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0條第2項的三類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準公務員」「派遣公務員」「委辦公務員」都不是法定分類。 身分公務員須同時具備兩項要件:「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與「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判斷重點是服務機關、權限依據與職務內容。不能只看職稱、薪資來源、聘僱方式或是否通過國家考試。 民選公職人員、政務委員、警察、法警、書記官、法院錄事屬身分公務員。機關聘僱的清潔、保全人員及醫院志工則不是公務員。 公立醫院醫師、國立大學教授、公營事業員工、替代役役男,都要依實際職務個別判斷。 核心觀念 一、刑法公務員的法定範圍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本條對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可以簡化為一句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即為(身分)公務員。依上述規定,通常將刑法公務員整理為三類: 類型法條位置與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有法定職務權限。直轄市市長等民選公職人員、政務委員、警察、法警、書記官、法院錄事。 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不具機關人員身分,但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有法定職務權限。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舊制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醫師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法定職務權限時。 委託公務員第2款:受機關依法委託,辦理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員受託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 本條只有「身分、授權、委託」三類。選項出現「準公務員」「派遣公務員」「委辦公務員」,都不是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分類,應判為非屬刑法公務員的類型。 二、身分公務員:機關服務與法定權限缺一不可 「機關」包括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行政院、法院、直轄市政府。依法在這些機關擔任法定職務者,屬身分公務員;在機關工作,不代表當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因選舉成為民選公職人員者,均屬身分公務員,例如直轄市市長。政務委員屬政務人員,也是身分公務員。身分公務員不以常任文官或經國家考試任用的人員為限。 警察、法警及書記官均為典型身分公務員。執行職務中的警察人員屬身分公務員,不是授權或委託公務員。法院錄事即使派在繕狀處服務,仍是依法服務於法院而有法定職務的人員,屬身分公務員。 聘用、僱用、約聘僱或短期代理等人事形式,不能決定公務員類型。機關僱用人員不會因此成為「授權公務員」,聘用人員也不會因此成為「委託公務員」。短期職務代理人若依法代理具有法定權限的職務,仍可能是刑法公務員。 反之,臺北市政府聘僱的清潔人員、行政院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僱用的保全人員,只是提供勞務,沒有法定職務權限,不是刑法公務員。 三、公立醫療、教育、公營事業與民間組織人員 任職於公立醫院的醫師,例如臺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的醫師,日常提供的門診、診療等醫療服務並非公權力行使,不是身分公務員。臺大醫院志工更不會僅因服務地點是公立醫院,就成為刑法公務員。 但醫師若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仍屬授權公務員。所以「公立醫院醫師一律是公務員」與「醫師絕不可能是公務員」兩種說法都不正確。 國立大學教授單純從事教學研究,以及公營事業(如中國石油公司)加油站站長從事一般營業管理,都不是刑法公務員。若他們另依法辦理採購等公共事務,就該職務可成立授權公務員。 政黨及各級黨部不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黨部書記長不是身分公務員。駐外商務單位的職員也不能因看到「我國」「駐外」等字樣,就直接認定為身分公務員,仍須確認其是否屬於國家機關並具法定職權。 四、替代役役男:看勤務內容 替代役役男並非服役期間一律、絕對具有公務員身分。以「比照現役軍人身分,絕對是公務員」概括認定,是錯誤說法。 替代役警察役別的役男,奉派至監獄擔任崗哨、巡邏等輔助安全警戒勤務時,屬依法執行監所安全管理的職務,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判斷重點是其依法承擔的勤務及權限,而不是役男身分本身。 五、授權與委託公務員的實例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的人員,辦理的是有法令依據的公共事務,屬刑法公務員。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人員雖然原本不是身分公務員,辦理採購時仍可成立授權公務員。 舊制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依法辦理農田水利相關公共事務,屬刑法公務員,通常歸為授權公務員。農田水利會其後已改制,作答舊題時應依命題當時的制度理解。 海基會雖為財團法人,其職員受機關依法委託,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屬委託公務員。民間組織的人員,也可能因依法受託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而成為刑法公務員。 常考陷阱 「準公務員」「派遣公務員」「委辦公務員」:都不是刑法第10條第2項的類型。法定三類只有身分、授權、委託,看到其他名稱就選它為「非屬」。 「由政府發薪、在公家機關工作,就是公務員」:錯在忽略法定職務權限。機關聘僱的清潔、保全人員及醫院志工屬單純勞務,不是公務員。 「只有通過國家考試者才是身分公務員」:錯。民選公職人員均屬身分公務員,政務委員也是身分公務員。 「機關僱用者是授權公務員、聘用者是受託公務員」:錯。人事聘僱方式與授權、委託的法定類型無關。 「短期職務代理人不是公務員」:錯。任期長短不是判斷標準,要看是否依法執行具有法定權限的職務。 「執行職務的警察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錯。警察服務於國家機關並具法定職權,屬身分公務員。 「公立醫院醫師、國立大學教授、公營事業站長都是公務員」:錯。日常醫療、教學、營業不是公權力行使;但醫師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時,屬授權公務員。 「替代役役男比照現役軍人,絕對是公務員」:錯。要看勤務內容;派往監獄擔任崗哨、巡邏、輔助安全警戒勤務者,才屬刑法公務員。 「財團法人職員絕非公務員」:錯。海基會職員受託驗證大陸文書,屬委託公務員;監辦採購人員、舊制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也屬刑法公務員。 記憶口訣 「身、授、託,三類以外都不算。」身分:機關服務,加上法定權限。授權:依法辦公共事務,加上法定權限。委託:機關依法委託,事務須與機關權限有關。 「民選政委警法書,錄事也算身分族;清潔保全加志工,只做勞務不算公。」 「醫教看任務,役男看勤務;採購水利授權來,海基驗證屬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