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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類型與加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妨害公務類型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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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要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行為人有故意。另外要區分第2項意圖型、第3項加重類型與第4項結果加重。 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的要件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在場助勢者與首謀、下手實施者的處罰不同。 第137條妨害考試罪只保護「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行為人不限考生,手段是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未遂犯也處罰。 當場侮辱執勤中的公務員,成立侮辱公務員罪;對象不是公務員,或公務員不在執行職務,回到公然侮辱罪。同時侮辱數名公務員時要會判斷罪數與競合。 妨害公務罪章各罪都是公訴罪。第138條毀損公務文書物品屬於本章;脫逃罪、普通傷害罪則不屬於本章。 核心觀念 一、第135條第1項:一般妨害公務罪 條文: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可選科拘役或罰金,所以最輕本刑不是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主體:沒有身分限制,任何人都可以犯,也不限於被執法的相對人。 行為客體:刑法上的本國公務員,不包括外國公務員。電力公司員工前往斷電、民間拖吊業者受託拖吊,都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對他們動手不成立本罪,只能另論傷害等罪。 依法執行職務:職務要有法令依據,執行方式也要合法。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不受本條保護。常見的合法執行有:持法院搜索票搜索、執行酒測、攔檢、取締交通違規、送達警詢通知書。 執行職務「時」:強暴脅迫要在執行職務的當下實施。職務執行完畢後才動手,不成立本罪。下班或放假的公務員沒有在執行職務,毆打他們不成立本罪。警員下班後私下協助車禍雙方談和解,也不是執行職務。 強暴:對人施加有形力量,例如推擠、拉扯、拳打腳踢、駕車衝撞。不必接觸公務員的身體,對物施力而間接影響公務員(例如撞擊巡邏車)也算。 脅迫:以將加惡害的意思通知對方,使其心生畏懼,例如「你不要管,否則殺你」。所以強暴脅迫不只限於物理有形力。 不算強暴脅迫的情形:詐術;單純不作為,例如坐在車上拒不開車門;單純駕車逃逸或不停車受檢。這些都不成立本罪。 故意:行為人要認識到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行為犯:只要實施強暴脅迫就成立,不必公務真的受到妨害,也不以公務員受傷為必要。 二、第135條第2項至第4項:意圖型、加重與結果加重 第2項意圖型: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處罰與第1項相同。這一項不以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為前提,目的是否達成也不影響成立。 第3項加重事由判斷重點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要以「駕駛行為」本身作為強暴脅迫的手段,例如開車衝撞員警。只是開車或騎車到場,下車後才踢人,不適用加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並且主觀上有供行使之用的意圖。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而有第3項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結果加重,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項結果加重,致公務員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要件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犯第135條之罪。 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例如屋外馬路。 人數:3人以上,不是5人。不以事先約定的特定人為限,不特定人臨時聚集也算,例如用通訊軟體招來十餘人。 行為主體:不限於被執法的相對人。 在場助勢之人:在現場以言語、舉動聲援,增加聲勢,例如叫囂、嗆聲。這種人要處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單純在場圍觀、沒有助勢行為的民眾,不算助勢者。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不限1人。首謀又親自下手實施,仍論以首謀的處罰,兩者法定刑相同。 致死或重傷: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第135條第4項的規定處斷。不要再與傷害致死罪或傷害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四、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條文: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成立本罪;未遂犯罰之。 屬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不屬於 公務人員初等、普通、高等考試,警察人員特種考試等公務人員考試;律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試院舉辦的國家考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研究所入學考試、教育部留學考試、全民英檢、多益,以及一般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自辦的考試 行為主體:不限應考人。頂替應考的人、在場外傳送答案的人、洩漏試題的考試相關人員,都可以成立本罪。例如收錢假冒他人參加普考,成立第137條,不成立詐欺、偽造公文書或冒充公務員罪。 手段:「其他非法之方法」是指詐術以外,一切足以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的非法方法。