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共同正犯成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1
共同正犯成立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正犯與共犯的分類: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現行刑法的共犯指教唆犯與幫助犯。 共同正犯以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核心;實務承認共謀共同正犯,把風、接應、未到現場者都可能成立;實務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 依「主觀意思+客觀行為」區分正犯與幫助犯,並分辨教唆犯、幫助犯與間接正犯。 理解「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並與欠缺犯意聯絡的同時犯區分。 注意責任年齡、身分犯(刑法第31條)、共同犯罪的中止,以及幫助犯「得減輕」的處罰規定。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正犯與共犯 現行刑法所稱共犯,只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共同正犯雖有「共同」二字,性質仍是正犯;間接正犯也是正犯,不是共犯。 類型屬性判斷關鍵 直接正犯正犯自己實行犯罪,包括使用器械、動物作為工具(例如放狗咬人)。 間接正犯正犯故意利用他人的行為作為犯罪工具,支配犯罪實現。 共同正犯正犯彼此有犯意聯絡,並依共同犯罪計畫分擔行為。 教唆犯共犯使原本沒有犯罪決意的人產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 幫助犯共犯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提供構成要件以外的助力。 二、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實務要求參與者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並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 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協議,也可以在犯罪進行中(事中)形成;不限於明示約定,默示合致亦可。單純同時在場、知道他人犯罪,並不足以成立共同正犯。 行為分擔不要求人人親自完成構成要件行為。依共同計畫抱住被害人讓同夥刺殺、堵門防逃、在外把風、開車接應,都是共同犯罪的分工,參與者皆為正犯,而不是幫助犯或教唆犯。 實務並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者,參與共謀者均為共同正犯。因此共同策劃竊盜並分配工作,依計畫未到現場、只以電話掌握現場情況者,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與同時犯 共同正犯在共同犯意範圍內相互利用彼此的行為,因此各自雖只分擔一部分,仍須對全部犯罪負責。例如共謀殺人,一人抱住被害人、另一人刺殺,兩人都成立殺人罪;合意行竊,一人入屋得手、一人把風,兩人都是竊盜既遂的正犯,不會只論把風者未遂。 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實行,其他共同正犯也一併進入著手階段;若犯罪未完成,全體原則上論以未遂(以該罪處罰未遂為前提)。 同時犯欠缺犯意聯絡,各自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互不相識的兩人碰巧同時潛入同一處行竊,一人得手為竊盜既遂,另一人已著手卻空手而歸為竊盜未遂,不能相互歸責。 四、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標準 實務採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兼顧的判斷:只要「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或「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其中之一成立,就是正犯;兩者皆無,才是幫助犯。 主觀意思參與的行為結論 自己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自己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正犯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幫助犯 延伸辨別: 基於共同犯罪意思而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如把風)→ 共同正犯。 使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意並實行 → 教唆犯。 使原本已有犯意的人堅定犯罪決心,或提供工具(如他人已決意殺人,提供水果刀)→ 幫助犯;實行者為正犯。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實行犯罪 → 間接正犯。 五、幫助犯的成立與處罰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行為包括物質上的有形幫助(提供工具、鑰匙)與精神上的無形幫助(以言詞助勢、鼓舞)。 幫助犯具從屬性,須被幫助的正犯著手實行後,幫助犯才加以處罰。 處罰是「得減輕」,不是「按正犯之刑處罰」,也不是「必減」或「免除其刑」。 六、間接正犯:利用「人」作為犯罪工具 間接正犯是故意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現犯罪,被利用的情形包括: 利用他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行為(例如不知情、欠缺故意)。 利用他人合法的行為。 利用他人阻卻罪責的行為(例如利用9歲兒童行竊)。 過失利用他人,不成立間接正犯,因為間接正犯以故意支配犯罪為前提。 典型案例:廚師將毒餐交不知情的服務生端給客人、謊稱補藥讓不知情的女傭或友人交給被害人服用、利用不知情的搬家工人搬走他人財物、將偽鈔交給不知情者購物,幕後者分別成立殺人、竊盜、行使偽造貨幣罪的間接正犯;父親叫9歲兒子偷皮包,父親為竊盜罪間接正犯。 