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累犯加重與更定沿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累犯加重與更定沿革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不罰」、「得減輕」、「減輕或免除(必減免)」、「得減輕或免除」及「得免除」,並掌握犯罪成立與刑罰效果的差別。 累犯要件:前刑須是徒刑,且已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在五年以內;後罪須是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累犯法條文字為「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釋字第775號後,法院應依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所以「得加重至二分之一,亦可不加重」是正確說法;裁判確定後的「更定其刑」已失效。 數罪併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前提,並須留意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混合時的例外,以及「請求檢察官聲請」的程序。 熟記定應執行刑的方法:有期徒刑在最長刑期以上、合計刑期以下,最高三十年;拘役最高一百二十日;最重為無期徒刑時,罰金仍要執行。 核心觀念 一、不罰、減輕與免刑,法律效果不同 不罰是指行為不成立犯罪,或依法不予處罰。減輕或免除其刑則是犯罪已經成立,只是在刑罰效果上給予優惠。所以題目若說「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減輕其刑」,就不可能是「不罰」的情形,例如正當防衛未過當。 類型常考情形 不罰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未過當;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得減輕其刑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滿八十歲人;瘖啞人;普通自首;未遂犯;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防衛過當、避難過當。 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中止未遂、準中止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自首並繳交全部所得。 得免除其刑刑法第324條第1項: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竊盜罪章之罪。 沒有減刑規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沒有因教唆犯身分而減刑的規定。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法條並不是「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罰」。 不知法律原則上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如果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屬於罪責層次的問題,不是刑罰的減輕或免除事由。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因此「不得處死刑,但無期徒刑不在此限」的說法是錯的。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法條只寫「瘖啞人」,通說解釋為出生或自幼既聾且啞的人。滿十八歲的瘖啞人仍然適用。 二、中止、自首與個人刑罰事由 中止未遂: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不發生並非因其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者,也一樣適用,稱為準中止犯。這兩種都是必減免,不是「得」減。中止是犯罪後才出現、只對個人有效的情狀,學理上稱為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普通自首: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特別法另有規定者,依特別法。 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自首:例如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在有偵查犯罪權限的機關發覺前自首,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這和普通自首的「得減輕」不同。 親屬間竊盜:刑法第324條第1項「得免除其刑」,性質屬於個人阻卻刑罰事由,也就是行為時就已經存在的身分關係,使刑罰得以免除。它不是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也不是客觀處罰條件。 學理名稱判斷關鍵例子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行為時已存在的身分關係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 個人解除刑罰事由犯罪後才出現的行為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累犯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裡的「徒刑」包括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舊法的寫法是「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意旨相同。 前刑須是徒刑,而且已經執行:受罰金或拘役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單純「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之宣告」也不夠,關鍵在徒刑的「執行」。 期間:從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起算五年以內。 後罪須是故意犯:五年內再犯過失犯罪,例如過失致死,不構成累犯。前罪則沒有必須是故意犯的限制。 後罪須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法定刑判斷,不看罪名是否輕微。故意犯誹謗罪、竊盜罪,法定刑都有有期徒刑,可以構成累犯。 情形是否成立累犯理由 假釋中再犯罪不成立前刑尚未執行完畢(假釋期滿未撤銷,才以已執行論)。 緩刑期滿未撤銷後再犯不成立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前刑從未執行。 經大赦後再犯不成立大赦使罪刑之宣告無效。 經特赦免除刑之執行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成立屬於「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四、累犯加重與更定其刑的沿革 加重幅度:法條文字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是加重幅度的上限,不是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或一倍。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有期徒刑加重時,最高可以加到二十年,但不會因此變成無期徒刑。 釋字第775號(民國108年2月22日):大法官認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在部分個案中會使刑罰超過罪責,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在法律修正前,法院應依個案情節,裁量是否加重。依此見解,累犯的正確說法是「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可不加重」。 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為累犯者,應更定其刑。