電子舞弊、冒名頂替、洩題、傳送答案都包括在內。 不正確之結果:應落選而錄取,以及應錄取而落選,兩種都算。 既遂與未遂:發生不正確結果才是既遂,但未遂也處罰。例如以無線電從場外傳答案,因考場設有遮斷設備而失敗,仍成立妨害考試罪(未遂)。 五、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與公然侮辱罪 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成立侮辱公務員罪。本罪保護的是國家公務的執行,屬於國家法益,是公訴罪。 依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本罪的適用範圍有兩點變化: 「當場侮辱」的部分仍有效,但要限縮適用:行為人須意圖妨害公務的執行,而且侮辱行為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 原條文「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部分,以及「對於公署公然侮辱」部分,都已經失效。所以對法院公然侮辱,不能再依本條論罪。 考題常見的情境是:對正在取締酒駕、闖紅燈或臨檢的警員當場辱罵三字經或粗話,答案為侮辱公務員罪。下表比較兩罪: 比較侮辱公務員罪(第140條)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保護法益國家公務執行(國家法益)個人名譽(個人法益) 對象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任何人 行為要件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然」侮辱 追訴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 罪數一個侮辱行為,不論同時罵了幾名公務員,只成立1罪依被害人人數計算 同時辱罵數名執勤警員:只成立1個侮辱公務員罪。若各警員都提出告訴,另成立與被害人數相同的公然侮辱罪。因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處斷。例如罵2名警員且2人都告訴,成立2個公然侮辱罪及1個侮辱公務員罪,依想像競合處斷。 公務員不在執行職務:例如假日在路上偶遇承辦公務員而辱罵,只成立公然侮辱罪。 對象不是公務員:例如警察機關委託的拖吊業者,只是協助執行的民間業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在交通頻繁處對其比中指,成立公然侮辱罪。 六、本章其他規定與相關罪名 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成立本罪。本條屬於妨害公務罪章,所以毀損公務文書也是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例如撕毀員警依規定製作的談話筆錄。 駕車撞擊巡邏車逃避追緝:同時該當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但行為人尚未受逮捕拘禁,不成立脫逃罪。 第141條侵害文告罪:須「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於公共場所的文告。「意圖侮辱法院」不符合「意圖侮辱公務員」的要件,不成立本罪。 脫逃相關罪名(不屬於本章):依法受逮捕拘禁的人自己逃走,成立第161條脫逃罪。幫助他人脫逃,成立第162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不是第135條。 一行為同時傷害員警:例如推擠或騎車衝撞造成員警受傷,成立第277條傷害罪及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處斷,不是數罪併罰。 第134條不適用於上述情形:第134條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時的加重規定。被害人是公務員,不適用第134條。 常考陷阱 「妨害公務罪是告訴乃論」:錯。本章各罪都是公訴罪。傷害罪、公然侮辱罪才需要告訴。 「職務執行後才施暴,仍成立妨害公務」:錯。要在執行職務「時」。下班、休假、私下協調和解都不算執行職務。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也受保護」:錯。職務要有法令依據,而且要合法執行。 「對象包括外國公務員」:錯。電力公司員工、拖吊業者也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強暴脅迫必須有身體接觸、限於物理有形力,或須公務真的受阻」:都錯。脅迫可以用言語,強暴可以間接對物實施。本罪是行為犯,不必發生妨害結果,也不必公務員受傷。 「施以詐術或單純不作為也成立妨害公務」:錯。詐術、坐在車上拒開車門、駕車逃逸、不聽勸阻繼續打人,都不是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最輕本刑為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錯。第135條第1項可選科拘役或罰金。 「單純駕車到場就適用加重」:錯。要以駕駛行為作為犯罪手段。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須有供行使之用的意圖。 「聚眾須5人以上、須特定人、首謀限1人、在場助勢不罰、圍觀民眾也算助勢」:都錯。正確是3人以上、不限特定人、首謀不限1人、助勢者要罰、單純圍觀不算助勢。 「聚眾妨害公務致死或重傷,與傷害致死罪數罪併罰」:錯。依第135條第4項處斷。 「妨害考試只罰考生、未發生結果不罰、只包含應落選而錄取」:都錯。主體不限考生,未遂也罰,應錄取而落選也算不正確結果。 「學測、研究所、留學考試、英檢、多益、各機關及國營事業考試,都是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錯。只有公務人員考試及專技人員考試這類國家考試才是。 「頂替考試、電子舞弊論詐欺或偽造文書」:錯。成立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同時罵3名警員,成立3個侮辱公務員罪」:錯。只成立1個侮辱公務員罪。被害警員提出告訴的,另成立公然侮辱罪,依想像競合處斷。 「侮辱公務員須公然」:錯。關鍵是執行職務時「當場」。另外,對法院(公署)公然侮辱的處罰規定已經失效。 「毀損公務文書不是妨害公務罪」:錯。第138條就在妨害公務罪章內。 「逃避追緝撞警車成立脫逃罪」:錯。脫逃罪以已經依法受逮捕拘禁為前提。 「傷害員警與妨害公務數罪併罰,或依第134條加重」:錯。依想像競合處斷。第134條是處罰公務員自己犯罪。 記憶口訣 「依法、當時、強或脅,不必接觸不必傷;開車要當武器用,帶械要有行使心。」 「公共場所三人聚,助勢要罰圍觀免,首謀動手仍首謀。」 「國考才保護,人人可犯,未遂也罰。」 「執勤當場罵,侮辱公務員一罪;下班、民間人,公然侮辱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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