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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負擔與保護管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緩刑負擔與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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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緩刑與假釋:緩刑是宣告刑暫不執行;假釋是徒刑已執行一段期間後,附條件提前出獄。 熟記緩刑數字:宣告刑須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緩刑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義務勞務為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 緩刑效力只及於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不及於從刑(如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及沒收。 熟記假釋門檻:無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一般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不得假釋。 辨別保安處分:未滿十四歲不罰者用感化教育;精神障礙者用監護處分;保護管束對象為假釋人、受緩刑宣告人、以保護管束代替其他保安處分之人。 核心觀念 一、緩刑:宣告刑、前科條件與期間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判斷門檻看的是法院實際判處的宣告刑,不是犯罪條文的法定刑。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者,超過二年,不能緩刑;判處二年以下者,仍須具備前科條件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並非當然緩刑。 緩刑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宣告刑長度與緩刑期間是兩回事,例如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仍可能宣告三年緩刑。 二、緩刑可以附加哪些負擔? 宣告緩刑時,法院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履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列事項: 款次內容與考點 第一、二款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 第三、四款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第五款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第六款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第七、八款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負擔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三款、第四款之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違反負擔須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始得撤銷緩刑。 三、保護管束:對象與「得、應」之分 保護管束屬保安處分,法定對象只有三種: 對象依據與內容 假釋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受緩刑宣告人一般情形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性犯罪),或須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以保護管束代替其他保安處分之人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等),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原處分。 受強制治療之人不是保護管束的對象,強制治療本身是另一種保安處分,也不在可用保護管束代替的範圍內。 精神狀況正常的人受緩刑宣告,若無上述強制事由,是得交付保護管束,不是「應」交付,更與監護處分無關(監護以精神障礙為前提)。 四、緩刑的效力與撤銷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因此緩刑效力所及的是主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屬從刑,不因主刑緩刑而一併暫不執行。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法律另有期滿後仍得撤銷之例外)。這不等於改判無罪,也不是「刑已執行完畢」。 撤銷緩刑須分辨「應」與「得」: 應撤銷: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得撤銷:例如故意犯他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或違反負擔情節重大,且足認原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五、假釋:執行門檻與法律效果 依刑法第七十七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達下列執行期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符合期間不代表當然獲准。 類型執行期間門檻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一般情形逾刑期二分之一 有期徒刑,累犯逾刑期三分之二 不得假釋的情形須另外記: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不是一年、三個月)。 特定重罪累犯: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性犯罪者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可見累犯並非一律不得假釋:一般累犯只是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只有上述特定重罪累犯才排除假釋。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舊條文僅將「逾一年部分」算入已執行期間,其中「未逾一年部分不算入」已經司法院釋字第八〇一號解釋宣告違反平等原則而失效。因此「只有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得算入」的說法是錯的。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有期徒刑於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六、感化教育、監護與其他處分的辨別 處分對象 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監護因第十九條第一項(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或控制)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因第十九條第二項(能力顯著減低)而減輕其刑者,亦可能於刑罰之外另宣告監護。 禁戒施用毒品成癮或酗酒而犯罪者。 強制治療犯性犯罪,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者。 題目只要出現「精神疾病」「精神障礙」「第十九條第一項」,答案就是監護處分;不要因為名稱有「治療」就選強制治療。「勒戒」(觀察勒戒)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處分,不是刑法的保安處分。 常考陷阱 「緩刑期間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錯,正確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宣告刑三年、一年、五年以下可緩刑」:錯,門檻是二年以下;判五年有期徒刑不能緩刑。 「義務勞務三十小時起、最高二百或三百小時」:錯,正確為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 「緩刑者應付保護管束」或「應/得施以監護」:一般受緩刑宣告者是得付保護管束;監護限於精神障礙者。 「受強制治療之人為保護管束對象」:錯,對象僅假釋人、受緩刑宣告人、代替其他保安處分之人。 「緩刑效力及於沒收、褫奪公權、從刑、保安處分」:錯,只及於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主刑。 「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得撤銷」:錯,是應撤銷;「得」撤銷是六月以下等情形。 「緩刑期滿未撤銷,視為無罪/刑已執行完畢」:錯,是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一年(或三、四、八個月)不得假釋」:錯,是六個月。 「凡累犯皆不得假釋」:錯,一般累犯逾三分之二仍得假釋。 「無期徒刑執行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得假釋」:錯,須逾二十五年;二十年是無期徒刑假釋後「以已執行論」的期間。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得算入」:錯,「未逾一年部分不算入」的限制已因釋字第八〇一號失效。 「假釋撤銷後,出獄日數算入刑期」:錯,不算入。 「未滿十四歲用監護、精神障礙用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對象對調或混淆,應為幼年→感化教育,精神障礙→監護。 記憶口訣 「緩刑宣告二,期間二到五;勞務四十到二四〇。」宣告刑二年以下;緩刑期間二至五年;義務勞務四十至二百四十小時。 「緩刑只緩主刑,從刑、保安、沒收照走。」 「假釋無期逾二五,有期半、累三二,未滿六月不能提。」有期徒刑一般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執行未滿六個月不得假釋。 「保護管束三對象:假釋、緩刑、代替處分;強制治療不在內。」 「幼年感化、精神監護;緩刑一般得,五到八款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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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甲因犯罪,經法院宣告緩刑,法院認為應施以義務勞務。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義務勞務之期間為何? (A) 30 小時以上 20...
  2. 31 甲因犯罪,經法院宣告緩刑,法院認為應施以義務勞務。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義務勞務之期間為何? (A)30小時以上200小時以下...
  3. 33 精神狀況正常之人受緩刑宣告,於緩刑期間內得如何處置? (A)應交付保護管束(B)得交付保護管束(C)應施以監護處分(D)得施以監...
  4. 7 刑法關於保護管束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假釋人 (B)受緩刑宣告人(C)受強制治療之人 (D)代替其他保安處分之人
  5. 7.刑法關於保護管束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假釋人(B)受緩刑宣告人(C)受強制治療之人(D)代替其他保安處分之人
  6. 複選題50 關於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1 年者不得假釋 (B)受無期徒刑執行逾 25 年且有悛悔實據...
  7. 45 下列何者,為緩刑宣告效力所及? (A)沒收 (B)保安處分 (C)從刑 (D)罰金
  8. 46 因未滿 14 歲而不罰者,依刑法之規定,得施以何種保安處分? (A)感化教育 (B)禁戒 (C)監護 (D)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