釋字第775號認為這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該部分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聲請規定也一併失效。因此現在裁判確定後才發現是累犯,檢察官不能聲請更定其刑,也不能改用非常上訴、再審或易科罰金來處理。 五、數罪併罰的要件與例外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某罪的裁判確定後才犯的新罪,不能和前罪定應執行刑,只能分別執行。 下列四種組合不併合處罰(第50條第1項但書):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反過來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同性質的罪,依第50條第1項併合處罰。 遇到上述但書情形,受刑人可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不會依職權主動合併,受刑人也不能自己直接向法院聲請。一旦合併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整體的應執行刑就不能再易科罰金。 易刑的基本要件: 易科罰金: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且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兩個條件都要符合。 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即可。即使所犯之罪最重本刑超過五年、不得易科罰金,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 宣告刑超過六月,兩者都不能適用,應發監執行。 例如:先犯的罪判五月得易科罰金,判決確定前又犯另一罪判八月(超過六月,不得易科罰金),兩罪屬於但書情形,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例如:某罪判一年確定後,才犯誣告罪判五月。誣告罪最重本刑超過五年,不得易科罰金,但宣告五月,仍得易服社會勞動。判一年的罪應發監執行。兩罪不是「裁判確定前」所犯,不得定應執行刑。 六、定應執行刑的方法(刑法第51條) 宣告情形執行方式 多數死刑執行其一。 最重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執行他刑,但罰金仍要執行。 多數無期徒刑執行其一。 多數有期徒刑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之,不得逾三十年(舊法為二十年)。 多數拘役比照有期徒刑的方式定之,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多數罰金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金額以下定之。 例如:分別宣告三年、七年、十年、十五年,合計三十五年。下限是最長的十五年,上限是合計刑期,但受三十年封頂,所以應在十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定其執行刑。 另外要和想像競合區分: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不屬於數罪併罰。 常考陷阱 「曾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即可構成累犯」:錯。前刑須是徒刑,而且須已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拘役、罰金都不算。 「五年內故意或過失再犯」「再犯拘役或罰金之罪」:錯。後罪限於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假釋中再犯、緩刑期滿後再犯、大赦後再犯是累犯」:都錯。只有特赦免除執行後再犯,才符合「一部執行而赦免」。 累犯加重的比例:選項若比較加重比例,答案是「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或二倍。選項若出現「得加重至二分之一,亦可不加重」,這是最精確的答案。題目若考釋字第775號後的見解,一律加重的敘述會被認為錯誤。 「有期徒刑累犯加重可至無期徒刑」:錯。加重不會改變刑種。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再審或非常上訴」:都錯。更定其刑已經失效,答案應選「以上皆非」。 「普通自首應減輕或免除」「貪污自首並繳交全部所得只是得減輕」:兩者剛好顛倒。 「中止犯得減輕其刑」「準中止犯得減輕」:錯。這兩者都是必減免。 「正當防衛未過當,法院減輕其刑」:錯。正當防衛未過當是不罰,連犯罪都不成立。 「教唆犯有減刑規定」:錯。沒有這種規定。 「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罰」:錯。法條是「故意或過失」。 「未滿十八歲或滿八十歲不得處死刑,但無期徒刑不在此限」:錯。兩者都不得處。 「最重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錯。罰金是明文例外,仍要執行。 「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由法院依職權合併」「受刑人自行聲請」「合併後仍可易科罰金」:都錯。正確程序是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前罪確定後才犯的新罪,也可以定應執行刑」:錯。只有裁判確定前所犯的數罪,才能併罰。 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的上限:是三十年,不是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四十年。下限是最長的那一個宣告刑,不是最短的。 記憶口訣 累犯:「徒刑執畢五年內,故意再犯徒刑罪;加重最多二分一,得加也可不加重;更定其刑已失效。」 不成立累犯:「假釋、緩刑、大赦都不算,特赦免執行才算數。」 併罰:「確定之前才合併,易刑混搭找檢察官;徒刑最長三十年,拘役一百二十天,無期照樣繳罰金。」 減免:「普通自首得減,貪污自首繳贓應減免;中止應減免,屬解除;親屬竊盜得免除,屬阻卻。」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4 對於累犯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B)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C)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可不加重(D...
  2. 35 裁判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為累犯者,檢察官依法應如何處理? (A)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B)聲請再審 (C)聲請更定其刑 (D)...
  3. 49 下列關於刑法不罰之規定,何者錯誤? (A)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B)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C)依法令之行為 (D)業務上之正...
  4. 46 報載︰大雄經刑事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按照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則大雄不可能是下列何種情況? (A)大雄的行為被認定符合正當防...
  5. 49 甲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向司法警察機關坦承犯罪自首,並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3...
  6. 45 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謂「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本條之性質為: (A)阻卻違法事...
  7. 40 下列何者,依刑法「得」減輕其刑? (A)準中止犯之行為 (B)依法令之行為 (C)滿 18 歲瘖啞人之行為 (D)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8. 42 下列情形何者法無明文減輕其刑之規定? (A)過當防衛 (B)中止未遂 (C)教唆犯 (D)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