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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額度與輕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9
主刑額度與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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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主刑的五種種類、排列順序,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的法定額度。 區分有期徒刑的通常上限、加重上限與數罪併罰上限: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 掌握主刑輕重比較:先比刑種,同種先比最高度,再比最低度;最重主刑相同時,再看選科、併科。 區分違禁物、犯罪工具與產物、犯罪所得的沒收要件,尤其注意第三人所有之物。 辨認不得沒收的情形: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屬於法定沒收客體之物,以及不符合法定取得情形的第三人財產。 核心觀念 一、主刑種類與法定額度 依刑法第33條,主刑依序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這個排列也是第35條判斷不同種類主刑輕重的基本順序。現行刑法的沒收具有獨立法律效果,不是第33條所列主刑。 主刑法定額度與重點 死刑主刑中最重。 無期徒刑重於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原則為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罰金最低額是新臺幣一千元,不是一百元,也不是銀元。「以百元計算」是金額的計算單位,不能誤認為最低只要一百元;第33條並未統一規定所有犯罪罰金的最高額。 二、有期徒刑的三種上限 看到「有期徒刑最高幾年」,必須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情形,不能只背一個數字。 情形上限判斷重點 通常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法第33條的一般規定。 遇有加重二十年單一罪的有期徒刑依法加重後可達的最高上限。 數罪併罰,定有期徒刑應執行刑三十年依第51條,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刑,但不得逾三十年。 題目同時問「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與「數罪併罰的最高上限」時,前者指單一罪加重後的極限二十年,後者為三十年。數罪併罰不是把各罪刑期相加後全部照單執行,而是在三十年以內定應執行刑。 三、主刑輕重的比較順序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判斷哪一罪較重,應依第35條的比較規則。 不同種類,依第33條順序:死刑重於無期徒刑,無期徒刑重於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重於拘役,拘役重於罰金。 同種主刑,先比最高度:最高刑期較長或最高金額較多者為重。例如同為有期徒刑,上限七年重於上限五年。 最高度相同,再比最低度:最低刑期較長或最低金額較多者為重。例如同為五年以下,最低一年重於最低六月。 刑之輕重以最重主刑為準;若最重主刑相同,再依下列規則比較: 比較情形何者較重 有選科主刑與無選科主刑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有併科主刑與無併科主刑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同為併科刑以次重主刑為準,依無選科或有併科為重的標準比較。 「選科」是可以選擇其中一種刑,例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法官有較輕的處罰可選,整體較輕,所以無選科者較重。「併科」是另外加上處罰,例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處罰疊加,所以有併科者較重。務必先確認最重主刑相同,才進入這組比較。 四、沒收先分物品類型,再看歸屬與要件 刑法第38條規範違禁物、犯罪工具及犯罪產物;第38條之1則規範犯罪所得。「得沒收」與「應沒收」不同,物品屬於第三人也不代表一律不能沒收,更不代表一律可以沒收。 類型沒收規則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第三人所有的違禁物仍應沒收)。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及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上述犯罪工具或產物屬第三人所有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非屬此情形者,不得沒收。 屬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沒收;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屬於第三人的犯罪所得須符合第38條之1的三種法定取得情形,才沒收(見下段)。 供犯罪預備之物即使尚未實際用於犯罪,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仍得沒收。第三人提供給犯罪人的預備之物,若是無正當理由提供,也得沒收,並非一律不得沒收。 違禁物是法令禁止私人製造、持有、販賣的物品,例如毒品、未經許可的槍砲彈藥。違建物只是違反建築法規的建築物,屬於行政法上拆除處理的問題,不是違禁物,也不是刑法列舉的沒收客體,因此不得依刑法沒收。 犯罪所生之物是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例如偽造的文書;犯罪所得則是違法行為取得的利益。舊題可能沿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或「應沒收之物」等用語,作答時把握一點:刑法列舉的沒收客體是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單純因身分關係(例如屬於犯人家屬)的物品,不在列舉範圍。 五、第三人犯罪所得的沒收 依第38條之1,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有下列任一情形而取得犯罪所得,也應沒收: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這三種情形是法定要件,不在其中者不得沒收。例如第三人自己原有的財產,因他人違法行為而升值,再由第三人自行出賣取得價金,並不屬於上列任何一種取得情形,不得沒收。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重點是已經實際、合法發還,僅承諾返還尚不符合此規定。這是為了優先保障被害人求償,避免國家與被害人搶錢。 常考陷阱 「有期徒刑一律最高十五年」:十五年只是通常上限;問「最高上限」時,加重後可達二十年。 「數罪併罰最高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數罪併罰定有期徒刑應執行刑,上限是三十年。 「拘役最長六十日」:一般規定是六十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罰金最低新臺幣一百元或銀元若干元」:現行規定是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有選科主刑者較重」:方向顛倒。最重主刑相同時,無選科較重;有併科較重。 「最高度相等,以最低度較短者為重」:錯誤,最高度相等時,以最低度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違禁物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限,得沒收」:歸屬與法律效果都錯;違禁物不問歸屬,均沒收。 「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不得沒收」:錯誤,供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第三人提供的犯罪工具一律不得沒收」或「不論屬誰原則上均得沒收」:兩者都錯;屬第三人者,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才得沒收。 「犯罪所得不論屬誰均得沒收」或「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一律沒收」:第三人部分必須符合明知取得、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等法定情形。 「原有財產因他人違法行為升值而出賣所得,得沒收」:不屬三種法定取得情形,不得沒收。 「已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仍得宣告沒收」:已實際合法發還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違建物得沒收」:違建物不是違禁物,也不是刑法的沒收客體,不得沒收。 「犯人家屬之物應沒收」:家屬身分本身不是沒收依據,不屬於法定沒收之物。 記憶口訣 主刑順序:死、無、有、拘、罰。 有期徒刑:通常十五、加重二十、併罰三十。 罰金:千元起跳,百元計算。 輕重比較:先刑種,再最高,最高相同看最低;無選較重,有併較重。 沒收判斷:違禁不問誰,工具看歸屬;所得查取得,合法發還除;違建家屬,一律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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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38.刑法規定之有期徒刑,其最高上限為幾年?數罪併罰最高上限為幾年? (A)30 年 (B)25 年 (C)20 年 (D) 10 年
  2. 36.依據現行刑法規定,罰金的最低額度為多少? (A)新台幣一百元 (B)銀元一百元 (C)新台幣一千元 (D)銀...
  3. 18 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其中關於「從一重處斷」之法定刑輕重之比較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4. 42 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在沒收範圍之內? (A)供犯罪預備之物 (B)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 (C)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
  5. 49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下列何種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不得沒收? (A)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B)...
  6. 42 下列有關沒收之規定,何者正確? (A)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之 (B)供犯罪預備之物若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
  7. 38 下列關於刑法上「沒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在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不得宣告...
  8. 40 下列何物不得沒收? (A)違禁物(B)違建物(C)因犯罪所得之物(D)供犯罪預備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