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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妨害公務與侮辱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4
聚眾妨害公務與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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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的要件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或脅迫」。不以公務實際受阻、公務員受傷為必要;詐術、單純不配合、單純逃逸都不屬於本罪手段。 第135條第3項加重類型限於「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只是騎車、開車到場,不會加重。 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區分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與在場助勢之人。 第137條妨害考試罪限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行為人不限應考人。既遂須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未遂犯也處罰。 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為核心,保護國家公務執行。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保護個人名譽,屬告訴乃論。兩者可能同時成立,以想像競合處理。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的基本要件 行為主體:沒有身分或資格限制,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行為人不限於受取締、受搜索的相對人,在場的配偶、友人等第三人也可能成立。 行為客體:限於我國刑法所稱的公務員,不包括外國公務員。民營或國營事業員工從事一般業務,例如電力公司員工因欠費前往斷電,不屬於本罪保護的公務員執行職務。被毆打時,論傷害等罪,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行為情狀:須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具體包括: 職務須有法令上依據,且執行須合法。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不在保護範圍內。 須在「執行職務時」。公務員放假、下班後的私人行為不在此列,例如下班後協助車禍雙方商談民事和解時被打,不成立本罪。 行為人主觀上須認識對方正在執行職務。 行為方式:強暴或脅迫。 強暴:施用有形力。例如推擠、拉扯、拳打腳踢,或騎車衝撞員警、駕車撞擊執勤警車。不以直接接觸公務員身體為必要。 脅迫: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屬心理上的強制,不必有任何身體接觸。例如員警送達到案通知書時,被告稱「你不要管,否則殺你」。 因此「強暴脅迫僅限物理有形力」「必須有身體接觸」的說法都是錯的。 詐術不是本罪手段。單純的不作為或消極不配合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坐在車內拒不開車門、拒絕酒測、未依指示停車而逃逸、被制止後仍繼續毆打他人。 犯罪性質:本罪為行為犯(舉動犯)。只要施強暴脅迫即成立,不以公務員的職務確實受到妨害為必要,也不以公務員受傷為判斷標準。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中有拘役、罰金,沒有「最輕本刑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限制。 典型成立例: 酒駕者在員警執行酒測時咆哮並拳打腳踢。 闖紅燈被攔下的駕駛推擠員警,阻止員警開單。 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時,屋主與員警拉扯。 二、第135條第2項、第3項與加重結果 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處罰與第1項相同。本項重在特定意圖,不限於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的當下。 第3項: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事由判斷關鍵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須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作為施強暴脅迫的方式,例如開車衝撞、逼車。騎機車到場後下車再踢員警,不適用本款,只成立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須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且主觀上有供行使之用的意圖。 第4項: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另有加重結果犯的處罰。 三、與其他罪名的競合及區辨 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保護國家公務執行,傷害罪保護個人身體法益。同一行為造成員警受傷,例如騎車衝越攔檢點擦撞員警成傷、踢傷員警,另成立第277條傷害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也不是只論妨害公務;更不是依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的規定處理,該條是針對「公務員」犯罪。 撞擊巡邏車:為逃避追緝而故意駕車撞擊警察巡邏車,可能同時該當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脫逃罪(第161條):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為前提。尚未被逮捕,只是逃避追緝,不成立脫逃罪。 幫助他人脫逃:幫助受逮捕拘禁之人脫逃,屬第162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範圍,不是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章名的「妨害公務罪」:刑法分則第五章章名為「妨害公務罪」,涵蓋第135條至第141條,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也在本章。因此題目問某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時,若選項是「拒絕酒測並辱罵警察」,可從本章的侮辱公務員罪理解為可能構成。其他只是逃走、逃逸、不聽勸的選項,則欠缺強暴脅迫,不構成。 四、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要件: 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不是五人以上。 犯第135條之罪。 行為主體不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相對人。 聚集的人不以特定之人為限。不論是否事先約定、彼此是否認識,以電話、通訊軟體、網路臨時招集也包括在內。例如友人見員警搜索,立即用通訊軟體招來十餘人到屋外馬路叫囂、向警方嗆聲,可成立本條的聚集助勢妨害公務。 參與類型判斷重點 首謀首倡謀議、主導整體犯罪的人,不以一人為限。首謀若又親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仍依首謀處罰。首謀與下手實施者法定刑相同,不另外加重。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實際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的人,與首謀同屬較重處罰類型。 在場助勢之人在場以叫囂、聲援等方式助長聲勢的人,處罰較輕。單純在場圍觀的民眾不包括在內。 