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想像競合處斷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想像競合處斷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罪數判斷的順序是:先確認數個法條是否只是重複評價(法條競合),再看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最後區分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 法條競合有四種關係:特別、補充、吸收、擇一。加重犯罪與基本犯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與普通殺人屬特別關係。偽造後行使屬吸收關係。 偽造文書與偽造貨幣的吸收方向相反:文書是「行使」吸收「偽造」,貨幣是「偽造」吸收其後的行使或交付。 辨別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與狀態犯時,不能因犯罪次數多或結果持續,就直接認定為一罪。 2005年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牽連犯及常業犯,只有想像競合仍然存在。多次獨立犯罪原則上成立數罪,依數罪併罰處理。 核心觀念 一、罪數判斷:先看法條關係,再看行為個數 同一事件涉及數個犯罪規定,不一定要數罪併罰。判斷時先問:這幾個法條是否只是對同一不法內涵的重複評價?如果是,屬法條競合,只適用一個法條。如果不是,再判斷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還是數個獨立行為各自成立犯罪。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法條競合(法律單數)數個法條之間有特別、補充、吸收或擇一關係,適用其中一個就能完整評價只適用一個法條,其他法條被排除,只成立一罪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且無法用法條競合排除,數罪名都成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裁判上一罪) 實質競合數個獨立行為,各自成立犯罪成立數罪,依數罪併罰規定處理 二、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因此從一重處斷時,仍受較輕罪名最輕本刑的限制,不是只選最重的罪就結束。 典型例子是貨車司機打瞌睡追撞,一次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 肇事的過失行為只有一個,所以不是實質競合,不能三罪併罰。 被害人不同,各人的生命、身體法益都要評價。只適用過失致死罪無法完整評價,所以不是法條競合。 一次撞擊不是數個舉動的接續,所以也不是接續犯。 結論是想像競合,從一重依過失致死罪處斷。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差別:想像競合是數罪名都成立,只是處斷時從一重;法條競合是只成立一罪,其他法條根本不適用。 三、法條競合的四種關係 關係意義例子 特別關係特別規定包含普通規定的全部要件,再加上特殊要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攜帶兇器竊盜:依第321條加重竊盜論處,不另論第320條普通竊盜。殺害父親: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論處,不另論普通殺人罪 補充關係某規定只在其他規定不適用時才補充適用(基本規定優先於補充規定)例如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犯之間,成立實害犯時不另論危險犯 吸收關係一罪的不法內涵可以吸收另一罪,常見的是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偽造文書後行使:行使吸收偽造,論行使偽造文書罪 擇一關係兩規定的要件互相排斥,只可能適用其中一個考題多作為干擾選項 判斷是哪一種關係,要看法條要件的結構: 加重竊盜是「竊盜+加重要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殺人+被害人身分」,所以屬特別關係,不是吸收關係。 偽造與行使是兩個不同階段的行為,實務以高度、低度行為處理,所以屬吸收關係。 「牽連關係」不是法條競合的類型。牽連犯原本是裁判上一罪的一種,已在2005年修法刪除。 四、偽造文書與偽造貨幣的吸收方向 偽造文書後行使:依實務見解,偽造是低度行為,被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最後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兩罪的關係是吸收關係。 偽造印文、變造契約後行使:這裡有三層吸收。偽造印文是變造私文書的部分行為,被變造吸收;變造私文書是低度行為,又被行使吸收。最後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不是偽造印文罪、偽造私文書罪或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通用紙幣後交給知情女友花用:把偽鈔交給知情的人,屬「交付」,不是對不知情者當真鈔使用的「行使」。依實務見解,偽造者本人之後的交付或行使是低度行為,被偽造通用紙幣的高度行為吸收。最後論以刑法第195條第1項偽造通用紙幣罪。 文書與貨幣的方向剛好相反,要分開記:文書以「行使」為最後罪名;貨幣以「偽造」為最後罪名。 文書用語也要分清楚。偽造是沒有製作權的人冒名製作文書;變造是沒有權限的人更改真正文書的內容。題目說的是變造契約,罪名就是行使「變造」私文書,不能改成「偽造」。 五、實質競合與數罪併罰 數個行為各有獨立性,又不符合接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的條件,就各自成立犯罪,依數罪併罰處理。實質競合是指犯罪之間的關係,數罪併罰是處罰的方式。數罪併罰有法定的定執行刑方法,不是把各罪刑期直接相加。 下列情形都是實質競合,成立數罪並合併處罰: 三個月內到處遊蕩,伺機侵入數十戶民宅竊盜。 三個月內接連搶奪不特定路人,共得手11次。 今年初以來開車到各處偷竊50次。 在捷運站內接連竊取5名乘客的錢包。每次竊取的對象都是不同人的財產,各次行為各自獨立,應成立5個竊盜罪。 捕獲他人的賽鴿後,打電話向飼主勒贖金錢,得手後也沒有歸還。先取得賽鴿是竊盜,之後索款是另一個恐嚇取財行為,成立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動物不是擄人勒贖罪的「人」。行為人也沒有當場施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物,所以不成立強盜罪。 在超商行竊後逃脫,第二天回去持棍棒打傷店員,騎機車逃跑時又撞傷路人。這是三個不同的行為,分別成立竊盜、傷害、過失傷害罪,依實質競合合併處罰。這不是接續犯,也不是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隔天回去施暴,也不是竊盜當場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所以不成立準強盜。 