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我國仍保留死刑制度:人權公約與廢死討論,不代表刑法已刪除死刑,也不代表所有死刑都依法不得執行。 判決確定與核准執行是不同階段:死刑判決確定後,還要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才能依程序執行。 認清機關與期限: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就是法務部;法定的「三日內」從令到起算,不是從判決確定日起算。 掌握執行前的審核與刑場管制:發現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時,有再加審核的程序;被害人家屬沒有當然進入行刑場旁觀的權利。 核心觀念 一、我國死刑制度與人權公約 我國刑法仍保留死刑。判斷制度是否存在時,要記住「死刑制度尚未廢除」。社會上的死刑存廢討論,以及國際人權規範對死刑的限制,都不能直接推出「刑法已刪除死刑」的結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設有嚴格限制,但並沒有規定所有死刑一概不得執行。我國受兩公約等人權規範影響,死刑的判處與執行必須受到嚴格檢驗。不過,「受人權保障限制」與「法律上已全面廢除」是不同概念。 作答時要區分三個層次: 法律是否保留死刑。 個案能否判處死刑。 確定判決能否依法執行。 本單元先要求辨認死刑制度仍然存在,再進一步掌握個案執行所需的法定程序。此外,死刑的執行期限由刑事訴訟法規定,並不存在由立法院下令、要求法務部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一律執行完畢的規定。 二、判決確定後的卷宗送交與令准機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這項規定有三個要素:程序起點是「判決確定」,負有送交義務的是「檢察官」,送交的對象是「該案卷宗」。 條文所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指法務部。死刑判決雖已確定,仍須經法務部令准,才能進入執行程序。不能因為案件由法院審判,就認為核准執行的機關也是法院。 程序事項應掌握的機關或人員判斷關鍵 死刑的判處法院屬於審判程序 判決確定後送交卷宗檢察官應速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死刑執行的令准法務部即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司法院、最高法院、行政院,都不是刑事訴訟法此處所指的令准機關。行政院雖然是最高行政機關,也不能和「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混為一談。 三、令到三日內執行與再加審核 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讀題時要同時確認兩件事:經誰令准,以及期限從何時起算。只記住「三日」這個數字是不夠的。 「令到」是指令准執行的命令到達,不是指死刑判決確定。因此,不能把規定改寫成「判決確定後三日內執行」。法律也沒有「所有死刑個案一律在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畢」這類統一期限。 同條但書另設再加審核的機制: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這樣一來,執行前若發現重大的事實或法律疑義,仍有提請審核的管道。 這項規定的要件與效果都要記精確: 要件是「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不能簡化為只要有人表示不服就符合。 提出的人是「執行檢察官」,期限是「三日內」,對象是「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效果是「得電請再加審核」,不能改成檢察官可以自行撤銷確定判決,也不能由此推論死刑已永久不得執行。 四、刑場在場人員與入場許可 依刑事訴訟法第462條,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執行之。兩者角色不同:檢察官負責蒞視執行,書記官依命在場,不能互相替代。 行刑場不是一般人可以自由進入的場所。法律規定,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要注意兩者之間是「或」,不是必須同時取得兩者許可的「及」。 被害人家屬的身分,不會直接產生進入行刑場旁觀的權利。看到「被害人家屬得入刑場內旁觀」這類沒有附上許可條件的敘述,就應判斷它忽略了入場管制而屬錯誤。但也不要反過來誤記成任何人都絕對不得經許可入場。 常考陷阱 「為符合國際法,我國已修正刑法刪除死刑」:錯在把人權規範的影響,直接等同於國內已完成廢死修法。我國目前仍維持死刑制度。 「雖仍有死刑規定,但依法不得執行」:錯在把限制執行擴張為全面禁止。確定判決經法定程序仍可執行。 「立法院下令,法務部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畢」:錯在虛構不存在的機關命令與統一期限。法定期限是「令到三日內」。 「死刑判決確定,即可直接執行」:漏掉法務部令准程序。判決確定只是前提,不是程序的終點。 「由司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院核准」:混淆了審判機關、最高行政機關與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機關應選法務部。 「判決確定後三日內執行」:錯在改變起算點。三日應從令准命令到達時起算。 「發現再審理由仍須照原令立即執行」:忽略執行檢察官得於三日內電請再加審核的規定。再審與非常上訴理由都在條文範圍內。 「被害人家屬得入刑場內旁觀」:家屬身分不等於入場許可。判斷重點是有沒有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許可。 記憶口訣 「確定速送部,令到三日執;有理由再核,入場須許可。」 「速送部」:檢察官應速將卷宗送交法務部。 「三日執」:起算點是令到。 「再核」:發現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時,得電請再加審核。 「許可」:入場須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許可。 另外記住「檢察官蒞視,書記官在場」,就能掌握刑場程序的基本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