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幫助犯須有客觀助益及雙重故意(幫助故意+對正犯犯罪的構成要件故意);正犯不知有人協助,仍成立片面幫助犯。 教唆犯須使原無犯意的特定人產生犯罪決意,且正犯進而實行犯罪;教唆失敗(教唆未遂)現行法不罰。 分清教唆未遂(不罰)與教唆他人實行可罰的未遂犯罪(成立該未遂罪的教唆犯),並掌握共犯的限制從屬性。 日常交易、無償提供物品或事前協助,都要檢查行為人的故意與客觀助益;不知情或單純疏忽,不成立幫助犯。 過失不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公然鼓動不特定多數人,屬煽惑問題而非教唆。 核心觀念 一、幫助犯:客觀助益加上雙重故意 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得」表示可以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 客觀上,幫助行為須對正犯犯罪提供助力,例如提供工具、排除障礙,或以言語強化犯罪決意。幫助不以犯罪當場為限,事前提供工具或破壞防護設備,只要對後續犯罪產生助益,也可成立。 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與對正犯犯罪的構成要件故意: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協助他人,並對他人將實行的犯罪有所認識及容任。故意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以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為必要。 二、片面幫助:正犯不知情,仍可成立 片面幫助是幫助者明知他人要犯罪而暗中協助,但正犯不知道有人幫忙。法律已明文承認這種幫助,不要求幫助者與正犯彼此知情或事先約定。所以「幫助犯不可能暗中幫助」是錯誤說法。 例如,知道他人準備行竊,便預先暗中破壞豪宅保全設備,使其順利侵入取財。只要具備幫助故意、客觀助益及正犯實行犯罪,即成立竊盜罪的幫助犯。正犯始終不知協助者的存在或身分,不影響此結論,也不會因此變成無罪。 概念判斷關鍵 片面幫助犯有意協助他人犯罪,正犯不知情仍可成立。 共同正犯須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及共同實行行為;單方暗中提供助力,欠缺意思聯絡,不是共同正犯。 間接正犯重點在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暗中協助自主決意犯罪的人,不是間接正犯。 同時犯數人各自獨立實行犯罪;單純協助他人的行為,不因此變成另一個正犯。 未遂犯是犯罪「階段」問題(已著手未既遂),與正犯是否知情無關。 三、中性幫助與無幫助故意 販售、出借手機等日常行為,具有一般生活或營業用途,不能只看物品最後被拿去犯罪,就直接認定提供者有罪;但也不能因提供者是業者,就認定其無論如何都免責。仍須綜合判斷犯罪認識、容任態度及實際助益。 不知道他人犯罪,欠缺故意,不成立幫助犯。若已預見物品可能供犯罪使用,且犯罪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則可能具有間接故意。因此,「只是懷疑」不能直接等同沒有故意;是否收取報酬,也不是成立幫助犯的要件。 疏忽把鑰匙留在門上,使竊賊有機可乘,雖客觀上方便犯罪,但沒有幫助故意,不成立竊盜幫助犯,也不是間接正犯或教唆犯。竊盜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過失幫助亦不罰。 四、教唆犯:引起犯意與雙重故意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屬於共犯,不是正犯,也沒有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的規定。 教唆須使原本沒有該犯罪決意的人,因教唆而形成犯罪決意。對已有犯意之人再為教唆,不成立教唆犯;如言語有強化犯意的作用,則可能評價為心理幫助。教唆對象須為特定之人,不得為不特定多數人。 教唆犯主觀上須有雙重故意:一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教唆故意,二是使他人實行特定犯罪既遂的構成要件故意。若只是開玩笑叫人去毀損他人物品,沒有使他人犯罪的故意,即使對方當真去做,開玩笑者不成立毀損罪的教唆犯;對方出於自己的故意親自實行,是毀損罪的正犯(不是教唆犯),開玩笑者也不是間接正犯,因為對方並非被利用的工具。 教唆行為與他人的犯罪決意須有因果關聯。以信件唆使他人殺人: 信件寄出後滅失、對方從未收到 → 教唆未傳達,不成立教唆犯。 信件滅失,但對方出於自己的決意殺人 → 犯意非由教唆引起,不成立教唆犯。 對方在收到信件前已殺人 → 犯罪與教唆無關,不成立教唆犯。 