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著手實行」區分預備與未遂,再確認該罪有沒有處罰預備犯、未遂犯的特別規定。 掌握三種未遂效果:普通(障礙)未遂「得減輕」、不能未遂「不罰」、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止須出於己意。實行行為尚未完成(未了)只要停手即可;已經完成(既了)則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 結果未發生,即使不是自己的救助所致,只要已盡力防止,仍適用中止規定(準中止);但結果一旦發生,就不能適用中止。 正犯或共犯中有人中止,中止優惠只及於自己,而且要防止結果或已盡力防止。單純退出或勸阻不足以成立中止。 核心觀念 一、犯罪階段:先找「著手」分界 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所以未遂階段的始點是「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只是開始計畫,還沒到未遂;構成要件行為完成或結果發生,則是既遂的問題。未遂以故意為前提,過失犯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犯罪階段可分為:陰謀(二人以上謀議犯罪)→預備(準備工具、安排條件,尚未著手)→未遂(已著手而未既遂)→既遂。犯意強烈、攜帶兇器或已到現場,都不能直接認定已著手。 持刀前往被害人家敲門,被害人拒不開門,尚未開始攻擊,屬預備殺人,不是殺人未遂,也不是陰謀。 攜帶槍枝、膠帶、手套、口罩,在被害人住處附近徘徊,尚未實行擄人,屬預備擄人勒贖(第347條第4項)。 依實務見解,基於竊盜犯意於夜間侵入住宅,但尚未開始搜尋、竊取財物就被查獲,竊盜部分尚未著手,僅成立侵入住宅既遂罪(第306條),不成立普通竊盜未遂或加重竊盜未遂。 以萬能鑰匙打開車門、伸手欲取車內電腦,或入屋翻箱倒櫃搜尋財物,都已著手竊盜;尚未取得財物,就屬竊盜未遂。 二、未遂與預備都要有特別處罰規定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因此,已著手不代表一定處罰;普通未遂是「得」減輕,不是「必」減輕。預備犯也一樣,只有法律特別規定時才處罰。 類型本單元應掌握的犯罪 處罰未遂殺人、竊盜、強制、強制性交、重傷、擄人勒贖 不罰未遂普通傷害、強制猥褻(著手後不遂即不構成犯罪;不要和強制性交混淆) 處罰預備殺人、強盜、擄人勒贖、偽造貨幣 不罰預備竊盜、普通傷害、重傷、有義務者遺棄、強制 殺人預備規定在第271條第3項,擄人勒贖預備規定在第347條第4項。重傷罪處罰未遂,卻不處罰預備,這一點常考。預備竊盜本身不罰,但同時實行的其他犯罪(例如侵入住宅)仍然要另外評價。 三、三種未遂的比較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已著手,因外在障礙而未既遂,例如射偏、被發現、找不到財物、害怕被捕而逃。第25條: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第26條:不罰 中止未遂(中止犯)已著手,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含已盡力防止的準中止)。第27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能未遂必須同時具備「不能發生結果」和「又無危險」兩個要件。例如誤把維他命當毒藥拿來殺人,或用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中的飛機,都屬殺人的不能未遂,不罰。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現行刑法,把不能犯的效果改為不罰,不是減輕或免除,也不同於普通未遂或中止未遂的效果。 結果沒有發生,不等於不能未遂: 依被害人午睡的習慣,持真槍向臥房開槍,碰巧被害人外出而逃過一劫,屬殺人(普通)未遂,不是無罪。 入屋翻搜卻找不到值錢的東西而離去,屬竊盜普通未遂,得減輕。這不是不能犯,也不是中止犯,因為行為人並非出於己意放棄。 開槍射乙,因槍法不佳沒有命中,對乙成立殺人普通未遂,不是不能未遂。子彈誤中路人丙致死,對丙成立過失致死。這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處理。 