀態,再直接主張依前二項不罰或減刑。 四、瘖啞與肢體障礙,不能混為一談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其效果是可以減輕,不是不罰,也不是必須減輕。一般見解認為,此處的瘖啞人是指自出生或自幼即聾且啞、因而影響其知識與判斷形成的人;因此「自幼為瘖啞人」屬於得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人,不是完全責任能力人。 一般肢體障礙則不能直接等同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瘖啞。肢體障礙本身不當然影響辨識與控制能力,刑法也沒有因肢體障礙而減刑的規定。例如已滿十八歲的肢體障礙者,若無其他影響責任能力的情形,仍為完全責任能力人。判斷時不能只看到「障礙」二字就認定應減刑。 五、故意過失與防衛過當的相關辨別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不能只因發生損害結果就認定成立犯罪。責任能力與故意、過失是不同問題,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也不代表所有造成結果的行為都成立犯罪。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防衛過當則不能完全阻卻違法,在其他犯罪成立要件具備時,仍成立犯罪,但有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法律效果。 常考陷阱 「未滿十八歲,一律不成立犯罪」「行為時十六歲,不成立犯罪」:錯。不罰的年齡界線是未滿十四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是得減輕其刑。 「未滿十四歲,成立犯罪但只能宣告保安處分」「成立犯罪,得同時宣告刑罰與保安處分」:錯。此處的不罰是欠缺刑法上的責任,根本不成立犯罪。 「未滿十四歲原則不成立犯罪,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外」:錯。年齡規定沒有罪名例外,行為再嚴重也不改變。 「滿八十歲但未滿九十歲之人是完全責任能力人」「滿八十歲必須減刑或免刑」:錯。滿八十歲即屬得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人,既非完全責任能力,也非必減或免刑。 「未滿十八歲但已結婚,就是完全責任能力人」:錯。刑法的年齡規定不因結婚而改變。 「有精神障礙就一律減刑」:錯。須檢查行為時能力是否欠缺或顯著減低,並注意有無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情形。 「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欠缺,才可以不罰」:錯。法條使用「或」,符合其中一種即可。 「自幼瘖啞人是完全責任能力人」「瘖啞人不罰」:錯。瘖啞人是得減輕其刑。 「肢體障礙者都能減刑」:錯。已滿十八歲的肢體障礙者,若無其他情形,就是完全責任能力人。 「即使沒有故意或過失,仍可能成立犯罪」:錯。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罰。 「防衛過當不成立犯罪」:錯。其他要件具備時仍成立犯罪,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應與正當防衛區別。 記憶口訣 「未滿十四不罰無罪;十四到十八、滿八十、瘖啞人,通通得減刑;肢體障礙不算數。」精確換成法條用語:未滿十四歲不罰(不成立犯罪);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及瘖啞人,均為得減輕其刑;肢體障礙本身不影響責任能力。 「精神看能力:欠缺不罰,顯減得減;自招例外,行為時判。」遇到精神障礙選項,依序檢查原因、能力程度、法律效果與自行招致的例外。 「過當仍有罪,得減或免除。」防衛過當成立犯罪,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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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 依據刑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A)18 歲的肢體障礙人士 (B)滿 80 歲但未滿 90 歲之人 (C)未滿 18 歲但已結...
  2. 50 關於犯罪成立或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即使不具有故意或過失,仍可能成立犯罪 (B)防衛過當,雖仍成立犯罪,但...
  3. 35 依照刑法的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此所謂不罰,是指下列何種情況? (A)成立犯罪,得同時宣告刑罰與保安處分(B)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