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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構成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原因自由行為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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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9條第3項的效果: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者,不適用同條前二項「不罰」或「得減輕其刑」的規定,學理上稱為原因自由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分成「先前招致狀態」與「後來實行犯罪」兩個階段;實行犯罪時,正是處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不以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為必要。 分清故意與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不能只看到自行喝酒、停藥,就一律論以故意犯罪。 區分「欠缺責任能力」與「欠缺刑法上的行為」;夢遊中的無意識動作屬於行為性問題,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規定。 記住現行刑法採取學理所稱的例外模式,並能和條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自陷風險等概念區分。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9條的原則與例外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是無責任能力的情形。判斷重點包括辨識違法的能力,以及依照辨識控制行為的能力。 同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這是限制責任能力的情形;法律用語是「得減輕」,並非必須減輕。 同條第3項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這就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不能先以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上述狀態,犯罪後再以該狀態主張不罰或減刑。 第3項只排除第19條前二項的適用,不是另外創設一個罪名,也不是只要自行招致精神障礙,就當然成立任何犯罪。仍須判斷具體犯罪的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及故意或過失等要件。 二、兩個階段與例外模式 原因自由行為可以分成兩個階段:先前是行為人尚有責任能力時,故意或過失招致障礙狀態的原因行為,例如飲酒、吸毒或拒絕服藥;後來則是在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下,實行侵害他人的結果行為。所謂「自由」,是指原因行為當時,行為人的意思仍然自由、具有責任能力。 刑法原則上要求「行為時」須具備責任能力(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第19條第3項對自行招致的情形,明定不適用前二項,等於承認此一原則的例外,因此現行立法模式在學理上稱為例外模式。 本制度處理的,正是實行犯罪時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的問題。所以,「必須在實際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是錯誤說法;正確的要件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另一方面,喝酒或患有精神疾病,也不當然代表已達第19條所定程度,仍須判斷對辨識及控制能力的實際影響。 三、故意與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 判斷時應分開問:行為人如何使自己陷入障礙狀態?對後來發生的犯罪,先前又有什麼認識與意欲?故意喝酒,不等於故意傷人;故意停藥,也不當然等於故意傷人。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與評價 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先前即有犯罪故意,利用自行招致的障礙狀態實行犯罪。為殺人壯膽而飲酒或吸毒,陷入障礙狀態後殺人;刻意利用病情發作傷人。依故意犯罪評價,不得主張不罰或減刑。 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先前並無利用障礙狀態犯罪的意思,但對後續結果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明知自己有酒醉後毆打配偶的習性,仍豪飲致醉並再次傷人,且行為前無意利用醉酒狀態傷人;論以過失傷害罪,不是不罰,也不是故意傷害或傷害未遂。 為殺人壯膽而喝酒或吸食毒品,不論是故意灌醉自己,或並非刻意喝到爛醉、吸食過量,而是不小心陷入失控狀態,都屬於自行招致,仍適用第19條第3項。條文涵蓋「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不以故意使自己完全失控為限;至於成立何種犯罪,仍須結合先前的犯罪故意與具體事實判斷。 四、拒絕服藥與精神疾病 原因自由行為不限於飲酒、吸毒,也可能涉及明知停藥會導致病情發作,卻自行拒絕服藥的情形。醫師已警告不服藥可能因精神障礙而傷人,是判斷行為人對後續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的重要事實,不能逕稱其無從預見、既無故意亦無過失。 若行為人刻意利用病情發作來傷害他人,即屬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符合傷害罪要件時,成立傷害罪,不得依第19條第1項主張不罰,也不得依第2項主張減輕其刑。 但僅有拒絕服藥的事實,不能直接推定具有傷人故意。應進一步區分是否刻意利用病情犯罪,或僅對可能傷人的結果具有過失。疾病名稱本身,也不能取代責任能力的具體判斷。 五、夢遊:先確認是否有刑法上的行為 欠缺責任能力,不等於欠缺行為。責任能力處理的是能否辨識違法、能否依辨識控制行為;刑法上的行為,則涉及身體動作是否受意思支配。典型夢遊中的無意識動作,欠缺刑法上的行為性,不能當作醉後或吸毒後的責任能力障礙處理。 因此,「故意讓自己睡著,之後夢遊殺人」與「飲酒、吸毒後陷入責任能力障礙而犯罪」不同:前者涉及的是行為性問題,不適用第19條第3項,即使先前有殺人念頭也一樣;後者才是原因自由行為的典型情形。 六、與其他學理概念的區別 概念處理的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自行招致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不得主張不罰或減刑(罪責問題)。 條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結果能否在客觀上歸責於行為人。 自陷風險被害人自願陷入危險時,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人。 題目只要描述「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得主張其行為不罰」,學理名稱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常考陷阱 「原因自由行為要求犯罪當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錯誤。本制度正是在處理犯罪時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特殊情形;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是先前的原因行為階段。 「只有故意使自己失控,才適用第19條第3項」:錯誤。條文明定包含故意與過失自行招致;為壯膽而喝酒、吸毒,不小心喝過量、吸食過量而失控殺人,仍適用。 「故意讓自己睡著後夢遊殺人,屬於原因自由行為」:錯誤。夢遊屬欠缺刑法上行為的問題,不適用第19條第3項。 「酒醉或精神疾病發作,就一定不罰或得減輕」:錯誤。自行招致者,不適用第19條前二項。 「自行豪飲後傷人,一律成立故意傷害」:錯誤。必須區分對飲酒的故意與對傷害的故意。明知酒後會傷人,但行為前無意利用酒醉傷人者,成立過失傷害罪。 「明知停藥可能傷人,仍可主張無法預見、無故意亦無過失」:錯誤。醫師警告是預見可能性的重要線索;若刻意利用發病傷人,屬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成立傷害罪且不能減輕處罰。 「不能減輕處罰,表示任何減刑規定都不能適用」:錯誤。此處是不得依第19條第2項減刑,不能擴張成排除其他法定減刑事由。 「原因違法行為」:這是混淆用的錯誤名稱,正確學理名稱是「原因自由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就是條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或自陷風險」:錯誤。這些是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層次的概念;看到「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責任能力障礙」,應連結原因自由行為。 記憶口訣 「自招障礙,前二不適用;故過分清,夢遊無行為。」自己故意或過失招致障礙,不能援用第19條前二項主張不罰或減刑;成立故意犯還是過失犯,必須依先前有無犯罪故意另外判斷;遇到夢遊,屬欠缺刑法上的行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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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9 下列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關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規定? (A)甲一心一意想殺乙,故意讓自己睡著導致夢遊而殺之 (B)甲沒...
  2. 11 關於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理上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B)本項須行為人在實際實行犯...
  3. 45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得主張其行為不罰,刑法學理上如何稱此情形? (A)原因自由...
  4. 39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得主張其行為不罰,此係刑法學上何種學理之明文規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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