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現行刑法保安處分的種類: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分清保安處分、刑罰(主刑、從刑)、沒收及易刑處分。不能看到限制自由或帶有強制性的措施,就一律判為保安處分。 注意強制工作的沿革:舊法曾有規定,後經宣告違憲失效,刑法第90條也已刪除。依現行法作答時,強制工作不屬於刑法保安處分。 掌握禁戒、監護、強制治療各自的適用原因,以及假釋期間保護管束的強制性。 驅逐出境要記住四個關鍵:「外國人、有期徒刑以上、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核心觀念 一、保安處分的性質與現行種類 保安處分的重點在預防再犯、治療、矯治及協助復歸社會。刑罰則主要是對犯罪行為加以非難,兩者作用不同。兩者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只因某項措施帶有強制性,就認定它是刑法上的保安處分。 現行刑法保安處分章所定的種類整理如下: 種類辨識重點 感化教育具有教育、矯治性質,是刑法對特定未成年犯罪人所設的處遇。 監護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法定情形,並須判斷有無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禁戒針對施用毒品成癮或酗酒成癮等法定情形,重點在戒除成癮及預防再犯。 強制治療刑法針對特定性犯罪所設的治療措施,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 保護管束在社會中接受監督、輔導的處遇,假釋期間即有適用。 驅逐出境針對符合刑法規定的外國人,使其離開我國領域。 保安處分不以收容於特定場所為限。保護管束通常在社會中執行;驅逐出境也不是自由刑。但兩者都屬於刑法保安處分。 二、強制工作的沿革:舊法有,現行已不存在 舊刑法第90條曾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因此早期教材常把「強制工作」列入保安處分種類。 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公布,宣告相關強制工作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法第90條其後亦已修正刪除。解題時應以現行法為準,不能再把強制工作列為有效的刑法保安處分。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刑法保安處分」時,強制工作應選為「不屬於」的選項。 題目若出現「有犯罪習性」「懶惰成習」「令入勞動場所」等用語,應辨認出這是舊制強制工作的典型描述。不能因強制工作已刪除,就改選強制治療、禁戒或監護。這些處分各有獨立要件,單憑犯罪習性並不足以適用。因此題目問「對有犯罪習性者得宣告何種保安處分」,若選項中有「以上皆非」,應選「以上皆非」。 三、監護、禁戒與強制治療的區別 監護與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法定情形有關,並須依法判斷是否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不能僅因犯罪人經常犯罪、個性懶散,就宣告監護。 禁戒著重成癮問題。以酗酒為例,須「因酗酒而犯罪」,並且「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才符合規定,不是喝酒後犯罪就當然適用。刑法另對施用毒品成癮者設有禁戒規定。 強制治療是刑法針對特定性犯罪所設的處分,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名稱中有「治療」,不代表任何需要改善行為的犯罪人都能適用。它也不是舊制強制工作的替代名稱。 四、驅逐出境:對象、刑度門檻與裁量 依刑法第95條,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判斷關鍵有四: 對象:外國人。 刑度門檻:有期徒刑以上,不能改成「拘役以上」。 法律效果:「得」驅逐出境,並非一律「應」驅逐。 執行時點: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因此,外國人受刑之宣告,不代表法院必須宣告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本身屬於保安處分,不是自由刑,也不是禁戒或保護管束。 五、假釋與保護管束 刑法第93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這是法律要求的處遇,不能寫成法院可任意決定是否付保護管束。另外,假釋是附條件提前出獄,不等於刑期已全部執行完畢。 六、容易混淆的其他法律效果 項目正確分類與判斷 沒收違禁物屬沒收制度。現行刑法將沒收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果,不能因其可排除危險就列為保安處分。 褫奪公權屬刑法的從刑,不是保安處分。 易科罰金屬易刑處分,是符合條件時以金錢替代原刑執行的制度,不是保安處分。 易服社會勞動屬易刑處分,依法以社會勞動替代執行,不是保安處分。 訓誡不是刑法保安處分章所列種類。少年事件中的訓誡另有法律依據,不能混入刑法保安處分清單。 強制工作舊制保安處分,已違憲失效並刪除,現行刑法不再列入。 常考陷阱 「強制工作是現行保安處分」:這是沿用舊法的寫法。現行判斷應注意違憲失效及條文刪除的沿革,強制工作應判為「不屬於」。 「有犯罪習性,就可宣告強制工作」:不能再依已失效、刪除的規定宣告,也不能僅憑犯罪習性改套強制治療、禁戒或監護。選項有「以上皆非」時要選它。 「因懶惰成習而犯罪,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使與舊教材敘述相同,現行法已無此規定,屬錯誤敘述。 「沒收違禁物具有預防作用,所以是保安處分」:目的相近不等於法律分類相同,應歸入沒收制度。 「褫奪公權不是自由刑,所以是保安處分」:刑罰還包括從刑,褫奪公權即屬從刑。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也是保安處分」:兩者都是易刑處分。社會勞動與舊制強制工作雖然都涉及勞動,性質完全不同。 「訓誡是刑法保安處分」:刑法保安處分章沒有訓誡。 「外國人受拘役以上宣告,即予驅逐出境」:同時錯在門檻與法律效果,正確為「有期徒刑以上」及「得」。 「驅逐出境是自由刑」:錯,驅逐出境是保安處分。 「酗酒犯罪就應禁戒」:還須檢查是否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不能漏掉要件。 「假釋期間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具有強制性,不能改寫為任意適用。 記憶口訣 「感、監、禁、治、管、驅;強工刪除要牢記。」依序記住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強制工作已不在其列。 「驅逐:外、有、得、後。」外國人、有期徒刑以上、得驅逐出境、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褫權從刑,沒收獨立;易科易勞,都是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