六、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與狀態犯 類型核心判準辨識方向 接續犯數個舉動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視為一個行為的接續實行假意買水果,10分鐘內在同一攤位偷吃5顆蓮霧,成立一個竊盜罪(接續犯) 集合犯構成要件本身就預定行為會反覆實行,所以把反覆的行為包括評價為一罪依構成要件判斷,不能因行為人實際犯很多次就稱為集合犯 繼續犯犯罪既遂後,構成要件行為和違法狀態仍持續,直到行為終了才結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2條)、持有危險物品罪(第186條)、略誘罪(第241條) 狀態犯行為一完成犯罪就既遂並終了,之後只是違法狀態或結果繼續存在傷害、竊盜、強盜、強制性交、誹謗等 接續犯看的是時地密接+同一法益+獨立性薄弱。只是時間接近還不夠,被害人不同或時間地點分散,就不是接續犯。 集合犯看的是構成要件的設計,不是行為人的犯罪習慣。 繼續犯要區分「既遂」與「終了」。被害人被拘禁時犯罪已經既遂,但只要仍在拘禁中,犯罪就持續進行。 傷害後傷勢沒有痊癒、名譽受損持續,都只是結果持續,不是行為持續,所以傷害罪、誹謗罪不是繼續犯。強制性交罪、強盜罪也都不是繼續犯。 七、2005年刑法修正: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刪除 2005年刑法修正,於2006年7月1日施行。這次修正刪除了連續犯、牽連犯及各罪的常業犯規定,只有想像競合犯仍然保留。 舊法的連續犯,是指連續數行為犯同一罪名,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個制度已經不存在。現行法下,不能因為多次犯罪出於概括犯意、手法相同或時間相近,就以連續犯論一罪或加重二分之一。判斷順序是:先看是否符合接續犯、集合犯等一罪的條件;都不符合,就成立數罪併罰。 常考陷阱 「造成數人死傷,所以一定數罪併罰」:先看行為個數。一次過失行為造成多人死傷,是想像競合,從一重依過失致死罪處斷。 「一次車禍只依過失致死罪處罰,所以是法條競合」:被害人不同,各罪名都成立,只是從一重處斷,屬想像競合。 「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都成立,所以是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加重竊盜包含普通竊盜的全部要件,屬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 「殺害父親是吸收關係或補充關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普通殺人罪加上身分要件,屬特別關係。 「偽造文書後行使,是特別關係、擇一關係或排他關係」:實務認為是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屬吸收關係。 「偽造印文、變造契約後行使,論偽造印文罪或變造私文書罪」:層層吸收後,最後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偽鈔交給女友,論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紙幣罪」:偽造者本人的交付被偽造行為吸收,論以第195條第1項偽造通用紙幣罪。 「多次竊盜、搶奪是連續犯,以一罪論或加重二分之一」:連續犯已刪除,應數罪併罰。 「多次搶奪是累犯」:累犯必須有前案受徒刑執行完畢等法定條件,不能從本次的犯罪次數推定。 「同地點連偷多名乘客,是接續犯或集合犯」:被害人不同、法益不同,每次竊取都獨立,成立數罪。 「同一攤位短時間偷吃數顆水果,成立數罪或吸收犯」:時地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犯,成立一個竊盜罪。 「傷害、強盜、強制性交、誹謗的結果仍在,所以是繼續犯」:要看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持續,這些都不是繼續犯。剝奪行動自由、持有危險物品、略誘才是繼續犯。 「捕鴿勒贖只成立一罪或強盜罪」:取得賽鴿與索款是兩個獨立行為,成立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 「2005年修法後,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仍存在」:這三者都已刪除,只有想像競合犯仍存在。 記憶口訣 「先排法條競合,一行為想像從一重,數行為併罰。」 法條競合:「加重、尊親是特別;偽造後行使是吸收;牽連早已刪。」 文書與貨幣:「印文入變造,變造入行使;偽鈔反過來,交付入偽造。」 一罪類型:「接續看密接,集合看條文,繼續看行為(拘禁、持有、略誘)。」 2005年修法:「常連牽三刪,想像獨留。」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1 大貨車司機甲打瞌睡,追撞小客車,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應如何論處甲的罪數? (A)想像競合,只依照過失致死罪...
  2. 50甲於3個月間,於各處遊蕩,在遇有適當機會下,侵入數十戶民宅,竊取財物,應如何論處甲之行為?(A)成立接續犯(B)成立集合犯(C)...
  3. 40甲為行使之用而偽造文書,偽造之後進而行使,成立偽造文書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依據實務見解,兩罪為何種競合關係? (A)吸收關...
  4. 4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之繼續犯? (A)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B)第 186 條之持有危險物品罪 (C)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
  5. 41 甲將自己偽造之新臺幣紙鈔交給知情之女友花用,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最後應如何論罪? (A)論以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偽造通用...
  6. 46 甲偽造印文以變造契約後,又持此變造契約以行使。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最後應如何論處? (A)論以偽造印文罪 (B)論以偽造私文...
  7. 6 甲在 3 個月內,接連搶奪不特定路人,總計得手 11 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構成搶奪罪的連續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8. 3 甲攜帶兇器竊盜,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既遂罪,且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既遂罪。下列何者為關於以上敘述之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