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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集合與實質競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6
接續、集合與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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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一行為或數行為」,再判斷「一罪或數罪」,最後決定如何處罰。 分清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與吸收關係,以及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 掌握接續犯「時空密接、同一法益」的要件,以及集合犯取決於構成要件特性。 區別繼續犯與狀態犯,並理解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刪除後的處理方式。 能用文書、偽幣、竊盜、交通事故與妨害公務等案例,判斷罪數與競合。 核心觀念 一、罪數判斷:先算行為,再看法條關係 類型判斷重點處理方式 法條競合(法律單數)數個法條重疊評價同一犯罪內容,實際上只有一罪依特別、補充、吸收、擇一等關係,只適用應優先的法條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包括觸犯同一罪名數次的情形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實質競合數個獨立行為成立數罪,沒有合為一罪的理由依數罪併罰規定,分別論罪並定應執行刑 想像競合是「成立數罪、處斷上一罪」,不能理解成只有最重的犯罪成立。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因此,「從一重」仍須兼顧輕罪的最低刑度。 刑法第50條以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為併合處罰的基本範圍,另有法定例外。數罪併罰也不是將各罪刑期直接相加,而須依第51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法條競合:特別關係與吸收關係 特別關係:特別規定包含普通規定的全部要件,又增加特別要素,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例如攜帶兇器竊盜,雖同時符合第320條普通竊盜與第321條加重竊盜,只適用第321條,屬法條競合,不是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殺害自己的父親,只論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另論普通殺人罪,學說上也以特別關係解釋。 吸收關係:某犯罪行為的不法內容已由另一犯罪充分評價,不再另行論罪,常見「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 為行使而偽造私文書,之後加以行使:偽造的低度行為由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只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印文以變造契約,再持契約行使:偽造印文是變造私文書的部分行為,變造又被行使吸收,最後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通用紙幣後,交給知情者花用:交付給知情者屬「交付」而非向不知情者充作真鈔「行使」;依實務見解,偽造後的交付行為為偽造行為所吸收,最後論以第195條第1項偽造通用紙幣罪。 吸收不能只靠「時間在後」判斷:文書類是「偽造被行使吸收」,偽幣類則是「交付被偽造吸收」,要分開記。 三、想像競合:一行為可以侵害多個法益 一行為造成多人死傷,成立數個相同罪名,稱為同種想像競合;一行為成立不同罪名,則為異種想像競合。兩者都依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以一枚手榴彈丟向人群炸死數人:一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一次駕車過失同時撞傷多人:成立數個過失傷害罪,想像競合;同時造成死亡、重傷及輕傷,也以想像競合處理,從較重的過失致死罪處斷。 一次開槍造成目標死亡、車窗破碎及路人受傷:相關犯罪間成立想像競合,但各罪仍須逐一檢驗主觀要件(例如毀損須出於故意,過失毀損不罰)。 向預定對象開槍卻射中他人,屬打擊錯誤。依通說具體符合說,對預定對象成立殺人未遂,對實際死亡者於具備過失時成立過失致死,兩罪想像競合。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法詐取財物:舊法屬牽連犯,現行實務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的想像競合。 騎車衝越攔檢點、擦撞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致傷:同一行為成立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與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想像競合處斷。第134條是針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加重規定,不能套用在一般人民傷害警員的情形。 同時辱罵兩名執勤警員:對兩人各成立一個公然侮辱罪,並成立一個侮辱公務員罪,三罪依想像競合處斷。但現行實務適用這兩罪時,須依憲法判決及個案脈絡審查,侮辱公務員罪另須注意妨害公務執行的要件,不能只因對方是警員即當然成立。 四、實質競合:獨立犯罪分別評價 跨越數月、到不同地點、遇機會便竊盜或搶奪,各次獨立成罪,數罪併罰;即使手法相同、出於同一賺錢計畫,也不因此合成一罪。在同一車站先後竊取不同乘客的錢包,侵害不同人的財產法益,亦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先竊盜,隔日另行回來打傷店員,再因騎車逃跑撞傷路人,是數個獨立行為,成立竊盜、傷害及過失傷害的實質競合,合併處罰。