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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成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9
想像競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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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行為數,再判斷成立幾罪,最後決定如何處斷。不能只看被害人人數或觸犯的法條數。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同一行為侵害數人的生命、身體或名譽,可能成立數個相同罪名,仍構成想像競合,而不是法條競合或數罪併罰。 分清法條競合、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並掌握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與狀態犯的差異;牽連犯、連續犯已廢除,不能再當作答案。 侵害執行職務公務員的案例,要同時檢查妨害公務罪、侮辱公務員罪,以及傷害、公然侮辱、準強盜等保護其他法益的罪名,再判斷競合。 核心觀念 一、罪數與競合:先成立犯罪,再決定處罰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法條競合數個規定之間有特別、吸收等關係,犯罪的不法內涵由其中一個規定就能充分評價。只適用應優先的法條,其他規定被排除,實際上只成立一罪。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各罪都成立,須一併評價。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實質競合數個行為各自成立犯罪,且沒有其他包括評價的關係。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時,分別論罪,再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特別關係是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例如同一竊取行為符合加重竊盜要件時,適用加重竊盜規定。吸收關係是某行為的不法內涵已被另一行為涵蓋。例如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的低度行為通常被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 但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保護的法益不同:前者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後者保護個人財產。兩者不能互相吸收。以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的行為施用詐術並取得財物,兩罪都成立,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想像競合的要件與處斷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解題時要同時確認三件事:一行為、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所謂一行為,不宜只依肢體動作機械計算。行為全部或局部重疊時,也可能在法律上評價為一行為。但是數個行為只有相同目的,或彼此有方法、結果的關聯,不會因此就成為想像競合。 「從一重處斷」的意思,不是只有重罪成立。數罪都成立,只是依一個較重的罪名處斷。較輕罪名仍有評價作用:依第55條但書,所科的刑不得低於較輕罪名的最輕本刑。 數罪可以是不同罪名(異種想像競合),也可以是相同罪名(同種想像競合)。 一次丟擲手榴彈炸死數人:每個人的生命法益各自獨立,一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屬同種想像競合。 一次過失駕駛同時撞傷兩名路人:一行為成立兩個過失傷害罪,也依想像競合處斷。 上述情形不是法條競合,因為法條競合最後只成立一罪,無法評價數個被害人。也不是數罪併罰,因為只有一個行為。 三、射擊、流彈與打擊錯誤 瞄準某人射擊,卻因射偏擊中另一人,屬於打擊錯誤。這和把眼前的人誤認為仇人而開槍的客體錯誤不同。依具體符合說: 對原本瞄準的人,成立殺人未遂罪。 對實際被打中而死亡的人,若有過失,成立過失致死罪。 兩罪出自同一個射擊行為,依想像競合處斷,不是數罪併罰。也不能直接認定對實際被害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故意傷害。 同一次射擊造成目標死亡、車窗破碎、流彈打傷路人,應先分別檢查各罪要件。例如對目標成立殺人罪,對路人視主觀情形成立過失傷害或其他罪名。毀損罪只處罰故意,若對車窗沒有毀損故意,就不成立毀損罪。各罪都來自同一射擊行為,屬於想像競合。不能因為發生多種結果,就認為有數個行為,也不能把它當成已廢除的牽連犯或只成立一罪的法條競合。 四、妨害公務與個人法益可以同時受侵害 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可能成立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妨害公務罪保護國家公務的執行,傷害罪保護個人身體法益,兩者法益不同。因此,同一行為又讓警員受傷而符合傷害罪要件時,兩罪都成立,依想像競合處斷。不能認為成立妨害公務後,傷害罪一律被吸收。例如騎車衝越攔檢點並擦撞示意停車的警員致其受傷,就是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像競合。 刑法第134條是針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加重規定,著眼於行為人自己的公務員身分。一般人民侵害公務員,不適用這一條。另外,現行刑法對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另有加重規定,與第134條無關。 同一次公然辱罵兩名執行職務的警員,分別侵害兩人的名譽法益,可成立兩個公然侮辱罪。辱罵行為同時符合侮辱公務員罪要件時,該罪也成立。三罪出於同一辱罵行為,依想像競合處斷。同時辱罵,不等於只有一名被害人或一個名譽法益。此外,公然侮辱與侮辱公務員的適用範圍,都須遵守憲法法庭所定的界限,應審酌言論脈絡與各罪要件。 