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29條至第31條的處罰規則: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沒有減輕或加重規定;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不是「應」減輕。 教唆犯須有雙重故意,並使特定人產生原本沒有的犯意,且正犯至少已著手實行可罰的犯罪。教唆失敗(未遂教唆)現行法不處罰。 幫助犯須有故意並提供助力。可以事前或事中提供,也可以暗中提供(片面幫助);是否收取報酬不影響成立。 身分犯先分類:純正身分犯適用第31條第1項,無身分者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不純正身分犯適用第31條第2項,無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 教唆、幫助以故意犯罪為前提,過失犯不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公然鼓動不特定人犯罪屬煽惑問題,不是教唆。 核心觀念 一、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的區別 類型判斷重點處罰規則 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並有行為分擔。第28條:皆為正犯。 教唆犯使原本沒有該犯罪決意的特定人產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第29條: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幫助犯基於幫助故意,提供使他人犯罪較容易實行的助力。第30條: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教唆犯與幫助犯屬於狹義共犯,不是正犯。共同正犯不要求每個人親手完成全部行為。依共同謀議負責把風,仍屬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不能只因沒有親自下手就改認為幫助犯。 數人共同教唆他人犯罪時,不適用共同正犯的規定,而是各自成立該罪的教唆犯。例如二人共同教唆他人殺人,被教唆者行刺未得逞,二人分別成立殺人未遂罪的教唆犯。 第31條第1項所稱「正犯或共犯」,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想像競合屬於罪數(競合)問題,不是參與類型。 二、教唆犯:雙重故意與犯意形成 雙重故意包括兩部分:一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故意,二是使他人實現特定犯罪既遂的故意。開玩笑叫人去毀損他人物品,欠缺教唆故意。即使對方當真去做,開玩笑者也不成立教唆犯;他也沒有把對方當作工具利用,所以不是間接正犯。實際動手的人自己成立毀損罪正犯。 教唆對象須為特定之人,教唆行為與犯意形成之間須有關聯。下列情形都不成立教唆犯: 教唆信件寄失,對方根本沒收到。 信件寄失,對方出於自己的決意犯罪。 對方在收到信件前就已犯罪。 對方原本已有同一犯意(俗稱「已決意者」)。 反之,對方收到信件後才產生犯意並著手殺人,即使被害人沒死,教唆者仍成立殺人未遂罪的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者不為所動,或雖同意但從未著手,屬於「未遂教唆」。舊法曾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現行法已刪除,因此教唆者不構成犯罪。教唆犯的成立以被教唆者已著手實行犯罪為前提。這與「教唆未遂」(正犯已著手但未既遂)要區分清楚。 還要確認該罪是否處罰未遂。偽證罪不罰未遂。證人雖答應作偽證,但具結後沒有為虛偽陳述,證人不構成犯罪,教唆的律師也不構成犯罪。 三、共犯從屬性與間接正犯 共犯採限制從屬性:正犯的行為須該當構成要件且具違法性,但不以正犯具有責任為必要。因此「被教唆者欠缺有責性,就不成立教唆犯」是錯誤說法。 間接正犯是把他人當作「工具」來實現犯罪,例如利用不知情或無責任能力的人。被勸說者若是完全知情、自主決定犯罪的成年公務員,勸說者應成立教唆犯,不是間接正犯;公務員本人則是正犯。 四、教唆與煽惑的區別 比較教唆犯煽惑罪(第153條) 對象特定之人不特定之人,須「公然」為之 方法不限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 性質依所教唆之罪處罰,須正犯著手獨立犯罪,不以他人實際犯罪為必要 在餐館等公共場所高談某人「人人得而誅之」,即使鄰座有人受鼓動而殺人,發言者也不是殺人的教唆犯、幫助犯或間接正犯,但可能成立第153條的煽惑罪。 五、幫助犯:故意助力、片面幫助與中性行為 成立幫助犯的要件如下: 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並對正犯所犯之罪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客觀上:須提供有助於犯罪實行的物質或精神助力,例如提供工具、手機、資訊或精神支持。 時點:可以在正犯實行前提供(事前幫助),也可以在實行中提供。 