加重結果: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第135條第4項加重結果的規定處罰。不是再與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五、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要件: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未遂犯罰之。 屬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不屬於本條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警察人員特種考試等各類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例如律師考試研究所入學考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教育部留學考試多益等民間檢定測驗各政府機關、國營事業自行舉辦的甄試 本罪限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不限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包含各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舉辦的考試」都是錯誤說法。 行為主體:不限應考人。以下的人都可能成立: 收錢假冒考生應試的頂替人。 在場外以無線電傳送答案的人。 與考試有關的人員洩漏試題。 行為方法: 詐術:例如電子舞弊、冒名頂替代考。這類行為論第137條,不論詐欺罪、偽造文書罪或冒充公務員罪。 其他非法之方法:指詐術以外,一切足以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的非法方法。 結果:本罪為結果犯,既遂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不正確結果包括應落選而錄取,也包括應錄取而落選。未發生不正確結果時,仍可能成立未遂犯,所以不是「沒發生結果就不構成犯罪」。例如在考場外以無線電傳送答案,因考場設有遮斷設施而未成功,仍成立妨害考試罪的未遂犯。 六、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與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比較事項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保護法益國家法益,即公務的執行個人法益,即個人名譽 行為情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須有公然性,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客體須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且正在執行職務任何自然人 罪數同一行為侮辱數名執勤公務員,只侵害一個國家公務法益,只成立一罪依被害人人數分別成立數罪 追訴條件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 典型判斷: 以粗話、三字經辱罵正在取締酒駕、取締闖紅燈、臨檢的員警,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同時辱罵三名巡邏員警,未提及告訴:只成立一個侮辱公務員罪。不是三個侮辱公務員罪,也不論公然侮辱罪。 同時辱罵兩名臨檢員警,兩人均提起告訴:成立二個公然侮辱罪及一個侮辱公務員罪。因屬一行為,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 公務員假日出遊時在路上被大聲辱罵,例如被罵「拿人民稅金的米蟲」:公務員並未執行職務,只成立公然侮辱罪。這句話是抽象謾罵,不是指摘具體事實,所以不是誹謗罪;也沒有強暴脅迫,不是妨害公務罪。 警察機關委託的民間拖吊業者執行拖吊時被比中指:拖吊業者只是協助執行的民間業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在交通頻繁處所為之,成立公然侮辱罪。 補充:憲法法庭於113年間作成判決,限縮第140條的適用。侮辱公務員罪限於行為人基於妨害公務的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執行的情形。公然侮辱罪也須綜合表意脈絡、對名譽的侵害程度等因素判斷。本單元題目仍以上述法條結構作答。 常考陷阱 「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必須有身體接觸並對公務有所阻礙」「強暴脅迫僅指物理有形力」:錯。脅迫不需接觸,強暴可間接施加;本罪為行為犯,不以公務受阻為必要。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亦包括在內」:錯。必須依法執行,職務須有法令依據且合法。 「對象包括本國與外國公務員」:錯。不包括外國公務員。 「對公務員施以詐術成立妨害公務罪」:錯。第135條手段限於強暴、脅迫;詐術是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的手段。 「本罪最輕本刑為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錯。第1項法定刑含拘役、罰金。 「僅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即有加重規定的適用」:錯。須以駕駛交通工具的方式施強暴脅迫;騎車到場後下車踢人,只論第135條第1項,另成立傷害罪。 「妨害公務致員警受傷,數罪併罰」或「只論妨害公務罪」:錯。應與傷害罪想像競合。 「幫助被逮捕者脫逃,成立第135條第1項」:錯。屬縱放或便利脫逃的問題。「為逃避追緝撞巡邏車,成立脫逃罪」:也錯,尚未被依法逮捕拘禁。 「電力公司員工斷電遭毆打,成立妨害公務罪」:錯,對方不是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打下班或放假中的公務員,成立本罪」:錯,公務員並非在執行職務。 聚眾妨害公務的錯誤說法: 「首謀以一人為限」:錯,首謀不限一人。 「須聚集五人以上」:錯,三人以上即可。 「聚集的人須為特定之人」:錯,不以特定人為限。 「單純圍觀也算在場助勢」:錯,圍觀不算助勢。 「行為主體限於執行職務的相對人」:錯,主體不限。 「致死重傷與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數罪併罰」:錯,依第135條第4項處罰。 「首謀又下手實施則改論下手實施者」:錯,仍論首謀。 妨害考試罪的錯誤說法: 「主體僅限應考人」「不包括頂替人」:錯,頂替人、場外傳答案者、洩題人員都可能成立。 「包括留學考試、學測、研究所考試、國營事業考試」:錯,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未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就不構成犯罪」:錯,未遂犯也處罰。 「不正確結果只限應落選而錄取」:錯,應錄取而落選也算。 代考、電子舞弊論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冒充公務員罪:錯,論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侮辱公務員的錯誤說法: 辱罵執勤員警只論公然侮辱或誹謗:錯,應論侮辱公務員罪。 同時罵數名員警成立數個侮辱公務員罪:錯,只成立一罪。 有告訴時公然侮辱與侮辱公務員數罪併罰:錯,應依想像競合處理。 假日遇到公務員、辱罵受委託的拖吊業者,論侮辱公務員罪:錯,均只成立公然侮辱罪。 記憶口訣 妨害公務:「依法執行、強暴脅迫;行為就成,不看結果;詐術不算,下班不算。」 加重:「開車撞才加重,帶兇器要想用。」 聚眾:「公共場所聚三人,首謀不限一個人,圍觀不算助勢人。」 考試:「只管國考,人人可犯;結果犯,未遂也罰;錄取落選都算錯。」 侮辱:「執勤當場罵,侮辱公務員一罪;有告訴,加公然侮辱,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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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49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A)對於公務員施以強暴 (B)對於公務員施以脅迫 (C)對於公務...