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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上限與易刑例外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數罪併罰上限與易刑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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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累犯與數罪併罰的時間基準。累犯看前刑是否已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以及其後五年內是否再犯。數罪併罰看數罪是否都在裁判確定前所犯。 掌握累犯四要件:前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前刑只受拘役、罰金者不算。 累犯法條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釋字第775號解釋後,法院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可不加重。刑法第48條前段「更定其刑」已失效。 熟記多數有期徒刑的定刑範圍:最長宣告刑以上、合計刑期以下,且不得逾三十年。 理解第50條易刑混合的不併罰例外,以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的程序。 核心觀念 一、累犯的成立要件(刑法第47條) 依第47條第1項,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要件拆解如下: 前刑須為徒刑,且已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只受徒刑宣告而未執行完畢,不符合要件。前刑只有拘役或罰金,也不符合;即使已執行完畢亦同。 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判斷時看後罪的犯罪時間。 後罪必須出於故意。過失犯罪(例如過失致死)即使發生在五年內,也不成立累犯。 後罪須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判斷標準是後罪的法定刑是否包含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例如誹謗罪的法定刑有有期徒刑,雖然另有拘役、罰金可選,仍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二、假釋、緩刑與赦免的區別 情形能否作為累犯基礎 假釋期間再犯罪不能。假釋中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因此不因該前刑成立累犯。 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不能。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並非徒刑執行完畢。 大赦不能。大赦使罪刑宣告失效,等於沒有前科可作基礎。 特赦可以。特赦原則上只是免除其刑之執行,符合「一部執行而赦免」,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成立累犯。但特赦若例外宣告罪刑之宣告無效,則與大赦相同。 三、累犯如何處罰?更定其刑還能用嗎? 第47條條文規定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至」代表加重幅度的上限,並不是固定加重二分之一。累犯不會加重為二倍或一倍,也不會加重到三分之二。有期徒刑加重時,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但不能因此把有期徒刑升格為無期徒刑。 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使個案刑罰超過其應負罪責。因此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現行正確說法是:法院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也可以不加重。答題方式如下: 選項寫成「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可不加重」,是最完整的正確答案。 題目只問加重幅度時,選「二分之一」。 選項斷言「符合累犯即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類一律加重的說法,可能被判為錯誤。 第48條前段原規定,裁判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規定更定其刑。這項規定已經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因此,題目問「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為累犯,檢察官應如何處理」時,不能選聲請更定其刑。也不能改選非常上訴、再審或易科罰金,此時應選「以上皆非」。 四、數罪併罰的要件與易刑例外(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如果後罪是在前罪判決確定後才犯,兩罪就不能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只能分別執行。 即使數罪都在裁判確定前所犯,第50條第1項但書仍排除下列四種組合,原則上不併合處罰,目的是保障受刑人的易刑利益: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反面推論可知,「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等同性質的組合,仍屬第50條第1項應併合處罰的情形。 遇到上述例外組合時,依第50條第2項,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以下三種說法都是錯的: 法院應依職權合併定刑。 受刑人得自行向法院聲請。 合併後對受刑人仍得易科罰金。 五、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 項目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罪名限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無此限制;不得易科罰金者,仍可能適用 宣告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例如誣告罪最重本刑超過五年,判刑五月時不得易科罰金,但仍得易服社會勞動。行賄判刑一年,超過六個月,兩種易刑都不能適用,原則上應發監執行。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均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即使合併定出的應執行刑逾六個月,仍得易刑。若是得易科罰金的罪與不得易科罰金的罪,經請求合併定刑,整體即不得易科罰金。 六、定應執行刑的方式(刑法第51條) 宣告刑組合定刑或執行方式 多數死刑執行其一。 最重刑為死刑不執行他刑,但罰金仍執行。 最重刑為無期徒刑不執行他刑,但罰金仍執行。 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之,不得逾三十年。 多數拘役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之,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多數罰金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計算例:數罪分別宣告三年、七年、十年、十五年。最長期為十五年,合計三十五年,但受三十年上限限制,所以應在十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定應執行刑。三十年是上限,不代表一定要定滿。 常考陷阱 「曾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之宣告即成立累犯」:錯誤。拘役不算,且須已執行,只有宣告不夠。 「受罰金或拘役執行完畢後再犯竊盜罪」:前刑不是徒刑,不成立累犯。 「五年內故意或過失再犯」:後罪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致死不算。 「五年內故意再犯拘役或罰金之罪」:錯誤。後罪須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誹謗罪的法定刑含有期徒刑,所以可以成立累犯。 大赦、緩刑期滿、假釋中再犯:都不成立累犯。只有特赦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能成立。 「累犯加重二倍、三分之二」或「得加重至無期徒刑」:都是錯誤。加重上限為二分之一,且法院得裁量不加重。 「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再審或非常上訴」:錯誤。更定其刑規定已失效,應選「以上皆非」。 「前罪確定後再犯他罪,二罪得定執行刑」:錯誤。已跨過裁判確定的時間界線,不能併罰。 「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上限為二十年、二十五年或四十年」:正確答案是三十年。三年、七年、十年、十五年這組,應在十五年至三十年間定刑。 「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刑」:錯誤,罰金仍須執行。 易刑混合組合,「法院依職權定刑」或「受刑人自行向法院聲請」:都是錯誤。程序是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後也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錯誤。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 記憶口訣 累犯:「徒刑執畢或特赦,五年故意再犯徒刑罪;得加二分之一,亦可不加。」 不算累犯:「拘役罰金、過失犯,假釋中、緩刑滿、大赦後。」 併罰:「確定以前看數罪,易刑混合先分開;請求檢察官,再向法院裁。」 定刑:「最長起、合計止;徒刑三十年,拘役百二十日;無期吸收他刑,罰金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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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某人犯數罪,分別被宣告有期徒刑。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最長為多少年? (A)十五年 (B)二十年 (C)二十五...
  2. 某人犯數罪,分別被宣告有期徒刑。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最長為多少年? (A)十五年 (B)二十年 (C)二十五年 (D)三十年
  3. 甲犯數罪,分別被判 A 罪 3 年、B 罪 7 年、C 罪 10 年、D 罪 15 年。依據現行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在何種刑度範圍定其執行刑...
  4. 50 甲犯 A 罪,判處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又於該判決確定前犯 B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8 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
  5. 47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下列何種情形,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併合處罰? (A)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 (B)得易科罰...
  6. 48 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B)宣告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刑 (C)宣...
  7. 35 裁判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為累犯者,檢察官依法應如何處理? (A)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B)聲請再審 (C)聲請更定其刑 (D)...
  8. 41 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別被判 A 罪 3 年、B 罪 7 年、C 罪 10 年、D 罪 15 年。依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在何種刑度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