第30條第1項後段明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這就是片面幫助。暗中提供助力仍成立幫助犯。由於雙方欠缺犯意聯絡,不成立共同正犯,也與未遂犯、法律錯誤無關。 提供手機給他人,若對其販毒完全不知情,欠缺故意,不成立幫助犯。「只是懷疑」不等於當然沒有故意:若已預見犯罪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仍可能有不確定故意。有沒有收報酬,不是成立要件。手機業者的營業行為等中性行為也不是「無論如何都不成立」,仍須依其認知與意欲具體判斷。 六、身分犯:第31條兩項分開記 類型身分的作用無身分者的處理常考例子 純正身分犯(構成身分)有身分才成立該罪第31條第1項: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公務員收賄、圖利、公務員登載不實 不純正身分犯(加減身分)身分只使刑有重輕或免除第31條第2項: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生母殺嬰、親屬間竊盜 純正身分犯的重點如下: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成立圖利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共同正犯,罪名與公務員相同。 公務員的配偶、友人等知情者,替公務員出面傳話、收取並轉交賄款,是站在收賄方分擔行為,成立收受賄賂罪的共同正犯。這不是行賄罪,也不只是幫助犯。 代收賄款者只參與收賄部分,不能推定也共同實行公務員的包庇賭博行為。 非公務員教唆或勸說公務員收賄、索賄,成立該罪的教唆犯,得減輕其刑。 非公務員與地政人員共謀登載不實,依第31條第1項但書得減輕其刑。 不純正身分犯的重點如下: 子女與他人共同殺害自己的父母時,兩人仍是共同正犯:子女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無親屬關係者(朋友、堂兄弟)成立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的罪名不必相同,把風者亦同此處理。 生母殺嬰罪(第274條):須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不是母親殺任何子女都適用。法定刑較輕是考量生母的特殊處境,不是因為嬰兒生命價值較低。父親、姊姊或受託動手的人,都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正犯。生母若只是請託他人下手,成立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 親屬間竊盜的得免除其刑也屬於個人關係。外人教唆子女竊取其父的財物:外人成立普通竊盜罪的教唆犯,子女成立親屬間竊盜罪的正犯。 七、過失犯不成立共犯 教唆犯與幫助犯都以故意為前提,不存在「教唆過失致死」或「幫助過失致死」。數人共同照顧嬰兒,因疏忽致嬰兒死亡時,應分別判斷各人有無過失,符合者各自成立過失致死罪,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現行刑法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規定。 常考陷阱 「幫助犯應減輕」「幫助犯不得減輕」:都錯,正確是「得」減輕。 「教唆犯應減輕、得減輕或加重」:都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教唆犯係屬正犯」:錯,教唆犯是狹義共犯。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刑法處罰未遂教唆」:都錯,此規定已刪除。被教唆者不為所動或未著手時,教唆者不構成犯罪。 「被教唆者欠缺有責性,即不成立教唆犯」:錯,共犯採限制從屬性。 「共同教唆者成立教唆罪的共同正犯」:錯,應各自成立該罪的教唆犯。 「暗中幫助不成立幫助犯」「他人不知情就成共同正犯」:都錯,第30條明文承認片面幫助。 「無報酬或屬業務中性行為,就一定不成立幫助」:錯,關鍵在有無故意;完全不知情才不成立。 「非公務員不能成立收賄罪」「只能論通常之罪」:錯,依第31條第1項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代收賄款者是收賄罪的共同正犯,不是行賄罪。 「共犯殺父,兩人都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或「都成立普通殺人罪」:錯,應依第31條第2項個別論罪。 「把風者只是幫助犯」:錯,依共同謀議分工把風是共同正犯。 「公然鼓動後有人犯罪,就是教唆」:錯,對不特定人公然鼓動屬於煽惑罪的問題。 「開玩笑叫人犯罪,對方當真,即成立教唆」:錯,欠缺教唆故意。 「過失致死可成立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教唆犯」:錯,應各自論過失致死罪。 記憶口訣 教唆依其罪,幫助得減輕; 雙重故意須特定,不為所動不成罪; 暗中幫助也算數,公然鼓動是煽惑; 身分創罪仍論犯(得減),身分輕重科通常; 過失沒有共犯論,各自負責各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