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刑法上的制裁」與「刑罰」:刑罰、沒收、保安處分的法律定位不同,行政罰更不屬於刑法制裁。 熟記主刑五種及從刑褫奪公權;沒收是獨立法律效果,不是主刑,也不是從刑。 辨認易刑處分的種類、要件與執行效果,掌握罰金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掌握酗酒成癮者的禁戒處分、假釋的審核機關,以及死刑減輕的結果。 核心觀念 一、刑法上的制裁,不只有刑罰 「刑法上的制裁」範圍較廣,不能直接等同「刑罰」。刑罰包括主刑與從刑;保安處分以預防再犯、矯治及保護社會為目的;沒收則是獨立的法律效果。遇到分類題,先看題目問的是廣義的制裁、刑罰,還是主刑。 類別代表內容判斷關鍵 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屬於刑罰 從刑褫奪公權屬於刑罰,但不是主刑 沒收違禁物、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等之沒收,及其追徵獨立法律效果,非主刑、非從刑,不是刑罰 保安處分禁戒、監護、強制治療、強制工作、保護管束等屬刑法上的制裁,但不是刑罰 行政罰罰鍰、吊銷證照不屬刑法上的制裁,也不是刑罰種類 罰金與罰鍰只有一字之差,性質完全不同。罰金是刑法第33條的主刑;罰鍰是行政罰,不能因為都是繳錢就混為一談。吊銷證照同樣是行政上的處分,不是刑法所列的刑罰種類。 二、主刑、從刑與沒收的定位 刑法第33條列出五種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拘役雖然期間短,仍是主刑;罰金雖是財產上的負擔,也是主刑。 現行刑法規定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因此「褫奪公權不是主刑」正確;但說「褫奪公權不是刑罰」就錯了。 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的沒收新制起,刑法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果,另設專章規定。舊制曾將沒收以及追徵、追繳或抵償列為從刑,準備現行法考試時,不能沿用「沒收是從刑」的舊記憶。 沒收具獨立性,不代表可以任意沒收,仍須符合法定要件。就本單元分類而言,應掌握:沒收不是主刑,也不是刑罰。 三、易刑處分:改變刑的執行方式 易刑處分是依法將宣告刑改以其他方式執行,種類包括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及易以訓誡。各有法定條件,並非受刑人可以任意選擇。 種類基本意義或要件應記重點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繳納金錢代替執行對象是短期自由刑;不要與宣告罰金混淆 易服社會勞動符合規定的短期自由刑或罰金,以提供社會勞動代替執行屬易刑處分 易服勞役無力完納罰金者,依法折算日數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僅限拘役或罰金;條文用「得」 「最重本刑」是法律對該罪規定的刑度上限,「宣告刑」是法院實際判處的刑度,兩者不可混淆。 刑法第42條所定罰金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是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沒有4千元的標準。 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意思是刑已執行完成,不是把宣告刑當作從未存在;「視為未宣告」是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效果,不可混用。 以下都不是易刑處分:褫奪公權是從刑;追徵、追繳或抵償是與沒收相關的財產處理手段(舊制列為從刑),都不是替代原刑執行的方式。 四、保安處分:酗酒成癮與禁戒 保安處分著重行為人的危險性及預防再犯,不是刑罰。保護管束屬保安處分,不是主刑,也不是從刑。 依刑法第89條,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要件要連在一起理解:不只是犯罪時有喝酒,而是已經酗酒成癮且有再犯危險。 監護、禁戒、強制治療、強制工作是不同的保安處分,不能因為都有矯治功能就互相替換。看到「酗酒成癮、有再犯之虞」,直接連結禁戒。 五、假釋審核與死刑減輕 依刑法第77條,符合假釋要件的受刑人,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關鍵是「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不是原判決法院、監獄所在地的檢察署或司法院。 依刑法第64條,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現行規定沒有「無期徒刑或一定年限有期徒刑」可供選擇,也不會直接減為十五年至二十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的有期徒刑。 常考陷阱 「保安處分不屬刑法上的制裁」:錯。保安處分不是刑罰,但屬刑法上的制裁;不屬刑法制裁的是罰鍰這類行政罰。 「沒收是主刑或從刑」「沒收是刑罰」:均不符現行法。沒收是獨立法律效果。 「褫奪公權不是刑罰」:錯。它是從刑;保護管束才是保安處分,不屬刑罰。 「罰鍰就是罰金」「吊銷證照是刑罰」:錯。罰鍰、吊銷證照都是行政上的處罰。 「罰金易服勞役可以4千元折算一日」:錯。只有1千元、2千元、3千元三種標準。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宣告刑視為未宣告」:錯。易刑處分執行完畢一律是「以已執行論」。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易以訓誡」:這是正確敘述,關鍵在「得」字與限於拘役、罰金;有期徒刑不能易以訓誡。 把褫奪公權、追徵追繳抵償列為易刑處分:錯。易刑處分只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 「酗酒成癮犯罪應施以監護或強制治療」:錯。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適用禁戒。 「假釋由法院或檢察署核准」: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錯。死刑減輕只能是無期徒刑。 記憶口訣 「主刑死、無、有、拘、金;從刑褫權,沒收獨立。」 「易刑四兄弟:科金、勞動、勞役、訓誡;做完算執行,不是歸於零。」 「勞役一二三,四千不在內。」 「酒癮再犯用禁戒;假釋報法務部;死減只到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