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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身分者的刑罰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4
無身分者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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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參與角色:共同實行犯罪是共同正犯;使他人萌生犯意是教唆犯;提供犯罪助力是幫助犯。 掌握處罰用語: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不加重也不減輕;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區分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身分是決定「犯罪是否成立」,還是只決定「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 純正身分犯的無身分參與者,依第31條第1項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不純正身分犯依第31條第2項,無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 熟記典型例子:共同殺害一方的父親、生母請他人殺嬰、教唆他人竊取其父親財物、非公務員參與公務員犯罪。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重在共同犯意與行為分擔,不要求每個人都親手完成全部犯罪行為。基於共同殺人計畫,一人入屋殺人、一人在外把風,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不能只看誰持刀、誰動手。 參與類型判斷重點處罰規則 共同正犯共同犯意,並分擔犯罪實行第28條:皆為正犯,依各人應成立的犯罪處罰 教唆犯使原本沒有犯罪決意的人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第29條: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不加重、不減輕) 幫助犯提供助力,協助他人實行犯罪第30條: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0條並明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成立幫助犯。因此,幫助犯不以正犯知情為必要。但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仍須依犯意與參與情形判斷,不能將「把風」一律當成幫助。 教唆犯本身沒有一律減刑或加重的規定。無身分者教唆身分犯時,可能另依第31條取得減刑空間,這與第29條本身的處罰規則應分開理解。 二、純正身分犯:身分是犯罪成立要件 純正身分犯是以特定身分或關係作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例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以公務員身分為成立要件的收賄、索賄犯罪。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此即第31條第1項但書)。也就是說,無身分者不能只以「我不是公務員」為由主張不成立犯罪。 共同實行:非公務員與地政公務員共謀,在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登記資料登載不實事項,非公務員仍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共同正犯,依第31條第1項但書得減輕其刑。 教唆:非公務員使公務員萌生索賄犯意,公務員進而實行犯罪,非公務員就公務員所犯之罪名成立教唆犯,得減輕其刑。 幫助:無身分者協助有身分者實行該罪,仍以共犯(幫助犯)論,得減輕其刑;另亦有第30條幫助犯得減輕的規定。 這裡的「得減輕」是法院可以依法裁量減輕,不是必須減輕,更不是免除其刑,也不是「不得減輕」。另外,教唆犯的可罰性是建立在被教唆者實行犯罪之上,並不是以被教唆者「不成立犯罪」為前提。 三、不純正身分犯:身分只影響刑罰 不純正身分犯是指沒有特定身分仍會成立基本犯罪,但具有該身分時,刑罰會加重、減輕或免除。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比較項目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 身分的作用決定特定犯罪是否成立決定刑罰的重輕或免除 無身分者參與仍以該罪的正犯或共犯論成立通常犯罪,科以通常之刑 適用規定第31條第1項,但書得減輕其刑第31條第2項,科以通常之刑 典型例子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務員收賄索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生母殺嬰(減輕)、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 四、殺害一方父親:共同正犯可以成立不同罪名 刑法第271條是普通殺人罪;第272條則規範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的加重情形。父母、祖父母等屬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朋友、堂兄弟等不會因參與犯罪,就取得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親子關係。 子女與朋友(或堂兄弟)共同殺害子女的父親,子女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他人成立普通殺人罪。即使朋友知道被害人是同夥的父親,也不會因此適用殺尊親屬的加重規定,更不是「不構成犯罪」或「過失致死」。 兩人仍是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不代表罪名必須完全相同;子女負責把風、朋友實際下手,子女也不會因此變成幫助犯,仍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了繼承財產或取得保險金而殺人,也不改變上述身分判斷。 五、生母殺嬰:減輕優惠限於符合要件的生母 刑法第274條的要件是: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這是減輕刑罰的不純正身分犯,不能擴張成所有母親殺害子女的情況。 其較輕處罰著眼於生母在特殊生產情境下的身心處境,並非認為新生兒生命價值較低。父親、阿姨或其他受託者,都不能分享生母的身分優惠;父母共同殺害甫出生的子女,父親也不適用第274條。 生母請他人殺害剛出生的嬰兒,依實務見解:生母成立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親自下手者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正犯。受託者是自己實行殺人行為的人,屬於正犯,不是幫助犯、教唆犯或間接正犯,也不能論以殺嬰罪。 六、親屬間竊盜:親屬優惠不會傳給外人 刑法第324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此為個人親屬關係所生的刑罰優惠,不表示竊盜行為不成立犯罪。 外人教唆兒子竊取其父親財物,兒子成立適用親屬間規定的竊盜罪(考題常稱「親屬間竊盜罪」)正犯;外人則成立普通竊盜罪的教唆犯,不能跟著享有親屬身分優惠,兩人也不是共同正犯。 常考陷阱 「無身分者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非公務員不成立犯罪」:錯。純正身分犯依第31條第1項,無身分者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無身分者依法不得減輕」「無身分者應加重刑責」:錯。第31條第1項但書是「得減輕其刑」。 「教唆犯應按被教唆者之刑減輕」「依所教唆之罪加重」「教唆公務員應加重」:錯。第29條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幫助犯應減刑」或「不得減刑」:都錯。正確用語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因身分致刑加重者,無身分之共犯亦加重」:錯。第31條第2項,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知道同夥與被害人的親屬關係,就一併加重」:錯。身分加重效果不會因知情而移轉。 「一起犯罪,就一定同罪名」「把風的子女只是幫助犯」:錯。共同正犯仍須分別依身分判斷罪名。 「生母請姊姊殺嬰,姊姊是幫助犯或間接正犯」「兩人都是殺嬰罪」:錯。姊姊是普通殺人罪的正犯,生母是殺嬰罪的教唆犯。 「母殺子女皆為殺嬰罪」「父親也可適用殺嬰罪」「殺嬰罪輕是因嬰兒價值較低」:都錯。殺嬰罪是限於生母的不純正身分犯。 「親屬間竊盜得免刑,所以外人教唆也適用」:錯。外人成立普通竊盜罪的教唆犯。 記憶口訣 教唆依罪罰,幫助得減刑;純正可連身,不純各論刑。 「純正可連身」是指無身分者仍可成立該身分犯罪的正犯或共犯,但得減輕其刑;「不純各論刑」是指加重、減輕或免刑效果,依各人有無身分分別判斷,無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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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 關於刑法身分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因無身分關係,不能論以共同正犯 (B)因身分...
  2. 41 非公務員的甲教唆具公務員身分的乙向他人索取賄賂,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因甲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犯罪 (B)因為甲所...
  3. 50 甲、乙二人遊手好閒,某日謀議如何殺害甲之父親,以早日繼承財產,甲即帶乙返家,甲在外把風,由乙進入實施殺害行為,其二人...
  4. 44 甲的兒子乙,與其堂弟丙共同殺死甲,丙應論以何罪? (A)共同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犯普通殺人罪...
  5. 44 地政人員甲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共謀,明知無抵押設定之事實,卻於乙之土地登記資料中登載抵押權。下列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6. 45 甲之子乙與朋友丙共同殺害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犯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丙不構成犯罪 (B)乙...
  7. 41甲決意殺死自己甫生產之嬰兒A,但由於產後身體虛弱,遂請其姊乙將A溺斃於澡盆中。依據我國實務見解,乙成立何罪? (A)殺人罪...
  8. 35 下列有關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母殺子女,皆有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之適用 (B)父與母共同殺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