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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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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未遂犯的基本門檻:須有犯罪故意、已著手實行、犯罪尚未既遂;是否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熟記三種未遂的法律效果: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得減輕」、不能未遂「不罰」、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能未遂須同時符合「不能發生犯罪結果」與「又無危險」兩項要件。只因結果碰巧沒有發生,不能認定為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須出於己意。行為已經做完(既了未遂)時,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結果最後仍發生,就不能適用中止。 結果的不發生雖然不是自己的防止行為造成,只要行為人已盡力防止,仍適用中止規定(準中止未遂)。 核心觀念 一、未遂犯的基本架構:刑法第25條 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判斷順序有三步: 確認行為人有實現犯罪的故意。 確認已經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著手)。 確認犯罪尚未既遂。 只有犯意,或仍停留在準備工具等預備階段,都不是未遂犯。預備行為是否受罰,另看法律有無處罰預備的規定。 同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這句話有三個考點: 未遂處罰須有明文:各罪條文寫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才處罰未遂。 普通未遂是「得」減輕:由法院裁量,不是「必」減輕。 過失犯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未遂以故意為前提。 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指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障礙而未能既遂。 犯罪類型是否處罰未遂判斷提醒 殺人罪(第271條)是有殺人故意並已著手,被害人未死仍成立殺人未遂。 竊盜罪(第320條)是未取得財物,不代表不成立犯罪。 強制罪(第304條)是條文設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強制性交罪(第221條)是條文設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普通傷害罪(第277條)否未設處罰未遂規定;不要與處罰未遂的重傷罪混淆。 猥褻行為否著手猥褻而不遂者,不構成犯罪;不要與處罰未遂的強制性交罪混淆。 二、不能未遂(不能犯):刑法第26條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考試常稱為「不能犯」或「不能未遂」。行為人雖有犯罪故意,也已經著手,但其行為既不能造成犯罪結果,也不具有危險,因此不予處罰。 典型例子有兩個: 誤把維他命當毒藥殺人:手段根本不能致死,也沒有危險,屬於不能未遂。 用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同樣屬於殺人的不能未遂,不罰。 這些情形不是「刑法上無意義的舉動」,也不是「預備犯」。行為人已經實行了自認可以犯罪的行為,只是因為符合第26條而不罰。 「沒有造成結果」與「不能造成結果又無危險」不同。例如:明知仇人有中午在家午睡的習慣,持槍朝其臥房開槍,被害人碰巧外出而逃過一劫。這種行為依一般情形具有致命危險,只是被害人偶然不在,仍應論殺人未遂(普通未遂)。不可因被害人不在而認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有殺人故意,也不能論過失致死或重傷害未遂。 法律效果方面,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的現行刑法,將不能未遂改為不罰(舊法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答案不是得減輕、必減輕、得免除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也不是僅處罰金,更不是「與普通未遂相同」或「與中止未遂相同」。 三、中止未遂(中止犯):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學理上稱為中止犯或中止未遂。中止犯仍屬未遂犯的一種,處罰以既遂犯之刑為基礎,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己意」是核心要件,例如心生不忍而放棄。若是遭人壓制、工具失效等外在障礙使犯罪無法繼續,屬於普通未遂,不是中止未遂。 行為進度中止的要求判斷重點 未了未遂因己意停止繼續實行行為人認為犯罪行為尚未做完,即自行放棄。 既了未遂因己意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實行行為已完成,須採取救助等防止措施,單純後悔不夠。 實行行為已經完成,仍有成立中止未遂的可能,條件是犯罪尚未既遂,且行為人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反之,犯罪結果若已發生(已既遂),即使行為人曾真摯努力救助,也不能適用中止未遂。 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必」減免:法院必須給予減輕或免除,只能在兩者之間選擇,不可不給。這與普通未遂的「得」減輕不同。 四、準中止未遂與正犯、共犯的中止 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此即準中止未遂,法律效果同樣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中止規定」是錯誤說法。 典型題型:開槍使被害人倒臥血泊,行為人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救護車未到,被害人先由鄰居送醫而保住一命。被害人雖非因行為人的救助而獲救,但行為人已出於己意為防止行為,題目以適用中止犯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主要答案。 注意:若題目敘述行為人只是叫車就「快速離去」,個案上可能被認為未盡力防止,而論普通未遂、得減輕。此類題目曾有中止犯與普通未遂兩說並列的情形。一般作答仍以「已盡力防止,適用中止」為優先。 第27條第2項規定,第1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已盡力防止者,亦適用之。中止的減免只及於自己符合要件的人。在共同正犯中,未盡力防止結果發生的人,不能因同夥中止而一併適用中止規定。 類型條文要件重點法律效果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第25條著手而不遂,因外在障礙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不能未遂(不能犯)第26條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不罰 中止未遂(中止犯)第27條第1項前段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 準中止未遂第27條第1項後段結果不發生非其所致,但已盡力防止減輕或免除其刑 常考陷阱 「未遂犯之處罰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錯。普通未遂是「得」減輕。 「所有犯罪著手後未遂都要處罰」: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普通傷害罪、猥褻行為都不罰未遂。 「過失犯也可能成立未遂」:錯。過失犯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被害人不在現場,沒有生命危險,不構成犯罪」:錯。朝平日有人的臥房開槍具有危險,仍是殺人未遂。 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寫成「得減輕」「減輕或免除其刑」「僅處罰金」「與普通未遂或中止未遂相同」:錯。現行法一律是「不罰」。 「以維他命殺人屬障礙未遂」或「空氣槍射飛機是刑法上無意義的舉動或預備殺人」:錯。兩者都是不能未遂,不罰。 「犯罪行為已做完,就不能成立中止」:錯。既了未遂只要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仍可成立中止。 「只要真摯努力救助,即使結果仍發生也可減免」:錯。結果已發生,就不能適用中止。 「結果不發生非因防止行為所致,即不適用中止」:錯。已盡力防止者,適用準中止。 「被害人由鄰居送醫,所以是普通未遂,或可依犯後態度、緊急避難減免」:錯。依題設應適用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共同正犯中未盡力防止者,也可適用中止」:錯。中止須個別符合要件。 法律用語: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的犯罪型態稱為「中止犯」,不是防止犯、終止犯、中途犯。 記憶口訣 「普通得減;不能不罰;中止必減或免。」 「不能看兩項:結果不能、又無危險;中止看己意,既了要防果;別人救成功,自己須盡力;結果一發生,中止就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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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依據我國刑法第 26 條之規定,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何? (A)與普通未遂相同 (B)與中止未遂相同 (C)與準中止未遂相同 (D)不罰 
  2. 39 甲知悉其仇人乙有中午在家午睡的習慣,某日中午時分乃持槍前往乙家,向乙臥房開槍後即逃逸,乙當時適巧有事外出未返家而逃過...
  3.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時,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減輕其刑 (B)不罰 (C)等同未遂犯規定處罰 (D)其處罰以法律...
  4. 32.甲誤以維他命為毒藥,用以殺人,係屬下列所述之何種未遂? (A)障礙未遂 (B)不能未遂 (C)中止未遂 (D)準中止未遂
  5. 14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減輕其刑 (B)依未遂犯處罰 (C)僅可處以罰金刑 (D)不罰
  6.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減輕其刑(B)依未遂犯處罰(C)僅可處以罰金刑(D)不罰
  7. 20 依照民國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不能犯如何處理? (A)得減輕處罰 (B)必減輕處罰 (C)得免除刑罰 (D)不罰
  8. 19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不罰 (B)免除其刑 (C)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