先架網捕走他人賽鴿,再向所有人恐嚇索款且未返還,竊盜之後另侵害所有人的金錢財產,須分別成立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 另須辨認準強盜:竊盜或搶奪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依第329條以強盜論。例如竊取巡邏車後為脫免逮捕,當場駕車衝撞執勤警員,竊盜升格為準強盜;同一衝撞行為又妨害公務,準強盜罪與妨害公務罪成立想像競合。反之,隔日才回來傷人,已欠缺當場性,只能論竊盜與傷害數罪。 五、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與狀態犯 類型判斷核心例示或辨識重點 接續犯數次舉動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內,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合為一行為10分鐘內在同一水果攤接續偷吃數粒水果,論一個竊盜罪(接續犯) 集合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預定有反覆、延續實行的特性,將相應行為包括評價為一罪須由法條性質判斷,不能把反覆竊盜、搶奪直接當成集合犯 繼續犯犯罪既遂後,構成要件行為仍持續,直到行為終了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第186條持有危險物品、第241條略誘 狀態犯犯罪行為已終了,僅不法結果或狀態繼續存在傷害、竊盜、強盜、強制性交、誹謗等,結果延續不會使其成為繼續犯 繼續犯的「既遂」與「終了」可以分開。非法拘禁使人喪失行動自由時即已既遂,但拘禁持續期間,犯罪行為仍未終了。傷害完成後傷勢仍在,只是結果存續,屬狀態犯。 六、連續犯、牽連犯與常業犯的修法 2005年刑法修正(2006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牽連犯及常業犯規定;想像競合仍然存在,接續犯、集合犯等解釋概念也未因此消失。 連續犯刪除後,不能再因概括犯意、反覆同類犯罪,就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原則上回歸一罪一罰。牽連犯刪除後,也不能單憑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關係便從一重處斷,須判斷是一行為的想像競合,或數行為的實質競合。 常考陷阱 「連續做,就是連續犯或接續犯」:連續犯已刪除;接續犯須時空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數月內、不同地點、不同被害人,均為數罪併罰。 「反覆犯罪,就是集合犯」:集合犯取決於構成要件性質,不取決於次數多寡。 「想像競合是數個犯罪行為」:錯在行為數;其核心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一行為只能成立一罪」或「一行為致多人死傷是法條競合、數罪併罰」:一行為侵害數人的生命、身體或名譽,成立數罪,依想像競合處斷。 「從一重,就完全不管輕罪」:仍有第55條不得低於輕罪最輕本刑的限制。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選項:那是舊法連續犯的效果,現已刪除;接續犯是單純一罪,沒有加重;累犯須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多次犯罪不當然是累犯。 「攜帶兇器竊盜是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是特別關係的法條競合。 「傷害警員依第134條加重」:第134條只適用於公務員犯罪;一般人應論傷害與妨害公務的想像競合。 「偷竊後使用暴力,一定只成立竊盜與傷害」:須先檢查是否符合準強盜的目的與當場性。 「最後一定論後行為」:偽造文書是被行使吸收,但偽造紙幣後交付知情者,論偽造通用紙幣罪。 「結果還存在,就是繼續犯」:應看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持續,傷害罪是狀態犯。 記憶口訣 特別優普通,低度被吸收;一行數罪想像競,數行數罪實質競。 接續看密接同法益,集合看法條反覆性;繼續是行為未終了,狀態是結果仍留存。 連續、牽連、常業三刪除,只留想像競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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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甲於3個月間,於各處遊蕩,在遇有適當機會下,侵入數十戶民宅,竊取財物,應如何論處甲之行為?(A)成立接續犯(B)成立集合犯(C)...
  2. 6 甲在 3 個月內,接連搶奪不特定路人,總計得手 11 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構成搶奪罪的連續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3. 4 甲自今年初以來開車在各處偷了 50 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數竊盜行為犯數罪名,應合併處罰 (B)甲之行為為連續犯,以...
  4. 6 甲假意購買水果,趁老闆不注意,在同一水果攤上 10 分鐘內吃掉 5 粒蓮霧。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成立竊盜罪 (B)...
  5. 17 下列何種犯罪型態,經 2005 年之刑法修正後,迄今仍然存在? (A)常業犯 (B)連續犯 (C)牽連犯 (D)想像競合犯
  6. 17.下列何種犯罪型態,經2005年之刑法修正後,迄今仍然存在? (A)常業犯 (B)連續犯 (C)牽連犯 (D)想像競合犯
  7. 22 甲在捷運站內,連續竊取5名乘客的錢包。按刑法規定,應如何評價處罰? (A)成立5個竊盜罪,合併處罰 (B)屬於接續犯,依照1個竊...
  8. 36.甲於超商行竊得手,被店員發現追捕,但順利逃脫。第二日,甲回到超商,持棍棒打傷店員,騎機車逃跑時撞傷路人。應如何論處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