五、準強盜與妨害公務 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實務並要求強暴、脅迫須達到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 因此,竊取財物(例如警察巡邏車)後,為保住贓物或逃避逮捕,當場駕車衝撞前來逮捕的警員,應評價為準強盜罪,不能停留在普通竊盜罪。同一個衝撞行為又妨害警員執行職務,準強盜罪與妨害公務罪成立想像競合。 六、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與狀態犯 概念辨識重點 接續犯數個舉動在密接的時間、地點,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可包括評價為一罪。短時間內反覆犯罪,不一定就是接續犯。 集合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就預定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例如以犯罪為業),因而包括評價為一罪。不能只因事實上做了多次就認定。單一過失行為同時傷及數人,也不是集合犯。 繼續犯既遂後,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仍在持續。例如非法拘禁,在拘禁持續期間仍在實行犯罪。 狀態犯犯罪完成後,犯罪行為已經終了,只剩違法結果或狀態留存。例如竊盜既遂後繼續持有贓物。 舊刑法的連續犯及牽連犯規定,均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刪除施行。不能因為有概括犯意,就把多次犯罪當成連續犯;也不能因為犯罪之間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關係,就套用牽連犯。選項出現「牽連犯」「連續犯」,現行法下一律不能選,應回到想像競合、法條競合或數罪併罰來判斷。 常考陷阱 「想像競合是數個犯罪行為」:錯。核心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行為數罪才是數罪併罰。 「一行為只能成立一罪」:錯。同一行為可同時侵害數個法益,成立數罪,再從一重處斷。 「被害人有數人,所以數罪併罰」:錯。被害人人數影響罪數,但處斷要看行為數。一次丟手榴彈炸死數人、一次過失撞傷兩人,都是想像競合。 「一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屬法條競合」:錯。法條競合最後只適用一個法條、只成立一罪;數個殺人罪都成立,屬想像競合。 「觸犯同一條文,就不可能想像競合」:錯。數個相同罪名可成立同種想像競合,例如兩個公然侮辱罪。 「從一重處斷,輕罪完全不用管」:錯。各罪仍成立,且依第55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財,只成立其中一罪」或「數罪併罰」:錯。兩罪法益不同、都成立,同一行使行為屬想像競合。 「射偏造成他人死亡,當然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故意傷害」:錯。打擊錯誤時,對原目標成立殺人未遂,對實際被害人視過失成立過失致死,兩罪想像競合。 「一槍造成多種結果,是牽連犯或法條競合」:錯。牽連犯已廢除,各結果所成立的罪來自同一射擊行為,屬想像競合。 「衝撞警員只成立妨害公務罪」或「傷害與妨害公務數罪併罰」:錯。兩罪法益不同、出於一行為,依想像競合處理。 「侵害警員就依第134條加重」:錯。該條只適用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 「同時罵兩名警員只成立一個公然侮辱罪」或「數罪併罰」:錯。應成立兩個公然侮辱罪及一個侮辱公務員罪,依想像競合處斷。 「竊盜後衝撞警員脫逃,成立竊盜罪與妨害公務罪」:錯。竊盜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強暴,以強盜論,應成立準強盜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像競合。 「單一過失撞傷數人是集合犯或牽連犯」:錯。集合犯以構成要件預定反覆實行為前提,牽連犯已廢除;此情形是想像競合。 記憶口訣 先數行為,再數罪名;一行為數罪,想像從重;輕罪下限,也要守住。 一顆手榴彈、一次撞、一次罵、一槍打偏:一個動作多人倒,想像競合跑不掉。 牽連、連續已廢除;法條競合只剩一罪;數個行為才併罰。 接續看密接,集合看構成;繼續是行為還在,狀態是結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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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甲持槍欲射殺仇人乙,惟射偏而射中丙,造成丙死亡,甲除了違犯非法持有槍枝外,其行為如何處斷?(A)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
  2. 43 甲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法向乙詐欺取財得款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
  3. 48 甲於路邊臨檢時,與臨檢警員乙、丙起衝突,同時辱駡兩人三字經,乙與丙均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 1 個公然侮...
  4. 46 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
  5. 39 甲手持一顆手榴彈往人群丟擲,炸死數人,甲所為應如何處斷? (A)數行為,但成立一個殺人罪 (B)一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法條...
  6. 40 甲駕駛汽車不慎,同時撞傷路人 A、B 二人,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成立牽連犯 (B)成立集合犯 (C)成立數罪併罰 (D)...
  7. 7 甲竊取警察巡邏車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乃當場駕車衝撞前來執行逮捕職務之警員。甲成立何罪? (A)妨害公務罪與竊盜罪,...
  8. 關於想像競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數個犯罪行為 (B)觸犯數罪名 (C)從一重處斷 (D)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