被利用者若不知情、也未違反注意義務,不成立犯罪,既非共同正犯,也非幫助犯。公務員自行索賄後,利用不知情的妻子前往收取,公務員成立收受賄賂罪正犯,妻子不成立犯罪。 七、責任年齡 刑法第1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實務認為有責任能力人與無責任能力人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成年人與16歲者共同傷害他人,兩人成立傷害罪共同正犯;13歲者未滿14歲不罰,不列入共同正犯。 高齡不等於無責任能力。91歲者故意提供萬能鑰匙幫助他人侵入住宅竊盜,成立加重竊盜罪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並非得免除其刑。 八、身分犯的共同正犯 刑法第31條第1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第2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非公務員充當白手套,替公務員出面收受賄賂 → 與公務員成立收賄罪共同正犯。 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合意洩漏底標,使非公務員得標獲利 → 成立圖利罪共同正犯。 公務員與配偶共謀侵占公款,交由配偶花用 → 兩人皆為侵占公用財物罪正犯(共同正犯),即使配偶是起意唆使者,因已參與共謀,仍論正犯而非教唆犯。 公務員與友人商量,由友人侵占其任職公司業務上管領的現金 → 兩人成立業務侵占罪共同正犯;公務員並非侵占自己職務上持有之物,不成立公務侵占。 九、共同犯罪的中止與脫離 刑法第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者,亦適用之。 共同犯罪時,只停止自己的動作並不夠,須因己意防止全體犯罪結果發生。中止效果個別判斷:共同殺人者刺了一刀後,主動阻止同夥並救回被害人,成立中止未遂;遭阻止的同夥並非出於己意,成立普通未遂。 事前共謀行竊後,一人到場勸退不成而自行離去,其餘人入室翻搜卻因無財物可取而空手而返:入室者是因外在障礙未得手,為普通未遂;離去者並未防止犯罪,不成立中止未遂。至於離去者,若認其仍在共同正犯關係內,與其餘人同論普通未遂;若認其於著手前已脫離共同犯罪,則僅止於預備階段。 十、行政罰的共同違法 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配偶一方從事非法仲介外勞、另一方幫忙運送外勞,應分別處罰,不是以幫助犯論處、不是擇一處罰,也不負連帶責任。 常考陷阱 「共同正犯屬於共犯」「間接正犯屬於共犯」:錯;兩者都是正犯,共犯只有教唆犯與幫助犯。 「犯意聯絡必須明示、必須事前形成」:錯;默示合致、事中形成皆可。 「共謀共同正犯不是共同正犯」:錯;實務承認,事先同謀而由部分人實行,均為共同正犯。 「把風、抱住被害人、堵門、接應、未到現場者只是幫助犯」:錯;基於共同犯罪意思分工者為共同正犯。 「過失犯可成立共同正犯」:錯;實務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 「堅定他人犯意是教唆」:錯;引起犯意是教唆,堅定既有犯意是幫助。 「幫助只限物質幫助」「正犯須知情」「幫助犯按正犯之刑處罰」:皆錯;精神幫助亦可,正犯不知情亦成立,處罰為得減輕。 「過失利用他人也是間接正犯」:錯;間接正犯須故意利用。 「不知情的被利用者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錯;欠缺故意又無過失者無罪。 「放狗咬人是間接正犯」:錯;動物只是工具,屬直接正犯。 「未滿14歲者也可與成年人成立共同正犯」:錯;無責任能力者不列入共同正犯。 「高齡幫助犯得免除其刑」:錯;滿80歲及幫助犯都是得減輕。 「無公務員身分者不能與公務員共同收賄、圖利、侵占公款」:錯;依第31條第1項仍以正犯論,得減輕其刑。 「同時犯一人既遂,另一人也算既遂」:錯;無犯意聯絡,各自判斷既遂、未遂。 「共同正犯中一人中止,全體都是中止未遂」:錯;中止個別判斷,未出於己意者為普通未遂。 「勸退不成而離去,即成立中止未遂」:錯;未防止犯罪結果,不成立中止。 記憶口訣 「聯絡加分工,一部負全部;無聯絡,各算各。」 「自己意思或下手做,都是正犯;幫人意思又沒下手,才是幫助。」 「引起犯意是教唆,強化犯意是幫助;故意利用人作工具,是間接正犯。」 「幫助得減,中止減免;未滿十四不罰,十四到未滿十八得減,滿八十得減。」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9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共同正犯之論罪,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B)事先同...
  2. 49 依實務見解,關於共同正犯概念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包括事中協議 (B)過失犯...
  3. 8 甲與乙謀議殺 A,由甲抱住 A,乙藉此機會刺殺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沒有實行殺 A 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 (B)甲抱住 A,...
  4. 39 下列關於刑法上「共同正犯」之概念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之性質,應屬於「正犯」的類型之一 (B)共同正犯在成立上,...
  5. 47 甲、乙、丙三人共同計劃搶劫銀行,甲、乙進入銀行搶劫,丙則在銀行外擔任把風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未參與實行構...
  6. 36.我國刑事實務見解不承認何種共同正犯? (A)共謀共同正犯 (B)實行共同正犯 (C)過失共同正犯 (D)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
  7. 30.甲、乙二人商量由甲侵入某丙住宅內殺害某丙,而由乙在戶外把風,後來甲果將某丙殺死。甲、乙成立何罪? (A)甲成立殺人罪,乙...
  8. 甲乙丙 3 人相約殺丁,並分配行動,甲持槍進入丁家開槍,乙堵在門口防止丁逃走,丙開車在路旁接應。丁遭到射殺死亡。問如何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