對方收信後產生犯意並著手殺人,但被害人未死 → 成立殺人未遂罪的教唆犯。 五、共犯從屬性與未遂的區分 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均從屬於正犯:須正犯已著手實行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故意行為,但不以正犯本身具有有責性為必要,這就是限制從屬性。因此,「被教唆者欠缺有責性即不成立教唆犯」是錯的;「須被教唆者已著手實行犯罪,始可能成立教唆犯」是對的。 情形法律評價 對方不為所動、教唆未傳達,或未進而實行犯罪屬教唆未遂,不構成犯罪;現行刑法不處罰教唆未遂。 對方因教唆產生犯意,著手殺人但未得逞成立殺人未遂罪的教唆犯(殺人罪處罰未遂)。 對方答應,但根本未著手,或所犯之罪不罰未遂而未既遂正犯不成立犯罪,教唆者亦不成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是舊法的規定,現行法已刪除,題目中出現此敘述應判為錯誤。 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殺人罪處罰未遂;偽證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證人雖答應作偽證,但具結後不敢虛偽陳述,證人不構成犯罪,教唆的律師也不構成犯罪。 數人共同教唆他人殺人,對方因而行刺但未遂,各教唆者分別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共同教唆不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的規定,不能寫成「教唆殺人罪之共同正犯」,也不是殺人未遂罪的正犯。 六、教唆與煽惑、故意與過失 比較教唆煽惑(刑法第153條) 對象特定之人不特定多數人(公然為之) 成立從屬於正犯實行犯罪公然煽惑行為本身即獨立成罪 刑法第153條處罰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公然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抗拒合法命令的行為。在餐館高談某人「人人得而誅之」,鄰座有人受鼓動行刺,發言者既非教唆、亦非幫助,也不是間接正犯,但可能成立煽惑犯罪。 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均以故意為前提,過失犯不成立這些共犯關係。數人照顧嬰兒,因疏失造成死亡,應各自檢查注意義務違反與因果關係,各自成立過失致死罪,不論為共同正犯、幫助犯,也沒有「教唆過失致死」。現行刑法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的類型,不能僅憑保母身分論以業務過失致死罪。 常考陷阱 「正犯不知道,就不成立幫助犯/幫助者無罪」:錯。刑法明文承認片面幫助,暗中幫助仍成立幫助犯。 「暗中協助就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同時犯或未遂犯」:錯。片面幫助欠缺意思聯絡、未利用他人為工具,未遂則是犯罪階段問題。 「幫助犯只能在犯罪當場幫助」:錯。事前幫助亦可。 「沒有報酬、是正常營業或只是懷疑,一律不成立幫助犯」:錯。應檢查故意(含間接故意)及客觀助益;只有「完全不知情」才確定欠缺故意。 「疏忽造成他人犯罪便利,成立幫助犯」:錯。無幫助故意,不構成犯罪。 「只要叫人犯罪,對方不為所動也成立教唆犯/教唆未遂犯」:錯。現行法不罰教唆未遂,「仍以未遂犯論」是舊法。 「對已有犯意之人教唆,仍成立教唆犯」:錯。教唆須引起原無的犯意。 「正犯欠缺有責性,教唆者即不成立教唆犯」:錯。限制從屬性不要求正犯有責。 「教唆犯是正犯」「教唆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錯。教唆犯是共犯,依所教唆之罪處罰;得減輕的是幫助犯。 「共同教唆者為教唆殺人罪之共同正犯」:錯。共同教唆不適用共同正犯規定,各自成立所教唆之罪(未遂)的教唆犯。 「開玩笑叫人犯罪,對方當真,仍成立教唆犯」:錯。欠缺教唆故意。 「過失行為可成立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教唆過失」:錯。過失各自成罪。 「公開鼓動群眾,有人照做即為教唆犯」:錯。對象不特定,應檢討公然煽惑罪。 記憶口訣 「暗助仍可罰,疏忽不算助;教唆要生意,正犯須著手;未遂看明文,過失各自論。」 「生意」指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罪決意;「正犯須著手」提醒你:教唆未遂不罰,正犯未著手或所犯之罪不罰未遂,教唆者也無罪;「過失各自論」提醒你:過失不成立任何共犯關係,各自成立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