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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要件與審核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9
假釋要件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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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假釋要件:須有悛悔實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不得假釋。 假釋的撤銷與效力: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期滿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緩刑要件:宣告刑須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緩刑期間為2年以上5年以下,義務勞務為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 刑罰分類: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只有褫奪公權;沒收具獨立性。罰鍰、拘留、鞭刑都不是刑罰。 保安處分對象:未滿14歲不罰者施以感化教育,精神障礙者施以監護;受緩刑宣告者原則上得付保護管束。 核心觀念 一、假釋的要件與審核 依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執行達法定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核准機關是法務部,不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院。期間屆滿只代表取得報請資格,仍須經審核,並非當然假釋。 類型執行期間門檻 無期徒刑逾25年 一般有期徒刑逾刑期二分之一 累犯之有期徒刑逾刑期三分之二 有期徒刑在下列情形不適用假釋規定: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門檻是6個月,不是3個月、1年或其他期間。 特定重罪累犯: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赦免後5年內,又故意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性侵害等犯罪的受刑人,於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為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 由此可知,累犯並非一律不得假釋。一般累犯只是執行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只有符合上述特定重罪再犯的條件,才排除假釋。 無期徒刑在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逾1年的部分,依法算入已執行期間。法條規定是當然算入,不是由機關裁量「得」算入。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時,假釋所需的最低執行期間應合併計算。 二、假釋中、撤銷與期滿效力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受刑人仍受監督。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依法撤銷假釋。假釋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剩餘刑期仍須執行。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有期徒刑在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三、緩刑的要件與期間 依刑法第74條,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判斷是否「2年以下」,依據的是法院實際宣告的刑,不是法定刑。例如宣告5年有期徒刑,就不能宣告緩刑。 緩刑期間為2年以上5年以下,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四、緩刑的負擔、效力與撤銷 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履行下列負擔: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益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 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 遵守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 緩刑效力:緩刑及於主刑,也就是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撤銷類型主要事由 應撤銷(第75條)緩刑前或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宣告逾6月有期徒刑時,已無法易科罰金,因此屬於應撤銷。 得撤銷(第75條之1)故意犯他罪而受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違反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以上須足認原宣告的緩刑難收預期效果。 五、緩刑與假釋比較 比較緩刑假釋 性質宣告刑暫不執行徒刑執行中附條件提前出獄 決定機關法院於判決時宣告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 保護管束原則上得付應付 期滿效果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六、刑罰種類 分類內容 主刑(第33條)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第34條)褫奪公權(唯一的從刑) 沒收獨立的法律效果,不是主刑,也不是從刑。追徵屬於沒收的替代手段。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等,屬刑法上的制裁,但不是刑罰。 下列都不是刑法上的刑罰或制裁:罰鍰(行政罰)、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拘提、扣押(刑事訴訟強制處分)、管收、沒入、扣留,以及鞭刑(我國沒有此種刑罰)。另外,緩刑、驅逐出境也不是從刑。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七、易刑處分 易刑處分包括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褫奪公權與追徵、追繳、抵償都不是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易服勞役:罰金無力完納者,得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折算標準沒有4,000元。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執行完畢的效果:上述易刑處分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不是「視為未宣告」。 八、保安處分 處分對象 感化教育因未滿14歲而不罰者;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也有適用。 監護因第19條第1項(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責任能力)而不罰者;依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者亦同。須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精神障礙犯罪人除刑罰外,可另宣告監護。 禁戒施用毒品成癮或酗酒而犯罪,有再犯之虞者。 強制治療主要針對性侵害等犯罪的再犯危險,不是精神障礙者的處分。 保護管束受緩刑宣告者原則上得付;犯性侵害等特定犯罪,或須執行義務勞務、治療處遇、保護被害人命令、預防再犯命令等負擔者,應付。假釋中應付。 常考陷阱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1年(或3、4、8個月)不得假釋」:錯,正確為6個月。 「無期徒刑執行10年、15年或20年可假釋」:錯,現行法為逾25年。另外,「20年」是無期徒刑假釋後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的期間,兩者不要混淆。 「凡累犯皆不得假釋」:錯。一般累犯只是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 「無期徒刑羈押日數逾1年部分『得』算入」:法條規定是當然「算入」,判斷時要注意「得」與「應」的用語差異。 「假釋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院核准」:錯,應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緩刑期間1年以上3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錯,正確為2年以上5年以下。 「宣告3年或5年有期徒刑可緩刑」:錯,宣告刑須為2年以下。 「義務勞務30小時起,或上限200、300小時」:錯,正確為40~240小時。 「緩刑效力及於沒收、褫奪公權、保安處分」:錯。緩刑效力只及於主刑,例如有期徒刑、罰金。 「緩刑期內故意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確定,法院『得』撤銷緩刑」:錯,屬於應撤銷。 「受緩刑宣告者應付保護管束」:一般情形是得付,只有特定情形與假釋中才是應付。 「沒收、罰金、追徵是從刑」:錯,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罰鍰、拘留是主刑」:錯。這兩者是行政罰,主刑是罰金、拘役。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刑視為未宣告」:錯,應以已執行論。 「精神障礙者施以禁戒、勒戒或強制治療」:錯,應施以監護。「未滿14歲不罰者施以監護或強制工作」也錯,應施以感化教育。 記憶口訣 假釋:無期逾二五,有期過一半,累犯三分二,未滿六月不能放,監獄報法務。 緩刑:宣告二年下,期間二到五;勞務四十到二四。 緩刑期滿,宣告失效;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易刑完畢,也以已執行論。 主刑記「死、無、有、拘役、金」;從刑只剩「褫奪公權」;罰鍰、拘留不是刑。 保安處分:小孩感化,精神監護,酒毒禁戒;緩刑「得」管、假釋「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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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50 關於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1 年者不得假釋 (B)受無期徒刑執行逾 25 年且有悛悔實據...
  2. 48 有關刑法上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無期徒刑執行者,須執行逾25 年,始得假釋(B)凡因累犯而受徒刑執行者,皆不...
  3. 28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幾個月不得假釋? (A)3個月(B)4個月(C)6個月(D)8個月
  4. 37 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執行多少年後可以假釋?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5. 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執行多少年後可以假釋?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6. 50.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幾年,得報請假釋? (A)25 年 (B)20 年 (C)15 年 (D)10...
  7. 2. 假釋之決定,應由監獄報請何機關審核之?(A)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B)為原有罪確定判決之法院(C)司法院假釋委員會(D)法...
  8. 45 下列何者,為緩刑宣告效力所及? (A)沒收 (B)保安處分 (C)從刑 (D)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