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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之加減與量刑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6
刑之加減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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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主刑、從刑、沒收與保安處分:主刑五種,從刑只有褫奪公權,沒收具有獨立性。罰金、拘役是刑罰;罰鍰、拘留、吊銷證照不是刑罰。 掌握易刑處分的種類、折算標準與執行效果,以及假釋的審核機關。 區別「得減輕」「減輕(必減)」「減輕或免除」「免除其刑」與「不罰」,並理解累犯、自首與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熟悉第57至61條的量刑與酌減、免刑規定,第63條的年齡限制,以及第64至72條刑之加減的數字與順序。 核心觀念 一、刑罰與其他刑事制裁 類別內容與判斷 主刑刑法第33條: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現行刑法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舊法的從刑還包括沒收,所以較早的題目會寫「依第34條」。不論依新法或舊法,選項中的褫奪公權都是從刑。 沒收屬於獨立的法律效果,不是主刑,也不是從刑。追徵是沒收的替代手段,同樣不是易刑處分。 保安處分包括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保安處分屬於刑法上的制裁,但不是刑罰。 判斷時要特別注意幾組容易混淆的名詞: 罰金是刑罰;罰鍰是行政罰,不是刑法上的制裁。 拘役是主刑;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處罰,不是主刑。 拘提、扣押、扣留屬於程序上的強制處分。 管收、沒入、吊銷證照都不是刑罰。 觀察勒戒是特別法上的處遇措施;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以上都不是主刑或從刑。 我國現行法沒有鞭刑。 禁戒:依刑法第89條,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施用毒品成癮者,另有禁戒規定。 假釋: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原判決法院、地檢署都不是審核機關,也沒有「司法院假釋委員會」。 二、易刑處分:改變刑的執行方式 易科罰金:適用於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 易服社會勞動:受短期自由刑宣告,或罰金應易服勞役者,符合法定條件時,得以提供社會勞動代替執行。 易服勞役:罰金未依限完納者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4,000元不是法定折算標準。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依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不是「視為未宣告」。 褫奪公權是從刑;追徵、追繳或抵償屬於沒收的範疇。兩者都不是易刑處分。 三、減輕、免刑與不罰 用語法律意義例子 得減輕法院可以裁量是否減輕普通未遂、幫助犯、自首、滿14歲未滿18歲人、滿80歲人 減輕其刑(必減)符合要件就必須減輕第63條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必須在減輕或免除兩者中擇一中止犯 免除其刑犯罪仍然成立,只是不科刑第61條情節輕微案件(屬「得」免除) 不罰不成立犯罪或不予處罰正當防衛、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能未遂 自首:依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屬於裁量減輕;特別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被發覺後才坦承,屬於自白,不是自首。 累犯:依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法院應依個案判斷是否加重,不能機械式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個人阻卻(解除)刑罰事由:犯罪仍然成立,只因行為人個人具有特殊身分或事由,而免除或減輕刑罰,效果不及於其他共犯。例如: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 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圖利犯人或脫逃人而犯藏匿人犯、湮滅刑事證據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依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四、量刑審酌、酌量減輕與免刑 第57條:科刑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以下事項: 犯罪動機、目的,以及犯罪時所受刺激 犯罪手段 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以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犯罪後之態度 第58條:科罰金時,除依第57條外,還應審酌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這裡的利益是指實際因犯罪所得的利益,不包括犯罪後「可能得到」的利益。 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實務要求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不是指主觀上的同情。 第60條: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第61條: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條文列舉的特定罪名,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依第59條減輕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最重本刑在3年以下,因此有免除其刑的可能。 五、年齡對刑罰的限制 依第63條,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必須減輕其刑。 以17歲少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為例:此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但依第63條不得科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減輕後只能在有期徒刑範圍內量刑,例如宣告15年有期徒刑。 其他年齡門檻: 依第1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因此10歲者根本不會被科刑。 滿19歲、20歲、65歲、70歲都不是第63條的門檻。 六、刑之加減方法 刑種加減規則 死刑(第64條)不得加重;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第65條)不得加重;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第66條)減輕者減至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67條: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68條: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69條: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70條: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71條: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 第72條: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1日之時間或不滿1元之額數者,不算。 常考陷阱 「沒收、追徵是從刑」「罰鍰、拘留是主刑」:錯。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主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保護管束、驅逐出境、感化教育是刑罰」:錯。這些是保安處分。保安處分屬於刑法上的制裁,但不是刑罰。 「易刑執行完畢,視為未宣告」:錯。應為「以已執行論」。 「褫奪公權、追徵是易刑處分」:錯。易刑處分只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 「易服勞役可以4,000元折算1日」:錯。折算標準只有1,000元、2,000元、3,000元。 「假釋由原判決法院或檢察署審核」: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 「自首應減輕」:錯。自首是「得」減輕。累犯則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且必須是5年內「故意」再犯。 「未滿18歲或滿80歲不得處死刑,但無期徒刑不在此限」:錯。死刑與無期徒刑都不得科處。65歲、70歲的選項都是干擾。 「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下12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減為20年至30年有期徒刑」:錯。死刑減輕只能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輕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錯。應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加減時,僅加減其最高度」:錯。只有拘役是僅加減最高度;罰金與有期徒刑是最高度、最低度同加減。 「先減後加」:錯。應為先加後減。「有二種以上減輕,先依較少之數減輕」與「遞加遞減」則是正確敘述。 「已依法律加減者,不得再依第59條酌減」:錯。依第60條仍得酌減。 「第59條須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錯。標準是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第58條的犯罪所得利益包括犯罪後可能得到的利益」:錯。只限實際因犯罪所得的利益。 「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的可能」:錯。恐嚇罪符合第61條要件時,得免除其刑。 記憶口訣 死無有拘罰,主刑五兄弟;從刑剩褫權,沒收自獨立。 罰金罰鍰、拘役拘留,前刑後非要分清。 十八未滿、八十已滿,死刑無期都不判。 死減無期,無期減成十五到二十;有期減半,免刑併定減三分之二。 先加後減,減少在先;徒罰兩端,拘役上端;不滿一日不算。 一千、二千、三千折;易刑完畢,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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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3 關於刑之加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 1 日之時間,不算 (B)因刑之加重減輕,其最高度與最低度同...
  2. 11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B)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
  3. 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刑之加重與減輕的敘述,何者正確? (A)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B)死刑減輕者,為...
  4. 21 關於死刑的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減為無期徒刑 (B)減為無期徒刑或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減為二十...
  5. 42 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58 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B)刑法第...
  6. 35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刑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7. 35.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刑罰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8. 26 下列何種犯罪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A)年滿八十歲之犯罪人(B)年滿十九歲之犯罪人 (C)年滿六十五歲之犯罪人(D)年滿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