四、中止未遂:因己意,且結果未發生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學理上稱為中止犯。中止犯本質上仍是未遂犯,處罰是以既遂犯之刑為基準,必減輕或免除,法院沒有不減免的裁量空間。 因己意是指行為人認為還能繼續犯罪,卻自願放棄,例如被害人求饒而心生不忍。如果是因為害怕被捕、被害人反抗或沒有財物可取而停止,屬障礙未遂。 實行狀態中止方式 未了未遂實行行為尚未完成,因己意停止繼續實行即可。 既了未遂實行行為已完成(例如已開槍),必須盡力積極防止結果發生,例如叫救護車救人。 實行行為完成不等於既遂,所以既了未遂仍可能成立中止未遂。但如果犯罪結果已經發生,即使行為人曾經真摯努力救助,也已既遂,不能適用中止未遂。 五、準中止:結果不是自己防止的,但已盡力 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也就是說,結果沒有發生,即使不是行為人的防止行為造成,只要行為人已盡力防止,仍然減輕或免除其刑。 典型例子:開槍殺人後,被害人倒地求饒,行為人心生不忍,打電話叫救護車;救護車還沒到,鄰居先把被害人送醫救活。考題以中止犯評價,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因為被害人是鄰居救活的,就改認普通未遂。若題目特別強調行為人「快速離去」,有見解質疑其是否已盡力,因而認為屬普通未遂,所以選項有時會並列兩說。 準中止放寬的是「防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沒有放寬「結果不發生」這個要求。 六、共同中止:只對自己有效,且須防止或盡力 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結果不發生並非其防止行為所致,但已因己意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也適用。 中止優惠個別判斷,只有符合要件的人才能減免,其他共犯不能分享。 在共同正犯中,自己停手、離開現場,或勸阻同夥不成就離去,都沒有盡力防止結果,不能適用中止未遂。 例如三人相約行竊,抵達現場後其中一人心生不安,勸阻另兩人不成便自行離去;另兩人入屋翻搜,卻因沒有貴重物品空手而回。入屋的兩人成立竊盜普通未遂。離去的人不成立中止未遂:如果認為他仍要對共同實行負責,就同樣是普通未遂;如果認為他在著手前就已脫離,就只是預備竊盜(不罰)。 常考陷阱 「未遂犯之處罰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錯。普通未遂是「得」減輕。 「中止犯得減輕」「中止犯必免除」「中止犯不罰」:都錯。正確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必須減免。選項寫成「必減輕或得免除刑罰」,即為正確選項。 「不能未遂減輕或免除」「與中止未遂、準中止相同」「依未遂犯處罰」「僅處罰金」:都錯。現行第26條規定為「不罰」。 「沒有結果就是不能犯」:錯。射偏、被害人碰巧不在、翻搜沒有收穫,都是普通未遂。 「停手就是中止」:錯。誤以為屋外警鈴代表警察到場而逃走,是因害怕被捕,屬普通未遂,得減輕。即使警鈴其實只是測試器材,也是一樣。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即不適用中止」:錯。只要已盡力防止,仍然適用(準中止)。 「真摯努力防止,即使結果仍然發生,也可以中止減免」:錯。結果已發生就是既遂。 「既了未遂不能成立中止」:錯。行為已完成,只要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仍可成立中止。 「共同正犯中未盡力防止者,亦得適用中止」「有人中止,全體減免」:都錯。 「著手強制猥褻不遂、著手傷害不遂仍成立未遂罪」:錯。這兩罪不罰未遂。 「夜間侵入住宅尚未搜尋財物,即成立加重竊盜未遂」:錯。依實務見解,僅成立侵入住宅既遂罪。 「重傷罪、竊盜罪、強制罪、普通傷害罪、遺棄罪處罰預備」:錯。只有殺人、強盜、擄人勒贖、偽造貨幣這類有明文規定的罪處罰預備。 記憶口訣 「二五得減、二六不罰、二七減免。」普通未遂得減輕;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不罰;因己意中止,減輕或免除其刑。 「未了停手,既了救援;結果未生,盡力即可;共犯退出,不算中止。」 「預備要罰看四家:殺人、強盜、擄人、偽幣;竊盜、傷害、重傷、強制、遺棄都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